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具有直接的影响。
上述假设贯穿于本文下列主要部分的分析当中:税收制度改革目标冲突的原因、减税是税收制度系统性改革的适宜目标的理由、减税目标实现的障碍及条件、税制改革的路径及基本规划等等。
二、税收制度改革目标冲突的原因分析
税制改革目标为什么如此冲突?表层的原因可以归结为税收收入与调节职能的不一致。目前的讨论大多集中于此。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税收只不过是政府完成将外部性内部化的一种金融手段、一种工具而已。工具的使用还决定于掌握工具的主体。因此,寻找这一目标冲突的深层次原因还应该从其它方面入手。本文的分析是在中国二十年制度周期变动的框架中进行的,同时,以政府的理性人假定出发,加入了政治周期对税制改革的直接影响。
因此,可以将目前税制改革目标冲突的原因归结为三点,下面分别具体论述。
(一)增加税收以打破制度僵滞状态的企图是与政府的短期目标相一致的
按照程虹(2000)的分析,二十年来,中国经历了一个完整的制度变迁的周期,即从制度僵滞到制度创新再到制度均衡,现在则处于一个新的制度僵滞的时期。在该周期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一直贯穿于中国的市场化进程之中,也正是改革主体对二者偏好的不同,才使得现在的税制改革陷入一种僵滞状态。无论是减税论者,还是增税论者都受制于此。
制度僵滞具有明显的特征,一般表现为:在这一时期,社会对创新的愿望远低于在现有社会分配中去争取更大份额的愿望,也就是创新成本太大,人们缺乏创新的愿望,也没有获得创新收益的可能。人们不是努力去寻求创新的机会,而是去获得社会分配中更大的份额。社会对公平的诉求优先于效率。中国在市场化改革之前的计划经济时期,经济主体的激励不足,效率低下,经济结构不合理,收入分配严重不公。二十年的改革之后,经济运行重新陷入了制度僵滞的状态。二十年前制度僵滞的打破是以破除收入分配的结果公平[iii]从而确定效率优先的原则开始的,在外部力量的冲击下,旧的利益集团对社会资源的垄断被摧毁,以前封闭的经济系统得以开放。跨国贸易和要素流动中较低的运输成本、通讯成本和交易成本在总体上增进了开放,经济制度得以相应改变。同时,市场化的扩大有力地激励了人们投入信息成本,并奖赏一般性的规则。在一般性的竞争中,民众增进了土地、资本和
劳动的占有,从而便得国民经济实力得以飞速提升,终于出现了中国的奇迹。
在强调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增强,市场失灵的程度也在加强。市场失灵的所有表现可以归结为收入分配的不公平[iv]。在改革开放初期,市场解决了资源配置极端不合理的状况,帕累托改进在保证极大多数公民社会福利得以提升的前提下得以实现,效率问题得到解决。蛋糕做大的结果是改革的收益大于成本,因而制度创新得以进行。二十年之后,在资源配置基本合理的情况下,社会福利的增加依然依赖于帕累托改进。但是,此时资源配置的改进已经不再是原来大部分人的收益不减少的状况了,增加了一部分人的福利必然会减少另一部分人的福利,这是一种“零和博弈”。这一福利的让渡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实力。目前,收入严重分化,谈判双方的实力对比极其不对称,以致于当前的这一谈判处于停滞状态。一般认为,公平与效率是一对替代品,可如果收入分配极其不公平,则是一对互补品。此时,社会化解为两大集团,穷人集团有创新的动力,但是没有创新的能力;富人集团有创新的能力,但由于边际创新收益的递减和对风险的厌恶,其创新的动力便明显缺乏。如果前述的福利让渡不能完成的话,制度必然会陷入僵滞状态[v]。
中国目前的收入分化严重已经得到公认。毕先萍(2002)认为,中国的基尼系数总体呈上升趋势,表明收入分化在加剧,从1980年的0.32上升到1999年的0.4164,幅度达30.13%。1990—1994年间快速增加,1994年达到顶点,在1995—1997年略有下降,1998年后又开始回升(毕先萍2002)。刘福恒(2001)认为,从拥有金融资产的规模来看,城乡家庭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其中,第一层次和第四层次的金融资产差距,户均相差360.2倍,人均相差371.0倍,进而推论,城镇的富裕阶层和贫困阶层的金融资产差距,户均相差31.2倍,人均相差30.9倍[vi]。由此,我们可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中国已经形成了两大集团,即富人集团与穷人集团。
