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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5-26 5:30:34

论合同法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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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的新发展
工商企业为降低及控制生产成本,减少交易费用,往往预先设计一定的合同条款,对众多的交易相对人适用相同的交易条件,从而使格式条款日渐普及,进而大量流行。[8]至20世纪,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垄断组织的蓬勃兴起,尤其是某些企业的服务交易行为(如银行、保险、运送等)频繁程度与日俱增,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己成为当代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向。格式条款的产生具有其经济上的必然性,它反映了现代化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高速度、低耗费、高效益的特点。格式条款的采用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费用节省、时间节约,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但格式条款的的广泛运用,对合同的基本原则即契约的自由原则产生了巨大的冲击。[9]到20世纪中叶,立法和判例大都高度重视对格式条款的态度,以色列、瑞典、英国、德国等更是单行立法,对格式条款施以种种限制,韩国、我国台湾等均在消费者保护法中设专节予以明定,其他国家如法国、意大利、荷兰、美国、
    日本等国因其一般法典己有相关或类似规定,而不再单独立法,仅是通过司法程序予以控制。有学者甚至认为,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己经成为各国合同法上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当今合同法发展的重要趋势[10]。
    
    第三,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或债的相对性,是债或合同制度的奠基石,也是合同制度与民法中其他制度区别的重要标准。然而现代合同法己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使合同关系之外的人对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以及使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关系之外的人承担责任。例如在产品责任领域,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法国法承认消费者可享有“直接诉权”,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生产者、销售者提起诉讼。而德国法则承认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二是为了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大陆法系国家广泛承认了第三人利益契约和债的保全制度。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人们为自己与他人订立契约时,或对他人赠与财产时,亦得订立为第三人利益的条款,作为该契约或赠与的条件。如果第三人声明愿意享受此条款的利益时,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契约的人不得予以取消。”此即为关于第三人利益契约的规定。此后的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和我国合同法等也都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契约。另外,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民法也都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三是赋予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使债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例如确认买卖不破租赁等规则,以加强对承租人的保护。
    
    第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
    
    民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商品经济尚不发达的条件下,生产者为手工业者或者小作坊主,他们在经济上并不占据显著优越地位。在15-18世纪期间,由于倡导自由放任主义和契约自由原则,因而在商人和消费者之间适用“买者当心”原则。直至19世纪初,许多国家的法院对商人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均采取不干预的态度。然而自19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公司、大企业对生产和经营的垄断不断加强。这些庞然大物般的大企业拥有强大经济实力,消费者与其相比,在交换关系中明显处于弱者的地位。在科学技术、营销手段日新月异的情况下,消费者对商品缺乏足够的了解,缺少有关商品的可靠信息,同时又为各种宣传媒介的虚假信息所困扰,因而极易受到损害。20世纪五六十年代,伴随着西方国家的经济繁荣,爆发了消费者权利运动。与此同时,各国立法都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限制、强制缔约规则的建立等都是对消费者保护的措施;在邮购买卖、访问买卖、无要约寄送中,考虑到消费者可能是由于未慎重或者匆促间所为的交易行为,基于公平的考量,各国多赋予消费者以后悔权;甚至对一些特殊合同的形式的特殊要求,以及将不正当影响作为合同撤销的原因等都是为了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11]
    
    第五,对于劳工保护的加强。
    
    一方面,为了加强对劳工的保护,一些国家的法律对于雇佣合同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规则,如最低工资标准、资方解除合同的限制及相应的补偿、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限制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工的利益。[12]而在拉美国家,如巴西、哥伦比亚等,只要劳动合同中止(不管劳资哪方提出),雇主都要支付解雇费;另一方面,许多国家法律还普遍承认了集体合同的效力,这使得集体合同在西方的作用日益突出,国际劳工组织也制定了关于集体合同的公约和建议书,使之成为劳工争取权益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因是弱者而不足以同资方抗衡,这样就难免违心地接受资方的不合理条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改善在劳动关系中单个劳动者的地位,便于双方平等协商。
    
    还需要指出,现代社会基于保障人权的需要,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范围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人格权、身份权和知识产权等更全面地受到侵权法的周密保护。人类进入20世纪后,由于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在生产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日俱增,知识产权成为侵权法扩张最快的领域。尤其是侵权法的范围从权利保护到一般法益保护的扩大,促使侵权法与合同法的交错和相互渗透。一方面,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产生,侵权法向债权的保护的扩张使两者发生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如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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