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的,对于另一方因此所受损失负责。3.尤其是,一方无与对方达成合意的真实意思而与对方当事人从事磋商或继续进行磋商,则为有悖于诚实信用。”
第四,合同解释的客观化。
在大陆法系国家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干预的不断加强,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逐步受到限制,合同的解释也逐渐客观化,诚信原则逐渐成为解释合同的重要规则。这就呈现出了一种社会化的倾向。例如德国民法典从交易安全考虑,采取了表示主义,该法第157条规定:“契约的解释,应当遵守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安全。”自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的民法更注重意思表示的客观化,即外在表示的客观内容,也就是说,要依据诚信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尤其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法官不仅可以依据诚信原则宣告条款是否合法,而且可以通过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确定格式条款应有的含义,所以依据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己经成为了一种对格式条款进行司法控制的手段。
经济全球化对合同法的影响
近几十年来对合同法影响最为深远的原因乃是经济的全球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和相伴而来的跨国公司在这种市场上的经营,20世纪以来,特别是冷战结束之后,世界市场的格局逐步形成,经济趋同化快速发展。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条件下,作为交易共同规则的合同法以及有关保险、票据等方面的规则日益国际化,两大法系的相应规则正逐渐融合。这就产生了走向相对统一的合同法运动。正如美国学者夏皮罗指出的,“随着市场的全球化和相伴而来的跨国公司在这种市场上的经营,就产生了走向相对统一的全球化契约法和商法的一些活动。"[39]
经济全球化对合同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两大法系规则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借鉴。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越来越需要规则的统一性,这样才能减少因制度的不统一而造成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费用,这就要求合同法在世界范围内逐渐统一。传统上两大法系在合同规则上存在诸多差异,但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其具体规则相互融和、相互接近,甚至走向统一。一方面,英美法逐步借鉴大陆法的理论。例如,英美法历来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而并没有重视其合意的本质。近几十年来其也借鉴大陆法合同的概念,强调合同谋局适呛弦猓涣硪环矫妫舐椒ㄒ步杓擞⒚婪ǖ木椋绻赜谠て谖ピ嫉戎贫取S绕涫橇酱蠓ㄏ翟谛矶喙嬖蛏铣鱿窒嗤Γ缍杂谝嫉姆鞘抵市缘谋涓⒉还钩煞匆迹源肆酱蠓ㄏ档姆⒄骨魇剖窍嗤摹?br>
第二,合同法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
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它要求消除对市场的分割、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现象,使各类市场成为统一的而不是分割的市场。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在统一的市场中平等地从事各种交易活动,同时市场经济要求促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接轨,促进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和财富的迅速增长。由此决定了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合同法,不仅应反映国内统一市场需要而形成一套统一规则,同时也应该与国际惯例相衔接。近几十年来,合同法的国际化己成为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向,调整国际贸易的合同公约,例如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制定,熔两大法系的合同法规则于一炉,初步实现了合同法具体规则的统一。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
协会组织制定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其尽可能地兼容了不同
文化背景和不同法系的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则,同时还总结和吸收了国际商事活动中广为适用的惯例和规则,其适用范围比《合同公约》更为广泛。《通则》的制定更表明了合同法的国际化是完全可能的。
第三,格式条款的广泛适用。
德国教授霍恩在其题为《法律的比较研究及法律全球化》的报告中指出:“业己形成的全球市场需要清晰而可靠的合同法以及参与国际法制的保护,国际商务本身也提出了统一的法制模型如标准条款和标准合同。国内立法机关的比较法研究和法律移植工作、欧洲共同体的立法模式以及联合国及其他政策制定机构的世界范围内的立法为法律全球化创造着丰富的条件,国际公约、作为法学研究一部分的比较法研究以及关于法律规划或规则体系的比较法研究方法事实上己经成为了法律全球化的标志。"[40]格式合同在许多跨国之间的一些同一行业的公司和企业之间得到了广泛运用,也是经济全球化的表现。如1919年的“德国海上保险约款”就是由德国海上保险公司、海上贸易关系团体及保险契约者保护所协商制订的标准合同。
[注释]
[1][美]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4页。
[2]法斯沃思、杨格、琼斯《合同法》序言,美国 1972年版。
[3]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
[4]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涕24页。
[5]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民商法论丛七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6]参见[美]吉尔莫:《契约的死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三卷,法津出版社1995年版。
[7][13][34]参见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法津出版社 1997年版, 第 55 、1、16页。
[8]参见詹森林《定型化约款之基础概念及其效力之规范》,载《法学丛刊》第158期,第143页、又见杜军《格式合同研究》,群众出版社 2001年版。
[9]参见[英]P·S·阿狄亚:《合同法导论》,赵旭东等译,法津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6页。
[10]Chales L.Khapp,Nathan M.Crystal: Problems in Contact law Cases and Matria.s(Thrid Edition) Little ,Brow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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