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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2-28 11:22:00

浅论所得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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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所得税会计
学者对下面几个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第一,究竟公司应不应该对暂时性差异进行跨期分配?第二,如果要进行所得税跨期分配,那么,是所有暂时性差异进行综合分配还是对某些暂时性差异进行部分分配?第三,如果要进行所得税分配,那么,应选债务法还是选用递延法?针对这些问题,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进行了详细调查研究,最后在《FASB说明书第96号》中明确规定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现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即要求公司以“综合基础”采用“债务法”对暂时性差异进行“所得税跨期分配”。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对于永久性差异,应采用应付税款法;对于时间性差异,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但出于稳妥的考虑,对于应用纳税影响法(递延法和债务法)限定了约束条件:当会计收益小于应税收益时,只有在以后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期内有足够的应税所得予以转销的企业,才能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否则只能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与美国规定相比,我国的会计处理方法不是很规范,但由于我国当前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差别不是很大,时间性差异出现的不多,按我国现行的规定基本上还能适应我国的现状,但如果随着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经济的不断发展,美国的做法应是我们的目标,但并不是要原样照搬,应有鉴别地吸收。

(二)经营亏损弥补处理的对比

美国《国内税务法规》准许公司将特定年度的经营净损失向前追溯3年或向后结转15年,即“营业亏损抵回”和“营业亏损抵后”。所谓营业亏损抵回是指公司用当年发生的亏损去抵销以前年度报告的应税收益,它应在亏损期间予以确认,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所得税退还款”,贷记“营业亏损抵回所得税利益”,并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一项资产(短期应收款),在损益表上反映为营业亏损的减少;所谓营业亏损抵后是指公司用当年发生的亏损额去抵销以后年度的应税收益,它也应在亏损期间予以确认,其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营业亏损抵后所得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在损益表上反映为营业亏损的减少。这两者都将给公司带来所得税上的好处。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计算。在发生亏损的年度,会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本年利润”,在弥补时,不用作会计账务处理,仅进行计算调整。从两者比较可见,我国与美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存在以下区别:(1)我国现只有营业亏损抵后的规定,而没有营业亏损抵回的规定;(2)抵补数额和连续抵补年限少 [NextPage]



(三)所得税在财务报表上列示的对比

根据《FASB说明书第96号》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应付所得税应报告为一项流动负债;而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则必须分成两类分别反映,即流动部分和非流动部分。流动部分是指在下一年度将带来净应税额或减税的所有暂时性差异对递延所得税的净影响额,剩下的部分即为非流动部分。同时,还要求公司在财务报表脚注里,说明造成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暂时性差异的性质和种类。在损益表上,应披露所得税费用的构成,同时,还须进一步说明每年与连续营业相关的所得税费用的重要组成内容,如本期所得税费用或利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利益、税款减免、营业亏损抵后利益及因税法或税率修改而进行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调整等。在我国,递延税款账户应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或其他负债下的“递延税款”下进行反映。递延税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如在借方,应填列在资产——其他资产下“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内;递延税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如在贷方,则应填列在其他负债下的“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内。而作为损益类费用支出中所得税费用支出的所得税余额,应填列在损益表的利润总额下,作为减项予以反映。


四  我国所得税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已颁布实施十年了,从实际情况看,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与美国相比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存在以下问题。

(一)我国还没有独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标准

会计与财务及税务等法规搅在一起的现象至今还没有重要改观,如在企业有关财务法规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业务招待的开支标准,利润分配程序中的“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其实不是会计问题,而是税法应规范的问题。另外,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企业所得税是只对实际收到的股利计征,还是按股权投资比例计算的实际投资收益计征,所得税法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可以看出,把两者糅合在一起,不利于财务会计为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也不利于实现税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


(二)我国在制度法规上存在的问题

完备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可以保证财务会计为税收提供可靠、及时的会计信息,为所得税会计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而健全完善的税收法规能使得所得税会计有法可依。然而目前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少,实施范围有限。税法与财务会计法规体系还没有完全独立,所得税法比较简单,刚性不强,不能自成一体。这些都不利于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分离与发展。

(三)我国在计税差异的认识上不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

我国将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而美国将该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税基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帐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如果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帐面价值比资产的计税基础高,就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反之,是递延所得税资产。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但有些暂时性差异则不是时间性差异。《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中同样描述了除时间性差异而由其他原因使计税基础和帐面价值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四)与美国相比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还不是很规范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均可使用,目前大多数企实际选用的是应付税款法,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又明确提出:对于永久性差异,应采用应付税款法;对于时间性差异,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但出于稳妥的考虑,对于应用纳税影响法(递延法和债务法)限定了约束条件:当会计收益小于应税收益时,只有在以后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期内有足够的应税所得予以转销的企业,才能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否则只能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另外,无论是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都没有规定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使用,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恰恰是《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中唯一允许采用的所得税会计方法,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中禁止使用递延法。由于应付税款法不符合收入费用的配比原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等一些准则制定机构也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取消了该法。 [NextPage]



(五) 目前我国的所得税人员和税务工作现状有一定缺陷

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分离,客观上增加税款计算、纳税申报和税收征管的难度和工作量。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再加上会计操作手段相对落后,难以适应所得税会计独立后的会计工作需要。虽然新税制中规定了纳税代理制度,但由于我国税务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数量严重不足,纳税代理制度要在实际工作中推行,尚须时日。税收稽管工作也需很大的改进。


五  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的措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建立与完善所得税会计制度尤为重要,很好的运用所得税会计,对于缓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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