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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6-10 21:48:20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成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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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成因与对策
薄和贫乏,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或是根本不懂,加之他们的情感具有不稳定性和强烈的冲动性,在作案之前及作案过程中难以自我控制,经常失去理智,很难考虑到所作所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作案之后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
(五)法律规范不完善,预防职责分工不明确也影响至未成年犯罪。这一司法原因是值得关注的,如《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从需要或能够追究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责任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应立案的6类案件。除此之外,其它一般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尚游离于国家法律控制的范围之外,无法管束。其次,预防职责分工不明确,未成年人在置于法律惩罚和法律制止之外的行为,究竟由谁主管,建立何种综合教育管理系统,任务不明,分工不清。尤其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谁来处置?办理的程序和调解处罚的幅度,标准不明,操作性不强。同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过于强调教育、挽救,在从轻、减轻不处理之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帮教转化等预防措施跟不上,致使部分未成年人作案频率高,恶性循环反复大。
三、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对策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社会的“综合症”,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一)构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司法预防体系,严把法治关。一是完善青少年刑事法律制度,构建统一的、自成体系的青少年犯罪法典。二是成立专门青少年犯罪侦查、审查、审判机构,由专人负责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三是对青少年犯罪要贯彻特殊的刑事政策,即对青少年扩大缓刑适用范围、放宽减刑和假释条件,对服刑的青少年实行与成年人分开关押、改造,避免“交叉感染”。四是对青少年犯罪予以刑事处罚、关押或服刑的,做好帮教工作,减少重新犯罪率。
(二)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观念。要根据当代青少年学习各种知识的现代化途径不断增多、社会知识传播手段呈现扩散性的特点,积极利用各种合法有效的传媒工具,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深入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培养其法制观念,提高其自控能力。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在中小学开设法制课,由公安、司法机关选派人员协助学校把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纳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安全教育计划中,采取多种方式,教育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普法学习,把有关青少年保护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落到实处,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净化社会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提供适合其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控制各种可能影响、诱导其违法犯罪产生动机、决定及实施犯罪行为的环境。一是在加强日常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公安机关必须严厉打击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公安机关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加大“打黄扫非”工作力度,坚决杜绝不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流入社会,毒害青少年;要大力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室、“网吧”及其他相关场所的治安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三是公安机关要深入查禁“黄、赌、毒、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切断青少年与一切不良诱因的联系,净化育人环境,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丑恶现象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
(四)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要强调社会效益。对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既要发挥公安部门职能作用,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侦破查处力度,又要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其生理、心理的特点,分析其违法犯罪的原因,做出恰如其分的处理。并及时与学校、家庭取得联系,及时开展拦头帮教,消除其违法犯罪苗头。
(五)构建家庭与学校教育、预防体系,把好育苗关。察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蛛丝马迹,家庭成员责任重大。抓好家庭教育这个环节,就是抓住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同时,加大力度惩处行使未成年人监护权不力的父母,增设对父母或监护人处罚的法律规范,以督促父母(监护人)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学校应加强青少年的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增强守法意识。加强青少年自身修养的培养,增强对社会的适应性,增强对各种不良风气诱惑的抵抗力。
(六)要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要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不能出现空白点,要争取将有偷窃、打架斗殴、淫乱、吸毒等不良行为和经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未成年人全部纳入帮教范围。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派出所”四位一体的帮教责任制。要充分发挥和拓展工读学校、少管所和劳教所的职能作用。对已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坚定不移地进行教育、挽救和感化,要依靠多方力量,把打击犯罪同预防犯罪结合起来,惩办与教育结合起来,将失足未成年人从泥坑中挽救起来,使他们重新做人,有效遏止他们向惯犯、累犯和重刑犯发展。

 

 

注   释
①谢彤《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第8-9页
②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47页  
③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47页
④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47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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