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司治理研究内容的认识误区
目前国内的公司治理研究大多基于分权与制衡的角度,探讨如何构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营者之间的制衡关系,仅仅停留在对境外公司治理模式的比例及借鉴等公司治理结构的层面上,对如何建立与完善具体的公司治理机制,以适应中国公司的治理实践却很少涉及。不可否认,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首先应该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但治理结构远不能解决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有效的公司治理不仅需要一套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更需要若干具体的超越结构的治理机制。公司的有效运行不仅需要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发挥作用的内部监控机制,而且更需要一系列通过证券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来发挥作用的外部治理机制。如果仅仅把公司治理停留在通过“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治理结构来实践,就会出现公司治理研究的空洞化,甚至有可能导致国企改革的倒退。(注:国内公司治理研究的空洞化问题已经露出了苗头。虽然经济学者们正在提出或探索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或“剩余索取权配置”的公司治理理论,法学学者们也在研究和探讨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的公司法的修改。但是,企业改革实践最需要的公司治理实务仍是一个空白,并且,企业集团中的治理问题、资本市场在治理中的作用问题、跨国经营的治理问题、新经济下的治理问题等等,都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而又悬而未决的焦点问题(李维安,2002)。)
此外,传统理论认为,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源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条件下的代理问题,其初衷是为了实现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和制衡。随着企业实践的发展,这种研究演变为对以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主的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的研究。但是,公司治理并不是为制衡而制衡,制衡并不是保证各方利益最大化的最有效途径。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建立一套完善的治理机制,而治理机制的核心正是在于机制的有效性问题,衡量一个治理制度或治理机制的标准应该是如何使公司最有效的运行,如何保证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维护和满足。因此,科学的公司决策不仅是公司的核心同时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因为,公司各方的利益都体现在公司实体之中,只有理顺各方面的权责关系,才能保证公司的有效运行,而公司有效运行的前提是决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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