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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6-10 21:48:37

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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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4、优先权风险。 之所以存在优先权风险,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权利优先于抵押权而使抵押权人面临的风险。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了税权优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合同法》也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原则,即“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办理借新还旧时,借款人欠缴税款,则税权要优先于重新办理的抵押权。如果借新还旧贷款系用建设工程抵押的,则工程欠款优先受偿。
四、“借新还旧”法律风险的控制
   借新还旧贷款是借款人无力偿还原有贷款前提下银行无奈办理的贷款,是特殊背景下的产物,对这种贷款褒贬不一、态度各异。因此,在目前法无明文规定,只有司法解释的法制环境下,银行应依法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注意控制和规避法律风险。
(一)严格坚持标准,从严办理借新还旧。根据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银行办理借新还旧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是在办理借新还旧时点上无欠息;三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四是贷款担保手续有效。笔者认为,发放此类贷款,除了严格坚持上述条件外,还需要密切注意贷款企业其他债务的“状态”。如果拟办理此类贷款的企业,其他债权人正在或准备对其采取诉讼等手段进行强制性退出,那么显然再办理借新还旧是十分危险的。
    (二)明晰借款用途,避免担保人免责抗辩。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时,无论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都应在合同项下载明“借新还旧”条款,而不应似是而非或像发放正常贷款一样简单地写上“购原材料”“进货”或其他虚假的内容。同时,一份借款合同不得既有借新还旧贷款又有新增贷款,否则应当分开办理。
(三)合理签订借款合同期限条款。目前,基层行比较普遍的做法是贷款期限定为一年。在当前基层行对客户日常监管相对比较薄弱的情况下,所有的借新还旧贷款期限均设定为一年是有风险的。一年的时间相对目前市场的巨大变化来说,充满很大的变数,在不能及时有效发现异常情况、主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况下,贷款行在一年的期限里将无法向借新还旧企业主张权利。笔者认为,贷款期限应主要参考企业的生产周期来确定,但对A级信用以下企业贷款期限应以半年左右为宜,贷款再次到期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办理,担保方式尽量采用最高额抵押或最高额保证方式,为再次办理提供手续上的便利。
    (四)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可以先于借款合同外,一般情况下,必须先签借款合同再签担保合同,不得主、从合同倒置,主从合同的连接条款必须起到连接作用。
(五)力避银行划款因会计手续不合规带来法律风险。以新贷偿还旧贷,银行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处理程序的规定划转款项,即新发放贷款先进入借款人帐户,然后由借款人出具转帐支票清偿到期贷款,严禁无借款人划款手续的前提下由银行直接扣收。这样做既坚持了“谁的款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的银行结算原则,也能避免一旦银行提起借贷纠纷诉讼时,借款人以强行划款为由向银行提起侵权的反诉。
(六)行使不安抗辩权。对于已经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的贷款,要加强贷后管理,密切注意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动态与现金流量变化。对借款人在借新还旧贷款到期前,发生新的欠息行为、停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等危及贷款安全情况的,银行此时就应当积极行使不安抗辩权,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采取措施,要求加速贷款到期,行使提前收回贷款权,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以避免“延缓之债”真的变成了“死亡之债”。 
    (七)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控制
1、新旧贷款采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应重新签订并重新办理登记(最高额抵押合同仍在有效使用期间的除外)。不能把原来的抵押合同作为借新还旧贷款合同的抵押合同,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必须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2、要防止构成“恶意抵押”。对新贷款将旧贷款的第三人保证更换为借款人自身财产设定抵押的,务必注意借款企业其他债务的到期情况和担保方式,避免构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所规定的“恶意抵押”,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撤销而变成“信用贷款”。为了防范借新还旧中补办抵押手续而出现的风险,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抵押贷款时应从谨慎原则出发,并在操作中注意如下问题。(1)、适当确定抵押比率,避免构成“恶意抵押”。即认真分析抵押人资产负债表,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状况仔细研究,合理确定抵押物数额。一般而言,拟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占借款人资产之比例是多少,则可以要求借款人按此比例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抵押。(2)、在抵押人设定抵押物时,应要求客户提供明确具体的抵押物品,在合同中尽可能地将抵押物的名称、规格、处所、质量、购置时间、价格等相关内容具体化,禁止使用如“全部财产”、“一座楼”之类的模糊性词语。(3)、以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应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
3、借新还旧一定要查清抵押物的抵押情况,在没有另外落实新贷担保的情况下,一定不能放弃旧贷的担保。即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不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原抵押权,避免将本在先的抵押权变更为在后的抵押权,而使其他债权优先受偿,导致贷款成为信用贷款。           
4、谨防他人行使优先权导致抵押权形同虚设。贷款行在办理有关手续前,应该调查清楚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如果存在欠税情况,应当认真考虑是否借新还旧,不能办理借新还旧的,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还款宽限期或者寻求直接处置抵押物;如果借新还旧系用建设工程抵押的,应查明该建设工程是否拖欠建设工程价款以及与该建设工程相关的配套费用,如存在拖欠情况,计算抵押率时应予以考虑。总之,如不能另行落实抵押手续的,就不应该办理借新还旧。只要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抵押权人就可以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结  语

借新还旧无疑是银行注射给企业的一剂强心针,银行也有望通过借新还旧转化不良贷款、保全信贷资产使贷款能顺利回笼。在金融实践中,它由一个无效的地位逐步走向合法有效的地位,被视为原合同的更新。对于银行来说,再一次的放贷,将承担着巨大的风险。面对这样的风险,银行要做的就是如何从法律上去认识和解决借新还旧中会出现的风险,及时的去防范,去化解。依法完善借新还旧中设立担保的手续,把好借新还旧中贷款对象的准入关口,面对保证人变更的情况以及抵押的再设定,认真区分不同情况,积极采取避险措施,做好贷款的保障工作,以确保银行的资产安全。

 


注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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