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风险管理状况
巴塞尔委员会主张加强对风险状态的信息披露。一般情况下,银行信息披露的重点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要求银行针对这些风险提供充分的量化及定性信息。对于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等不易于量化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披露有关的定性信息。
我国银行在定性信息的披露方面基本能够满足要求。但在定量信息方面,由于我国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刚刚起步,没有采用衡量、监测风险的技术与方法,缺乏大量的管理数据,因此无法提供国际标准要求的大部分定量信息。(作者单位:中国银行财会部)
注:2000年11月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至第6号,规定拟上市银行在其招投说明书中应披露“最近三年年末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各级贷款呆账准备金计提比例。上市银行在其财务报表附注的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计提呆账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根据余额一定比率计提的一般准备,应说明该比率是如何确定的:根据个别款项的实际情况认定的特别准备,应说明认定的依据,如根据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财务状况、抵押担保充分性等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