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决策部门应及时转变观念,清醒地认识到商业银行风险化解重在消除其成因,并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重新定位,确立其在回收资产以外应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监管部门的考核体系应该加入现金回收以外的其他内容,如为商业银行提供合理建议、推进债务人企业的制度建设等。虽然这类工作存在难以量化的问题,但应尝试着将其逐步纳入考核体系,否则很难引导各行为主体去主动实现这类意义深远的目标。
(三)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包括商业银行与对口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双向协调反馈机制。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协调机制及所有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这些协调机制应有权威监管部门参与主持。只有这样才能在确保整体回收最大化的同时提高整体风险控制能力。
(四)资产管理公司应充分利用日益发达的中介市场,积极主动参与债转股企业的经营决策,推进债转股企业建立健全有效的微观运行机制。
(五)修改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将地方企业享受的资产管理公司减免债、债转股等优惠按适当比例抵扣当年对该地的财政转移支付总额。这样将大大降低地方官员干预资产处置的积极性。此外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地方官员的大局意识,增强市场观念和法制观念。
参考文献:
[1]《转轨时期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研究》 王一林 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2]《中国金融问题风险控制和化解》 刘海藩 主编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
[3]《转轨经济中商业银行制度变革与风险控制》 王江 著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4]《银行不良资产化解方式方法》 吴德礼 著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1
[5]《中国资产管理公司金融工具配置》 朱金叶 等著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6] 吴敬琏、魏加宁:《东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启示和对策》,《改革》19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