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居住的房屋基本上是国有的或单位的,既然人们不是房屋的所有者,人们也就不会因为房屋的
质量、面积、管理等产生矛盾。改革以后,在政府房改政策的推进下,“居者有其屋”逐渐成为普遍现象,
房产主、业主逐渐成为城市居民的主体。多数老百姓拥有了自己的房屋,这当然是好事,但是,另一方面,作为房屋的所有者,于是开始关心房屋的利益,关心房屋的质量、面积、管理等。这样房产的拥有者就成为城市中的重要的利益群体。由于房屋的利益争执,最近产生了房产主、业主与居住者的维权运动。相比较之下,改革以前的中国,城市里那样低的私房比例,自然也就形不成所谓房产主的维权运动。当然,作为房屋所有者的老百姓,之所以变得态度激烈,之所以常常因为房屋的利益发生冲突,是有特定原因的。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
房地产市场刚刚形成,在很多方面还很不规范、缺乏有效竞争。特别是一些开发商确实存在欺诈和侵权行为,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房产主、业主和开发商、
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值得注意的是,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就可能转化为业主和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并导致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这对于和谐社会是很大的威胁。所以,妥善解决因为房屋利益分化而产生的利益群体的矛盾就变得十分重要。
再比如,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就是两个有着利益差别的群体。近来的一些研究证明,我国城市外来人口或流动人口的总数超过了一个亿,其主体是城市农民工。2003年以来,中央对于城市外来人口和城市农民工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强调要保障城市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取消了对于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要求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等。然而,在调整城市外来人口的政策后,新的矛盾又暴露出来。过去,采取的是强控制政策,在高度控制之下,矛盾处于潜伏状态。现在采取的是宽松的政策,在环境宽松的时候,矛盾反而暴露出来了。笔者近来的调研证明,流动人口统计处于失控状态,城市流动人口的犯罪率明显上升,街头抢劫、盗窃等案件频仍发生。笔者近来对于市民的访谈发现,市民方面有较大的不满和怨言。可见,城市是一个有限的空间,城市里生活的两部分人——本地市民和外来人口——共享城市空间内的有限资源,当政策调整对一方面有利的时候,另一方就会感到利益受损。所以,要想实现和谐就必须妥善调节有利益差异的群体之间的关系。
第三,化解新生社会矛盾,解决新生社会问题。在处理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方面,我们曾经积累了不少经验,毛泽东同志还专门就《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发表了著作。但是,改革26年来,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所面临的形势与过去比也有很大的不同。在新的形势下,产生了很多新的社会矛盾、新的社会问题,出现了很多新的社会难题,在有些方面,矛盾甚至变得更为尖锐了,而且传统的处理方法已经失效。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创新,不断提出新的解决思路和解决办法。
近来,在社会关系不和谐的问题上,导致社会关系紧张、社会矛盾激化,比较突出地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城市发展向农村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二是工程项目移民引发的社会矛盾;三是
城市建设拆迁引发的矛盾。三种矛盾有共性,我们先以城市发展向农村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为例,作一个简单分析。
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的城市化步伐大大加快,随着城市向郊区的迅速扩张,随着全国各地经济开发区扩张的热潮,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而在征地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对农民的补偿标准偏低、社会保障措施不配套、盲目上马导致“征而不用”、“暗箱操作”而滋生腐败、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混乱等多方面问题。这些问题成了基层农村社会矛盾尖锐化的导火索,利益受到损害的农民甚至不得不采取集体上访、诉讼等手段,甚至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来保护自己。“失地农民”的问题难以解决与经济体制的转型也有很大关系。在我国城市化的早期,失地农民的问题并不严重,因为当时国家的安置方式包括了就业安置,这在计划经济年代非常有效,农民能够很快在国营企业内转为工人身份。当时的农民甚至盼望国家开发,希望国家安置、希望转变身份,因为一旦国家安置就成为“铁饭碗”,终生有了保障。随着时间的推进,市场经济带来了企业用工方式的变化,政府再也无法采取就业安置的办法把农民“塞”进企业,于是失地农民的出路问题突出起来,并逐渐演变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这里就要研究,为什么当年农民盼望开发、安置,核心是有国家的“保障”。今天对于失地农民再想采用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保障是没有可能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够采取其他的保障形式。比如,为失地农民建立新型社会保障基金。河北省秦皇岛的开发区就尝试建立征地补偿的新型社会保障基金,实践证明还是很成功的。所以,不是说开发征地就一定会引发社会矛盾,关键还在于我们能否研究新的情况,提出符合新的实际情况的对策。
至于工程项目移民引发的社会矛盾与征地的矛盾有相似之处,关键还是两个方面,一是对于移民的补偿要合理,使得移民在迁移以后,生活水平不能低于原来的水平。二是保障问题。上文已经指出,过去的“安置”政策之所以成功,心理上的安全感起了很大作用,核心在于被征地或被迁移者得到了保障,解决了后顾之忧的问题。今天的征地和移民之所以常常激化矛盾,是因为被征地者或被迁移者心理上总没有安全感。总感到将来未来有不测风云,因此,总是在补偿费用上发生争执。而我们的管理者,不能够适应新的形势,总想简单化处理问题,采取“一笔买断”的方式处理问题,付一笔钱了事,使得被征地者或被迁移者总有被欺骗、被抛弃的感觉。其实,有时候付给被征地者或被迁移者的补偿费用也并不少,如果用这笔钱来建立社会保障计划,也是够的。所以,关键问题在于一部分管理者总是不能够从被征地者或被迁移者的角度看问题,不能够以民为本,工作方法上又总是图省事,结果激化了矛盾。
至于城市“拆迁”中的利益冲突,与上述征地和工程移民的情况有一些区别。城市的被拆迁群体往往是城市市中心区域居住的老居民。由于中国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异,他们的经济地位比前述的失地农民和工程移民要高很多,因此,处理上难度还要大一些。从以往的拆迁工作看,拆迁所激化的社会矛盾此起彼伏。在城市改造中,由于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拆迁补偿标准测定机制不完善、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等原因,引起大量群体型上访事件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威胁到社会稳定。当然,虽然与农村比,城市拆迁者的经济地位高很多,但是,在城市市民中,被拆迁者的一部分又往往是经济收入比较低的城市居民,比如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下岗职工、小生产者、个体户、不充分就业者等。如何有效保护这种城市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成为城市管理中的新的难题。
第四,社会结构调整的长期任务。要认识到,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特别是通过对社会结构的研究更能够清楚地看到这一点。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社会结构。对于社会结构的分析和表述,社会学家常常采用类比的方法。如:“金字塔型”社会结构,“橄榄型”或“纺锤型”社会结构等。传统上我们说,中国社会还是“金字塔”结构,指经济地位比较低的农民占人口的多数。笔者最近的研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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