上面的分析表明,收入分配的重新划分是打破这一僵滞状态的根本路径[vii]。而以增加税收为目标的税制改革正是欲借助于税收的收入职能来完成这一任务。这一企图激化了政府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的矛盾。持上述意见者考虑的是政府的短期目标,而反对者考虑的则是长期目标,二者难以统一。
为什么借助于增加税收就可以打破目前的制度僵滞状态呢?其中的机理如下:
收入分配的改变可以理解为一个博弈的过程,因此,这里借用一个基本的博弈模型[viii]来加以分析。在这个过程中,包含着两个博弈:不同集团之间的博弈;富人集团内部的博弈。博弈的结果就是,富人集团借助于政府的力量通过增加税收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第一,不同集团之间的博弈能否解决收入分化的问题?一般认为,利益集团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个人组成并采取集体行动的
组织。因此可以假定同一利益集团有着共同的行为准则和目标。富人集团属于强势集团,与穷人集团相比较,存在着交易成本、行动、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在与弱势集团的智猪博弈中处于谈判的优势地位。另一方面,由于富人集团人数少,属于小集团,因而“具有较强的组织集体的行动的能力”(奥尔森1997)。相反,穷人集团由于人数众多,属于大集团,组织成本太高,难以较快地采取一致的行动。在短期内,依靠与富人集团谈判达到收入均分的目的是不现实的。收入分化问题的解决实质上就是杀富济贫。要求富人主动分割自己的利益是与理性人的假设不相符合的[ix]。因此,答案是否定的。
但是,公平对效率的替代关系表明,如果富人集团无视穷人集团福利进一步恶化的现状,可能造成公共的悲剧。当穷人采取集体行动的边际成本接近于零时,穷人集团与富人集团的谈判就不再依赖于市场的规则,而转变为游离于土地、资本和劳动力之外的强取了。“磁器店的公共悲剧”便不可避免,历史上农民起义即是明证。另一方面,小型集团迅速地组织集体行动这一优势随着社会稳定时间的延长而递减。从长期来看,穷人集团在与富人集团的博弈过程中,优势地位逐步明显,在稳定的社会中是如此,在一个动荡的时期更是如此。因此,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富人集团会在一个制度稳定的框架内做出一些让步,而穷人集团也会在市场化扩大的同时,增强自身的谈判能力,从而,收入分配的改变有助于打破制度僵滞的状态。前者的让步取决于富人集团内部的博弈,而后者谈判能力的增加主要表现为在要素分配中原始占有的增加。其内部的博弈因其人数的众多而面临巨大的组织成本和微小的个人收益的冲突,选择性激励难以做到。再加上普遍的搭便车现象,因此对穷人集团内部的博弈分析可以忽略。在此,富人集团内部的福利让渡是一种被动的施舍。对穷人来讲,福利的增加是即期的目标,而对富人来讲,福利的让渡则是长期的目标,尽管从长期来看,二者可以达到均衡,但是目标取向的不同,使得二者的趋同总是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正是这段时间给了富人集团内部进行谈判的机会[x]。
第二,富人集团内部的博弈怎样才能达到降低收入分化程度的目的?虽然,根据Robert Axelrod创建的多次重复的囚徒困境(the Iterated Prisoner’s Dilemma)模型,富人集团与穷人集团都采取合作态度(投桃报李),困境便可以突破。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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