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谈起
日期:2006-6-10 21:48:41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谈起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谈起
庭审程序”固化于统一的诉讼资源配置之中,必将大大提高庭审的效果,使诉讼进程在自由与程序中达到平衡。
第三,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统一。做到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统一。应重点处理好以下问题:1、“谁主张,谁举证”是二者统一的前题。2、法院应根据我国各地贫富差距和文化素质的差异,对低学历缺乏法律意识,缺乏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给予举证的指导和引导。如给当事人发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等等。3、严格限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应限定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之内,“客观原因”应限定在法律上不允许,事实上不可能,且当事人没有怠于调查收集证据的故意。4、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程序启动的前提是当事人的申请,且应由申请人对法院调查证据的不利结果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四、法官的职业活动和当事人的能动作用的统一。我们这个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大的国家,诉讼模式的选择应注重充分发挥法官和当事人二者积极性,形成法官的职业活动和当事人的能动作用的互动。因此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应在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能动作用的前提下,法官仍依职权去规范审判秩序,及时归纳案件的焦点,引导当事人针对争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进而提高庭审的效率。二者的统一有利于防止诉讼的形式主义和不经济。
基于上述四个统一,笔者认为以“正当性”为价值追求的程序应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庭前程序的争点确认和证据交换阶段。2、庭审程序的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
注 释:
①转摘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第25期第4版。
②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第89页。
③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52-57页,第10页、第17页。
④公玉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取》(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3页。
⑤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第303页。
⑥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11-412页。
参考文献:
(1)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52-57页,第10页、第17页。
(2)公玉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取》(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3页。
(3)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第303页。
(4)转摘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第25期,第4版。
(5)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11-412页。
(6)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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