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法令,可望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这一举措可以达到“以立法机关为轴心协调财政事务的各种利益和矛盾”的要求。
二、修改《预算法》,变更预算原则与预算年度。
1995年1 月1日实施的《预算法》明确规定了各级财政平衡预算的原则。这一原则与中国的财政运行实际相距太远。不仅地方因为“钢丝财政”存在着实际的财政亏空,中央财政除了1985年因为技术处理的原因出现财政结余之外,建国五十年,财政赤字年年存在。因此,这一原则的坚持已经没有实际的意义,与其让其徒有虚名,还不如赋予政府相机抉择的权力。预算法的修改还有另外的理由,即预算年度的问题。中国的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国家预算经全国
人大批准后才能施行,时间一般是在每年的三月份。这就使得预算的执行成了既成事实,批准与否都不会影响政府开支。而地方的预算更是要到四、五月份才能完成批准的程序。因此,修改预算法,一是改变各级财政运行的原则,二是变更预算年度,例如,可以实行跨年度预算,每年的四年一日至来年的三月三十一日为一个预算年度。这可以体现财政运行的法制性,从根本上明晰政府的收支行为。
三、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财政活动的独立审计
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和不及时,财政机关在单边决定财政管理活动时,经常会出现通过寻租等手段获取私利等不能体现纳税人对公共品真实需求的事情。在民主选择还不能完全实施的阶段,加强审计机关的独立审计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约束财政管理的专制化。
四、减少政府的级次
中国目前的五级政府对应着五级财政,过长的链条加大了委托代理的成本,也使得纳税人对政府的监督难度增加。减少政府的级次,由五级减少到三级,形成中央----省----县的政府格局(贾康、白景明2002),可以减少公共产品的直接支出。更重要的是可以减少委托的链条,从而为民主决定的财政管理提供便利的条件。
五、加强税收制度设计的成本与严格公债使用的限制。
在面临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和扩张性财政政策带来的高债务风险的背景下,减少税收成本,严格国债使用的限制,可以更好地体现效率财政的意图。
五、基本的结论
相比较于财政管理的专制化,公共化的财政管理能够更好地从”理性人”的角度出发,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具有成本较低的比较优势。公共财政的发展过程就是财政管理公共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过程。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提供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在中国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只有加快市场化的进行,才能加快财政管理民主化的进程。加快财政管理公共化的根本途径在于产权的改革,技术改进在短期有效。[Next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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