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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5-27 8:17:35

中国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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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利
91年10月至1992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对上海、广州、西安和济南4个城市的调查显示,若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女性观念与没有家庭冲突的女性观念相比较,可以发现前者的观念明显比后者传统,更信奉“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的传统观念。例如,在存在暴力行为的家庭里,丈夫说了算的状况明显偏高,与那些没有家庭冲突的家庭相比,在上海高12.18%,广州高14.55%,西安则高11.11%.[47]另外,一项对55例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调查表明,有34.6%的丈夫男权思想严重,离婚理由包括怀疑妻子有外遇、嫌弃妻子生女孩等;还有19.2%的丈夫是听从母亲的话而殴打妻子,有9.6%的丈夫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对妻子施暴。[48]
  天津市妇联权益部在2004年组织了有关“家庭暴力受虐妇女的社会支持网络”调查。在被调查的女性中,73%的女性有工资收入,她们之所以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而没有反抗,是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如觉得丈夫打自己是家务事,说出去丢人,或为了孩子只能忍受暴力。[49]这次调查还发现,41%受到伤害的被虐妇女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而拥有大专学历以上的施虐丈夫只有23%,它表明在高教育程度的女性与低文化程度的男性结合的家庭里,较容易出现家庭暴力,因为这种婚姻模式令一些男士心理不平衡,无法忍受与妻子不对等的知识和经济水平,这种心理成为家庭暴力的催化剂和导火线。[50]
  另外,中共文化的一大遗产是“单位”制度,而工作“单位”在介入家庭关系调节时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它固然能保护女性的权益,但也培养了女性的依赖心理,让她们习惯于依赖“单位”来解决家庭纠纷。而到了邓小平时代,就业形式多样化了,“单位”的社会功能急剧弱化,“单位人”逐渐向“社会人”过渡,“单位”对职工在社会、家庭中的约束力越来越小。于是,许多习惯于依赖“单位”调节家庭纠纷的女性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就失去了有效的保护。在长期的“单位”文化养成的依赖心理的支配下,许多女性的自我意识和自救能力弱化了,遇到丈夫的殴打只会消极对抗、忍气吞声,反而导致丈夫的无所顾忌、为所欲为。
  这种现象一再为社会调查所证实。据前述的北京“妇女热线”对30位被虐者的调查,有一半以上的被虐女性受到“单位文化”的影响,曾寻求“单位”、居委会、邻居、工会组织和妇联的帮助,但结果这些机构或个人一般都以“这是家庭私事为由,一推了之”。[51]另外,根据前述的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的调查,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普遍不愿离婚,其比例高于没有家庭暴力的家庭。例如,在上海,被丈夫殴打后选择“凑合过”、不愿离婚的女性比率比正常的家庭多10.94%,在西安多18.67%;而被丈夫殴打后选择离婚的女性比率则明显低于正常家庭,在上海低19.92%,在广州低25.58%,在西安低23.11%.[52]据统计,2003年中国发生了263起家庭暴力致死案,比2000年上升了50.3%.通常,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一方面无法从“单位”得到帮助,另一方面自己又觉得投诉无门,感到无助与无能,于是忍耐就成为她们最常见的选择。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王凤仙指出:妇女遭到家庭暴力后,很多人都会向亲属或社会“公权力”求助,但很少能得到支援和帮助,因为整个社会都认为这是“家务事”,于是妇女只能在反抗与妥协中挣扎。[53]2003年,上海市妇联的“反家庭暴力热线”发现,找她们咨询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中,70%的女性未采取报警、向居委会或“单位”反映等措施,结果司法机关无从介入。[54]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的一次问卷调查显示,有23.6%的受害女性曾向娘家及亲朋好友或有关机构求助,但被求助者当中有15.6%的比率采取不答理或劝其不要声张的态度;50%的受害女性曾迫切希望离婚,但由于得不到应有的法律、道义和行政的支持而未如愿。[55]
