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会计准则也应积极主动地与税法协调。具体包括:
(1)修改基本会计准则中与税法强求一致的有关内容。
(2)尽量缩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范围,规范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的调整方法,简化税款的计算。
(3)消除由可能形成期末资产价值的支出因会计准则与税法上确认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复杂差异。
(4)对于众多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可以严格按税法的规定选择会计方法。
主要参考资料:
(1)刘威主编《新编国际会计学》(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
(2)陈毓圭《论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法诸关系》(载《会计研究》1999年第2期)。
(3)聂顺江《论会计准则与税法适当分离的必要性》(载《财会研究》1998年第1期)。
(4)郑卫《浅谈具体会计准则实施对税收工作的影响》(载《财会通讯》199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