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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2-24 6:09:00

我国应建立应收帐款转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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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建立应收帐款转让市场
不能及时转化成现金,大大缩小了社会资本流通的规模,也给社会扩大再生产制造了障碍。

因而,在我国建立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对于形成并完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1. 帮助债权企业融通资金,加速资本周转。通过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债权方可将其逾期不能回收的应收帐款、或根据资金情况提前将未到期的应收帐款转让出去,收回部分帐款,从而加快资本周转速度。2. 有利于缓解企业之间的“三角债”矛盾。通过应收帐款转让市场,转让方与受让方可以在市场上通过债权转让与债务互抵,解决部分企业相互拖欠债务的问题,缓解“三角债”矛盾。3. 为债权受让方开拓了一条新的获利途径。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上,敢于承接应收帐款债权的经济组织,对债务方经济状况至少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或与债务方有相应的债务关系,有能力使债务方还款或抵付债务,用低于帐面值的价格受让应收帐款所有权,取得两者之间的差额,获取利润。4. 对拖欠债务、逃避债务的企业有督促的作用。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上公开拍卖转让款或用债务抵充方式收回债权,会使拖欠应收帐款的债务方经济上得不到好处,这将督促债务方如实及时履行偿债义务,改变拖欠陋习。

(四)

笔者认为,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应考虑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为企业融资增加一条新渠道。

建立这一市场应遵守以下几条原则:一是政府宏观控制原则。即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设立、地点选择、交易范围、相关政策法规,由政府控制,高级管理职员由政府委派;二是统一管理原则。即政府对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交易时间、操作过程和信息披露方式等统一管理,不允许其他非政府机构插手市场管理,以保证管理权限集中;三是公开操作原则。即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上,对应收帐款的转让方式、运作程序、竞价地点和时间、承接应收帐款的抵押、转让手续费的支付、帐款的回收等,预先公布,置于买卖双方监督之下,防止不规范的暗箱操作;四是法制原则。即对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整个运行过程实行依法管理,严格执法,不允许买卖双方、中介机构和政府官员出现违法行为,一旦有违法活动,必依法查处。[NextPage]



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基本框架:1. 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参与者。卖方主要是国内企业,买方主要是商业银行、资产经营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企业,中介方主要是公证机构、资产评估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者是各地政府。2. 各参与者的职责。企业作为转让方,在按转让价收回帐款后,让出应收帐款所有权,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应收帐款索取凭证给买方。买方的职权是利用合法渠道,向债务方收回应收帐款,其责任是按买价将款项付给债券转让方。中介方的职权是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其责任是根据“公正公平”的原则,向买方提供或公布债务方应公开的信息资料,并承担由于失察、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引起买方经济损失而连带的赔偿责任。组织者的职权是组织应收帐款转让市场正常运转,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应收帐款转让与履约信息,监督债务方在财务情况好转时如期承付,其责任是保证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秩序正常,转让各方遵纪守法,违规违法者必受制裁。3. 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运作程序。其日常工作由组织者负责,主要是承接应收帐款转让方的委托,向外发布转让信息,中介组织对债权债务情况进行核实,通过相对固定的媒体对外披露,供购买方参与决策。购买方亦可自己进行市场咨询、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调查,落实债务方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参与市场竞价转让。竞价购买行为一经确认,购买方应及时支付买价和相关中介费用,组织者办理有关转让手续。此后,受让方按规定向债务方追索应收帐款。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固定时间开市,事前预先交纳押金,区域范围内竞价拍卖,落槌认定买主,不许反悔,否则承担违约责任。4. 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监管机制。主要由行政监管机构、经济监管机构、执法监管机构、舆论监管机构和买卖方监管组织组成。其中,行政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应收帐款转让市场运行过程中公务员有无越权行使职权,以权谋私行为。经济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中的参与者有无谎报应收帐款或对债权债务方资产评估不实的虚假行为。执法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应收帐款购买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追债,监督债务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推迟还债,或在条件许可时如期还债。舆论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中的参与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对武力追债、恶意拖欠、赖债等行为进行舆论谴责,从道义上规范参与者的行为。买卖方监管组织一般由双方协议组成,系临时性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上,向有关部门申诉,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五)

建立我国应收帐款转让市场,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 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全社会的思想认识。应收帐款转让市场是一种风险转让市场,在实际运作中时刻可能发生风险损失,难免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即承接债权方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并且不排除原债权人将死帐推向转让市场的可能性。因此,参与各方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主管部门对此要有正确态度,不要动摇建立该市场的信心。

2. 建立健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建立应收帐款转让市场,要涉及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问题,只有从法律法规上规范应收帐款转让市场,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其正常运行。目前,至少应建立以下一些法律法规:商业信用管理条例、应收帐款转让操作管理办法、企业债权资产抵押拍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准入规定和行为禁止规定,债务企业赖债的惩治办法和新闻曝光制度等。

3. 严格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日常管理。重点是防止欺诈行为发生,尽可能减少欺诈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对市场上转让的应收帐款,市场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债权企业的相关合同和会计凭证,并要债务方出示资信证明、书面承认债务。应收帐款转让时,严格采用公开、公平竞争竞价方式,市场转让的帐款实行公证制度,转让手续费定额收取等。[NextPage]



4. 把好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人员素质关。对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考资格认定制度,在此基础上,实行公开招考选聘,保证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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