  90年代以来,女性职工大批失业下岗,导致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急剧下降,一旦女性遭到丈夫的暴力行为,常常毫无反抗的筹码,经济上对丈夫的依赖导致女性只能选择忍耐。这又鼓励了丈夫的家庭暴力越演越烈、变本加厉。[56]
  据前述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的调查,女性的经济自主权大小与被丈夫殴打的概率成正比例关系,也就是说,女性的经济自主程度越低,被丈夫殴打的可能性越大。例如,被丈夫殴打者的女性当中,每月在家中可以支配50元上下的人分别是52.63%(上海)、48%(济南)、52%(西安),可以支配51元至100元的比例为36.84%(上海)、44%(济南)、36%(西安),而每月可以支配450元以上的女性,只占10.53%(上海)和12%(西安)。[57]
  前述的天津市妇联权益部的专项研究调查也显示,64%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的受虐时间几乎等同于她们的婚龄。这些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年龄最大的68岁,年纪最小的只有26岁。这些女性在家庭暴力发生之初把夫妻间的“动手”当成平常事而容忍,导致家庭暴力不断升级。[58]
  家庭暴力还包括丈夫对妻子施行性暴力和性虐待。但遗憾的是,中国《刑法》236条中的强奸罪并未把婚内强奸规定为强奸罪的一种[59].一位女性知识分子向北京“妇女热线”哭诉道,她的丈夫是性无能,但却不断地折磨她,“又咬又掐又抓”,“每到夜晚,他就一边打着我、一边骂着我、一边咬着我”,“他发泄时的样子也十分可怕,两眼冒着凶光”,尤其令这位女士痛苦的是,她是一位受害者,却难以得到保护和解脱,而其丈夫是施害者,却没有任何现存的道义和法律予以惩罚与制裁。[60]
  1999年到2000年的一项有关“当代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调查在问卷中设了200多个问题,用随机抽样方法选取了5000名调查对象,回收了3820份有效答卷。这次调查发现,中国女性仍然处于一种“性屈从”的地位。例如,曾经在自己不情愿的情况下不得不过性生活的妻子占40.4%;更有甚者,曾经被迫过性生活的单身女性达到25%之多;对80%以上的女性来说,过性生活并不完全是出于自己的兴趣,而是出于“义务”、“满足对方”、“维持关系”等等性之外的原因。[61]
  中国家庭中女性缺乏平等地位、财产权利、生育权利和遭受家庭暴力等现象有一个共同的歧视基因和文化根源,那就是男女缺乏平等,包括不平等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的主体意识以及不平等的人格尊严。尽管百年来中国经历了从清朝末年到中华民国再到人民共和国的政体变迁,有关妇女权利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但传统文化仍然嫁接在现代社会经济环境上,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与现代商业文化中歧视女性的基因结合,使得侵害女性家庭权利的行为不仅从王朝时代延伸到当今的现代社会,而且侵害女性家庭权利的男性往往还利用现代社会的隐私原则掩盖其行径。这既是所有女性的悲哀,更是现代文明的悲哀。
  传统文化、中共文化和商业文化的共同作用,使无数中国女性遭遇了无穷无尽、形形色色的家庭权利之贫困。尽管表面上中国女性百年来被剥夺、侵害和排斥的家庭财产权利、生育权利和免受家庭暴力的权利,大都是以法律纠纷、经济冲突和家庭冲突等形态出现,但在这些现象的背后都可以找到政治文化的基因和根源。中国女性要争取家庭地位、改善家庭权利所应努力的方向不只是法制建设,还必须重视教育普及、文化重建和社会的心灵净化。

注释:
  [1]有关传统文化、中共文化和商品文化的定义以及中国妇女权利贫困的理论概念,参见孙伊的“妇女权利贫困的制度因素”,见《民主中国》,2004年第7期(www.chinamz.org/131issue)。
  [2]Hong Fan,Footbinding,Feminism ,and Freedom:The Liberation of Women’sBodies in Modern China(London;Portland ,OR :F.Cass,1997)。
  [3]安德里亚·德沃金,“杀女──谈缠足”,见李小江、朱虹、董秀玉主编的《主流与边缘》(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页239.[4]王行娟,“现代化中妇女的心理压力和妇女心理咨询”,载杜芳琴编,《中国妇女与发展──地位、健康、就业》(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页249.[5]石彤,《中国社会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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