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为了节省交易费用一样,中央和地方政府由于缺少稳定的
法律关系,要在信息搜集、基数谈判上消耗更多的交易费用。
如果将寻租理论运用到政府间关系上,我们会发现,多变的财政体制还可能导致“财政寻租”活动。财政体制改革就是利益的重新分配过程,地方政府为了不受损失甚至增加收益,会“跑部钱进”,进行游说、寻租。这种情况在多种财政体制同时并存、中央与地方进行一对一谈判时可能会更为普遍。制度变迁为寻租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机会,预算体制的频繁变动,也无疑增加了寻租的可能性。
另外,体制的反复变动还会导致出现纳什均衡。在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过程中,中央政府起着主导的作用,可以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在中央与地方的重复博弈中,体制规则的严肃性受到损害,地方政府对中央的不信任感进一步增强。为了避免在财政体制调整过程中受损,地方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比如隐藏偏好,私自减免税,甚至故意增支减收加大赤字等),利用体制的漏洞和规则的空隙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终陷入对博弈双方都不利的囚徒困境。
尽管中央政府在现行行政体制中处于较为有利的位置,可以强制变更中央与地方的游戏规则,而且我们也可以宽泛地认为游戏规则的变更决不是出于中央政府的一己私利,而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但是,经验和理论分析都表明,这种短期的行为要付出相当的代价,后果非常严重。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各自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责任都应该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保持相对稳定。目前这种以行政而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必须有一个根本性的转变。
(五)转移支付具有明显的双轨制特征。
与国外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主要是财政资金从上级政府转移到下级政府不同,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政府间财政资金的转移是双向的,即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上解的形式向中央政府转移资金,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则通过下拨的方式向地方政府转移财政资金。我国的转移支付中,有条件拨款约占20%,80%属于无条件拨款性质,其中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又占到无条件拨款的80%左右。
由于税收返还是转移支付的主要部分,目前对转移支付的批评也主要集中在税收返还的设计方法上,认为税收返还并没有使中央的财力明显增强,一定程度上导致中央缺乏财力对地方进行一般性转移支付。实际情况则恰恰相反,税收返还集中地方财力的速度既出乎中央的预料,更出乎地方的预料。税收返还是按照1993年地方净上划中央数确定的,它肯定要小于地方上划中央“两税”。同时,税收返还的“1:0.3”设计意味着税收返还的增长速度远低于“两税”增长,对地方而言,经济越发展,“两税”增长速度就越快,“两税”与税收返还的差距就越大,中央集中的财力也就越多。从这一角度看,中央集中的财力将主要来自“两税”增长较快的发达地区,可以说税收返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均衡地区间财力的作用,相关的实证研究也验证了这一观点。目前,地方在增量分配中所得比重的下降速度已经超过体制设计的预期,1994年“两税”增量中地方所得占到27%,1995年为25%,1996年为23%,1997年为21%,平均每年下降2-3个点左右。据此测算,10年之后这一比例将趋向于零,中央财政将集中起几乎所有的“两税”增量。
转移支付对受补政府(地方政府)会同时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采用什么类型的转移支付形式要视转移支付的目的而定。如果对收益外溢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比如教育)进行转移支付,适宜采用有条件的配套拨款,因为配套拨款的价格(替代)效应会降低项目的成本,并直接诱导受补项目的发展。而无条件拨款常常把地方政府的税收努力程度考虑在内(比如我国目前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因此能刺激受补政府提高自己本级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一般而言,中央政府喜欢有条件的转移支付,因为这样可以强制提供更多指定的受补产品,而地方政府更偏爱无条件的转移支付,这样可以使地方的无差异曲线外移,从而得到更大的效用。尽管有人通过实证研究后认为,等额的有条件和无条件转移拨款所导致的“偏离效应”很少产生,但我们还是认为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无法解释当前地方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普遍存在的挪用专款现象。[NextPage]
三、财政体制的创新问题
制度创新是制度变迁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阶段,没有制度创新的出现,制度变迁就不可能有实质性的演进。今后一段时期,财政体制应在以下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
(一)进一步明晰政府间事权划分。50年来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主要侧重于财政收入体制的改革,随着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以及所得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政府间事权改革的紧迫性已经凸显出来,并且已经成为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的瓶颈。更为重要的是,事权改革的滞后还动摇了收入划分改革的成果,因为根据事权、财权统一的原则,在事权尚不明晰的情况下进行的财权划分,显然是缺乏公正性的。因此,一方面要按照“不越位、不缺位”的原则来重新界定财政的职责范围。根据政府的职能转换,对过去越位的职责,例如,企业挖潜改造支出、企业亏损补贴等,要逐步退出;对尚不到位的职责,如基础科学、基础教育、
社会保障、支农支出等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在政府间事权划分上,应该根据“比较优势”原则,凡是地方具有比较优势的事权项目,原则上都应该划给地方。同时,中央与地方应该更多的强调彼此独立地行使职责,进一步减少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干预事项,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制衡关系,走出“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
(二)逐步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从1995年开始,中央制定了《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我国的转移支付体系进一步充实完善。1995年中央从收入增量中拿出20.71亿元,1996-1998又分别拿出34.65亿、50.21亿和60.54亿元用于过渡期转移支付。下一步,一是要进一步简化转移支付形式。对多种转移支付项目进行归并调整,力求建立一个透明、规范的转移支付体系。二是加强专项拨款的管理。在控制专款总量的前提下,优化专款结构,保证重点需要。同时,建立严格有效的专项拨款监督体系,确保专款能够专用。三是继续完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科学选择测算因素,逐步规范技术方法,从而建立起激励和约束机制。四是进一步加大过渡期转移支付规模。目前中央通过分税制财政体制以及所得税体制改革,已经从地方集中了相当多的财力,具备了实施较大规模转移支付的条件。
(三)改革共享税制。我国的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共享税的设计保留了财政包干体制的痕迹,具有浓厚的收入分成特征。共享税的这种特点表明当前我国的财政体制还是一种不彻底的分税制。税基分享制是一种国际通行做法,它的要旨就是税基由中央政府统一确定,不同层级政府共享税基,分率计征。即各级政府针对同一个税基分别按不同的税率
征收各自的税收。税基分享制其实曾经在我国有过短暂的尝试和应用。1997年国务院曾将金融、
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在原5%税率的基础上提高了3个百分点作为中央税收,这就是税基分享的模式。税基分享制的最大优点是可以使中央和地方收入都能建立在收入随经济发展而自动稳定增长的良性循环的基础之上,使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具有高度的可预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