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行政监督。政府行政监督也是所有者监督的一种形式,只是所有者较为特殊。在西方国家,理论上政府是受公民之托履行义务,公民为所有者身份,是政府监督的委托人;在我国理论上认为国家代表人民的利益,国家即为所有者身份,是政府监督的委托人。由于我国目前仍然是公有制占主体的经济结构,在这样的财务监督环境中,政府行政监督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在国有企业中,所有权缺位的现象较为普遍,企业内部的财务监督所起的作用较小,政府行政的加入健全了财务监督系统。
政府行政监督主要有:国家审计监督、财政部门监督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税务、人民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所进行的财务监督)
3.独立审计监督(即民间审计监督,注册会计师监督)。独立审计监督既是所有者对经营者监督的延伸,也是所有者监督经营者的主要形式。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为反映经营者履行所有者赋予的经济责任和报告责任,就需要对这些责任的履行情况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和监督。由于注册会计师—方面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在业务上能够胜任对财务监督进行再监督,另一方面具有严格的职业自律机制,提倡独立、客观、公正的职处道德标准,在利益冲突中能够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因此,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实施专业监督就成为所有者对经营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认定的一种客观要求。独立审计监督是维护财务监督系统平衡运作的关键制度安排,它不仅可以维护所有者利益,降低监督成本,而且可以对其他监督形式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