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的城镇税费来作保障。城镇准公共产品为要素向城镇聚集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并促进了聚集的过程。
其次,通过对教育、安全防卫以及环保、土地规划方面的支出以及对环境污染等项目的收费,消除了这些项目的外部性,解决了居民或企业因外部收益高于私人收益而不愿从事的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或者将居民或企业的外部成本内在化,从而控制了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使得城镇资源的配置效率得以提高,并且使城镇化过程中的要素聚集以更经济的方式进行。
最后,通过对社会保障,以及一些福利性的摊派等转移支付项目和城镇福利计划,可以解决城镇化进程中教育、就业机会不均等及贫富差距扩大等可能加剧“城市病”的一些不平等问题,扫除城镇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促进城镇化水平提高的同时使得其过程与社会目标相一致。
参考文献:
[1]高佩义,中外城市化比较研究[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2]孙开,地方财政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3]李金旺,中国小城镇财政[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
[4]麦履康,李燕,城市财政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1993.
[5]申振东,周其华,城镇化透析[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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