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书馆出版。)。而诺思的研究则表明,
国家解决财政压力的对策,将决定一国经济的兴衰。上述学者研究的综合性的结论是,财
政压力决定改革的起因和路径,凡是重大的改革,都有财政压力的背景。
上述观点已被学者概括为“熊彼特—希克斯—诺思命题”,其基本逻辑是,如果说国
家的目标总是要追求合法性(legitimacy,或译为“义理性”)的最大化,即总是出现时
,国家为了保持其合法性的水平,就只能主动调整政策,进行改革(注:参见前引何帆著
,第2页。)。
这种认识对于完善财税法制是非常有意义的。
中国的不同级次的政府或者某些地区的政府正不同程度地面临着财政的压力,这些压
力会推动制度变迁。事实上,我国正是基于当时的数字背后的财政压力才实行了举世瞩目
的改革开放,并由此推动了整个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此相配套的法律体系的建立;财政压
力可以推动制度变迁,但诚如上述诺思的研究,对于财政压力必须采取正确的对策,不同
的政策会产生影响深远的截然不同的后果(“金华税案”的发生使金华县的经济元气大伤
即为例证)。因此,国家在应对财政压力时,必须考虑如何制定正确的财政政策,完善相
应的财税法制,进行“良性”的制度变迁,形成能够把国家和民族引向繁荣昌盛的“善法
”这应当是财税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
上述关于财税以及相应的财税法的极端重要性表明,财税法制建设是整个法制建设的
十分重要的一环,它与各个相关的领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同时还应注意:财税法制建设
的补缺,不仅是财税法体系内部的诸多漏洞的弥补,缺弊的匡正,而且还应是财税法体系
同法律体系的其他部分的协调互补,同其他制度、体制改革以及政策的制定的衔接和协调
。事实上,在“金华税案”中存在的诸如地方保护主义、有法不依、法律意识淡薄、腐败
严重等问题,并不是单靠财税法等任何一种法律所能够解决的,甚至并不是单靠法律所能
解决的。因此,在解决上述问题以及其他现实的财税问题方面,既要看到财税法制建设的
重要性,也要看到它的局限性。上述诸多问题是需要包括财税法在内的诸多法律的综合调
整才可能解决的问题,它需要相关法律之间有磨合和调试,财税法制的完善可能也能也会
同时牵连到其他法律的完善,因此,是一个系统工程。
此外,财税法制的补缺和完善,在一定意义上还有赖于财税政策以及其他经济政策、
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因为财税政策等毕竟是财税法的重要立法前提。事实
上,目前的财税政策以及其他经济政策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恰恰起着直接的重要的作用。
同时,这些政策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同与之相配套的各类体制的约束程度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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