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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5-18 7:40:16

论有效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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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效金融监管

  3.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立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建立有效金融监管的必要前提和基础。目前来看,三个方面的工作应特别强调:(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首先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金融法规。其次进一步加紧其他金融法规的建设,如《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2)制订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有关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针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情况,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3)严格金融执法,建立有效的市场惩戒机制。长期的人治金融,造成了金融主体法制意识的淡漠,权大于法、钱大于法、人情大于法的现象在金融监管中屡见不鲜。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执法不严、监督不力。我国的金融要与国际接轨,就必须尽早完成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创造条件实施实时监管。有效的监管必须是持续的、全过程的监管。这既是各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又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实时监管是指监管当局通过电子监控网络系统实时、动态、全面地收集金融机构在业务处理过程中资产、负债、资本金变动情况、大额现金流动、资金清算及经营效益等业务运行中的信息,对金融运行过程进行动态、实时、持续全过程的监管。实时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实时监管是对金融业务处理过程中的监管,不仅重视结果,更重视过程的监管。目前我国监管当局实施非现场监管,监管内容主要是被监管单位的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风险情况、财务状况、损益、负责人变动等。监管当局要有效地制止、化解正在发生和可能生成的金融风险,不仅要注重事前(市场准入)、事后(非现场监控、市场退出)的监管,更要重视事中的每时每刻发生的金融业务和事项的监管。要实现这一点,必须将现行的非现场监管方式转变为实时监管。

参考文献:

  1.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孟龙:《金融监管国际化》,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3.范恒森:《金融制度学探索》,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4.胡炳志、王兵:《论市场惩戒机制在金融体系风险控制中的作用》,载《经济评论》,1999(6)。

  5.王华庆:《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6。

  6.范从来:《现代金融制度》,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

  7.江署霞:《银行监管与资本充足性管理》,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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