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股权制衡机制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实证研究表明,在投资者保护不完善的情形下,通过由少数几个大股东分享控制权,使得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企业的决策,则可以起到限制掠夺行为的作用(Bennedsen Wolfenzon,1999)。
当不存在一个占明显优势的控股股东,公司的主要行动需要经由这几个大的投资者的一致同意时,这些大股东所共同持有的足够大的现金流量权力足以限制这些股东对剩余中小股东进行掠夺的激励。Claessensetal(1999)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他通过对2658家亚洲公司1996年的实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大股东拥有较多的现金流要求权有利于公司整体价值的提升,与之相反,大股东拥有较多的控制权不利于公司的市场定价。特别是当大股东拥有的现金流要求权较小而控制权较大的情况下(注:根据LaPortaetal(1999)的研究,在控制性股东普遍存在的国家里,尽管控制性股东对公司具有控制权,但他们所拥有的现金流要求权却远远小于控制多数的要求,因此可以看出现金流要求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形式被控制性股东普遍采用。),公司的整体市场价值呈明显下降趋势。
这些理论研究成果为我国公司治理的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当前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对投资者法律保护不足(注:实际上,“一股独大”不过是公司股权结构的现象,而不是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成因,问题解决的根本在于通过健全法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从根本上完善法制,试图分散公司所有权是难以奏效的。但鉴于健全法制、建立有效的执法机制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甚至需要悠久的法制传统,因此,通过股权制衡抑制“一股独大”不妨为当前可行的一种选择。),可通过股权的转让置换等措施形成少数几个利益相互独立的大股东。实施相互制衡,既保留了股权相对集中的好处,又能有效限制大股东的掠夺行为,这将是短期内迅速改善公司治理的最佳选择。(注: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具体有何浚(1998)、周业安(1999)、孙永祥、黄祖辉(1999)等,而其中以孙永祥、黄祖辉的研究结论被人们引用最多。
他们通过对1998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503家A股公司作为样本进行研究认为,与股权高度集中和股权高度分散的结构相比,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总体而言最有利于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因而具有该种股权结构的公司绩效也趋于最大。详见孙永祥、黄祖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绩效》,《经济研究》1999年第12期。)
投资者法律保护不足(注:实际上,“一股独大”不过是公司股权结构的现象,而不是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成因,问题解决的根本在于通过健全法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从根本上完善法制,试图分散公司所有权是难以奏效的。但鉴于健全法制、建立有效的执法机制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甚至需要悠久的法制传统,因此,通过股权制衡抑制“一股独大”不妨为当前可行的一种选择。),可通过股权的转让置换等措施形成少数几个利益相互独立的大股东。
实施相互制衡,既保留了股权相对集中的好处,又能有效限制大股东的掠夺行为,这将是短期内迅速改善公司治理的最佳选择。(注: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具体有何浚(1998)、周业安(1999)、孙永祥、黄祖辉(1999)等,而其中以孙永祥、黄祖辉的研究结论被人们引用最多。他们通过对1998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503家A股公司作为样本进行研究认为,与股权高度集中和股权高度分散的结构相比,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总体而言最有利于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因而具有该种股权结构的公司绩效也趋于最大。详见孙永祥、黄祖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绩效》,《经济研究》1999年第12期。)
三、“内部人控制”认识误区
“内部人控制”命题是青木昌彦教授针对东欧及独联体国家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企业的治理结构问题提出来的。国内学者纷纷结合国内改革实际,对“内部人控制”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很有见地的理论观点,其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应将“内部人控制”问题作广义与狭义的区分。从广义上讲,“内部人控制”问题就是代理问题,即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营者可能做出违背出资者利益的事情来;从狭义上讲,“内部人控制”问题又是针对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所特有的情况而提出来的,在这些处于转轨时期的国家中,“内部人控制”是一类特殊的代理问题。应该说,做这一区分对于从更广阔的视角研究中国国有企业问题是很有意义的,但研究问题的本质仍沿袭青木昌彦的衣钵,还未超越传统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
笔者认为,以“内部人控制”问题来解释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并得出结论要控制“内部人控制”,本身显得牵强,理论上没有足够的说服力。首先,青木昌彦提出“内部人控制”问题是基于东欧及独联体国家经济体制转轨过程的背景,而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东欧及独联体国家当年的情景已大不相同,一个重大的差异在于私有化并不是我国经济转轨的改革取向,突出表现在,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并不存在经营者与企业职工“合谋”的理论与现实基础。实际情况往往是经营者不屑也不必要与职工“合谋”,因为经理人员对企业控制权的取得并不取决于职工,而是取决于其与政府部门一对一的谈判之后的授权。事实上,许多腐化堕落的国企经理人员以企业效益和职工福利的日益降低为代价中饱私囊,他们最为恐惧的就是职工了解内幕而揭发,二者不可能形成“合谋”。其次,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政府仍然具有超强的行政控制力,根本就不存在东欧及独联体国家当年经济转轨中所表现出来的政府逐步丧失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之情形。相反,在我国正是政府在行政上的超强控制与在产权上的超弱控制才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产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谢平教授的研究结论认为,由于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存在的经营者市场与政治家市场一体化以及企业经营者与政治家混业经营的事实,离开政治体制和政党制度研究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苍白乏力的(谢平,2001),这对于研究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及其“内部人控制”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再次,“内部人控制”在我国是国企改革的阶段性产物,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在以放权让利为特征的国企改革过程中,无论是承包制、股份制还是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控制权逐步从国家向经营者进行转移,当这种转移进行到一定程度时,政府必须在继续坚持政企分开、放松管制与重新集权、终止改革二者之间权衡,由于制度变迁所固有的路径依赖性,只能选择前者。从这种意义上说,“内部人控制”是现阶段改革的必然结果。此外,由于内部人比外部人更熟悉企业的经营情况,更富有经营才能,因而“内部人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可提高经营绩效。况且在目前国有企业人格化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