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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掌握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具体适用和贯彻这两项原则是极为重要的。要准确地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必须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第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项基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既合法又合理,任何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均是不许可的。
第二,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必须以合法性原则为前提。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性"概不允许。
第三,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羁束行政行为,又适用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仅适用自由裁量行为。行政合理性原则只适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的行为,但自由裁量权并不全是合理性问题。
第四,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行政管理,又适用行政诉讼,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不适用行政诉讼。
第五,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合称为行政瑕疵。行政瑕疵是行政法旨在防止和排斥的行政行为。控制和纠正行政瑕疵是我国行政法的重要任务。
注释:
①(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10月第1版,第566页。
②参见(英)H.Wade:ADMINISTRATIVE LAW,1982。
③参见(英)威廉·韦德:《合理原则》,李湘如译,载《法学译丛》(京),1991年第6期。
④参见《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四卷,第688页,(苏)B·M·马诺辛等著:《苏维埃行政法》,黄道秀译,群众出版社,1983年7月第1版,第222页。
⑤参见(英)H.Wade:ADMINISTRATIVE LAW,1982。
⑥参见《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载《中国法学》(京),1990年第1期。
⑦参见:Decisions of 14 June 1882,9 PrOVG 353 and of 10 April 1886,13 PrOVG 424,426。
⑧参见:Hirschberg L:Der Grundsatz der Verhǜ β igkeit,43-44,1981。
⑨参见(印)M·P·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台湾五云图书出版公司,1991年2月第1版,第212-222页。
10见意大利1955年《行政程序法(草案)》第44条。
11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12 1999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3有人不同意这样的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以适用合法性原则为原则,适用合理性原则为例外,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54条对"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规定属于合理性问题。而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本身属于"违法"而不是"不当"即"不合理"问题。
14(英)威廉·韦德:《合理原则》,李湘如译,载《法学译丛》(京),1991年第1期。
15引自(英)H.Wade:ADMINISTRATIVE LAW,1982。
16参见台湾《宪政时代》,1989年第3期,《比例原则》一文。
17参见(印)M·P·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台湾五云图书出版公司,1991年2月第1版,第212-222页。
18 Wolff,Bachof:Verwaltungsrecht Ⅲ,202(4th ed, 1978) suggest that out of public resources only that much be granted to an individual as is necessary.
19参见皮纯协、胡建淼主编:《中外行政诉讼词典》,东方出版社,1989年11月第1版,第758-760页。
20见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3月第1版,第482页。
21见罗豪才、孙晓民:《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986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议论文。
22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7月第1版,第41-43页。
23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3月第1版,第54-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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