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财政税收论文 推荐度:
日期:2006-2-25 14:26:00

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 有效促进纳税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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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 有效促进纳税人公平
素改变,而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此外,不同类型所得的计征时间规定不同,分为月、年和次,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使课税带有随意性。其次,分类课征造成巨大的避税空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而且,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中往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认定每项收入为哪个应税项目,但仍存在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困难,一方面由此引起的税务争议案逐年增加,严重影响了征管效率;另一方面实际操作的弹性也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公开性,导致税法执法的不公平。
(二)费用扣除标准过于简单
个人所得税以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黑格尔-西蒙法则将其界定为一定时期内消费能力的增长,个人所得税记税依据应该是扣除为取得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外籍人员给予附加减除费用的优待。这种费用扣除的方法虽然简单明了,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但是存在照顾不到纳税人具体情况的弊端。在实践中,不同的纳税人为取得相同的所得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所得的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很大,因此,让所有纳税人从所得中定额扣除或定率扣除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它忽视了纳税人的具体负担情况、物价水平和地区个人收入差距,未能做到量能负担。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各自提高费用扣除额,不但起不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还会加大不同地区收入差距,形成税收逆向调节,既影响了全国税法的统一性,也有失税收公平。
此外,现有所得税制中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也未予以清晰表述,而是一般来说,对所得税应进行所得的生产成本、个人基本扣除、受抚养扣除、个人特许扣除、鼓励性再分配扣除等五项扣除标准。因此,费用扣除标准的差异化、指数化和纳税单位的确定应是今后税制改革要重点予以解决的问题。 [NextPage]


(三)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5%-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其中,工薪所得的边际税率达到45%,劳务报酬加成征收后边际税率为40%,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的边际税率为35%,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的边际税率为20%。本来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一样,一方面违背了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而且这种规定容易使人产生税负不公平的感觉,实际上也极易产生累进税率的累退性。结合我国实际的薪金水平,一直以来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于5%和10%两档税率,20%以上的另六档税率形同虚设,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主体部分落在了一般工薪阶层身上。根据广东省地税局公布的消息,2004年广东省共征收个人所得税239.6亿元,其中约70%即168亿元,来自代扣代缴方式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纳税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薪阶层。这与此前公布的全国情况基本相同。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
四、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实行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征制
综合税制是指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再用目前工资、劳务费、财产租赁等分类计税的办法,而是用以上全部的综合收入,通过综合分析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实践表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效率更低。而综合课税模式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税收综合负担能力,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曾于2002年对北京、上海、广州的700余位居民进行了访问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普遍赞同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综合税制代替分类税制。但由于综合税制的应纳税所得是按纳税人所得总额综合计算,征收手续复杂,征管成本较高,且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税务机关有先进的稽查手段,否则难以实施。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税能力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将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兼收二者的优点,应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必要选择。
按照综合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首先可以考虑将各类应税所得分类合并计征,对部分应税、免税项目予以调整。例如,将工薪收入、劳务收入等收入合并,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其次,针对多头收入的情况,逐步扩大课税范围。除了将一些过去出于优惠政策鼓励而尚未征税的项目(如证券所得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纳入征税范围之外,其他很多额外收入或福利项目也应纳入课税范围,比如,个人取得的额外福利、投资收益、各种补贴、津贴、奖金和实物福利。另外,对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继续分类课税。这样做既有利于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实现税制的公平和效率。
(二)采用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合理费用项目予以扣除是世界大部分国家都采用的,由于各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其相应的扣除项目和标准有所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营费用的扣除,适用于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所得;二是生计费用的扣除,适用于非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所得的劳动所得。对于生产经营费用扣除,按照纯收入征税原则和一般国家的通行做法,可采取据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办法扣除,目前学界已取得较为一致的看法,产生异议较多的是生计费用扣除标准。
生计费用扣除是个人所得税的核心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效应问题。因此,我们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力争做的科学合理。首先应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考虑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抚)养人口多少、实际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生计费用扣除额,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体现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政策精神。其次,要体现政策原则,即费用扣除应体现我国的人口政策、教育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比如对抚养独生子女的给予一定扣除额,对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纳税人可给予较多生计费用扣除,对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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