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金融证券论文 推荐度:
日期:2006-11-18 13:52:16

银行与中小企业融资关系比较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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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中小企业融资关系比较与选择
2001年,呼声甚高的二板市场,使众多的中小企业看到了融资新希望,却在深市附设于主板的“科技板”开市后,很快就偃旗息鼓了。正式的资本市场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非正式金融活动也被政府冠以“非法集资”、“乱集资”加以禁止,在金融体系为银行机构垄断的格局下,建立哪种融资关系,关系到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比较而言,目前我国引入杠杆型融资具有优势。

  首先,在其他信息渠道缺乏,杠杆型融资便于银行主动掌握并降低信息不对称。保持距离型的融资关系中,银行要获取有关企业的信息,有三种途径:一是加强监控,二是提高企业显示有关信息的积极主动性,三是有健全的信息公示系统。加强监控,要以高昂的支出为代价,当银行并不是某一企业唯一或主要的合作伙伴时,监控的积极性很难提高。而企业则天生具有隐瞒信息的偏好(张杰,2000),在我国的信息公示系统才刚刚起步的状况下,很难解决存在于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对而言,建立杠杆型融资关系,在解决信息不对称上具有优势。得出这个结论是基于以下两个假设:“长期互动”和“共同监督”(Banerjee,1994),虽然Banerjee所要阐释的是中小企业与中小金融机构的关系,但这两个假设同样适用于杠杆型融资关系中的银行与企业。杠杆型融资关系中的银行与企业的长期合作,多次博弈,将有助于增加银行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缓解银企的信息不对称。同时杠杆型融资关系中银行“一对多”的合作方式,使得银行即使不能通过长期合作解决与部分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借款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会形成一个自发的企业间相互监督的市场。这种监督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发挥的作用可能比银行的直接监督更大。

  其次,杠杆型融资在激发银行监督以及努力和克服监督中的“偷懒”行为上的作用显著。保持距离型的融资关系中的银行与企业仅就资金借贷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银行只能取得固定的合同收入。银行的收益与监督努力不相关,很难想象,银行会愿意支付更多的监督成本,而只为取得固定的合同收入。同时,企业资金来源分散、量多面广,银行对企业的监督中不可避免会出现诸如“偷赖”、“搭便车”等问题,因为监督的成本由单个银行承担而监督的收益却由所有相关者分享。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在团队生产理论中提出,为规避团队成员的偷懒行为,就必须让部分成员专门从事监督其他成员的工作。而监督者必须能够享有剩余权益和企业的控制权,否则也会缺乏监督的积极性。另外,监督者还必须是团队的所有者,因为由非所有者实施的监督成本太高。实际上,监督者能够享有剩余权益和控制权就已表明了所有者的身份。

  企业的所有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权(张维迎,1995),正常状态下,通常这个状态占80%左右,股东享有所有权,债权人只是在企业资不抵债时,才成为事实上的控制者。杠杆型融资关系中银行可以根据风险偏好相机抉择,如果银行是风险厌恶型,则选择作为债权人;如果是风险偏好型,则选择作为股东。此时,银行如果不是拿别人的钱冒风险,收益驱动下的监督必是十分努力的。银行的资金优势在与大企业打交道时并不明显,难以取得控制地位,这使它们与普通的债权人一样,并不能把握资金的使用安全。因而,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建立杠杆型融资关系,这样就很容易解决银行在监督过程中的“偷懒”、“搭便车”问题。

  第三,杠杆型融资可以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期资本需求。应该承认,银行与企业保持一种疏远的关系意味着不愿进行长期投资(Samuels,J.M.,1976)。英美模式下的企业借款主要是短期的,带有透支特征。而在德日模式下,企业更容易获得中长期借款。1975年德国企业获得的资金中,银行提供的中期和长期贷款占16.9%,而同年,英国仅占5%。由于资本市场的限制,我国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而言对借款的依赖性更大。如果银企之间保持距离,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将使银行为保证资金的安全,倾向于采取保守的信贷政策。中小企业难以筹措发展的长期资金,势必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杠杆型融资关系则意味着它们能得到专家咨询的好处和长期发展的金融支撑。与银行保持亲密关系的企业所付出的代价就是必须与银行分享控制权,接受银行的干预。这一点在中小企业与银行的关系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德国的银行家曾尖锐地指出,银行没有也不能对大企业进行控制。大企业并不仅与一家银行打交道,它们有条件“到处寻找好的”银行。然而,对于中小企业,银行就处于有利位置。与控制权损失相比,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发展中更迫切需要融资的便利。建立杠杆型的融资关系,总体上是利大于弊。

  最后,对于那些资不抵债的中小企业,杠杆型融资关系的好处更直接。在企业资不抵债时,保持距离型的银行的态度会很强硬,倾向于破产清算。而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并不是经营不善,仅仅是由于流动资金不足。在杠杆型融资关系中,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亲密关系,会使银行在处理资不抵债的企业时,尽量采取措施挽救企业,而不是破产清算了事。

  因此,结合我国的实践从理论上分析,杠杆型融资关系对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以及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方面更有优势。

  四、杠杆型融资:现实可行性与可能出现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曾引进日本的主办银行制,结果发现这种制度并不适合当时的情况,因此后来的研究大多对此讳莫如深。主办银行制度试行失败,原因并不在于这种融资关系本身有什么问题,而是新旧制度的交替跨度太大。20世纪80年代,在政府干预下,银行缺乏自主权,如果银行与企业间确实存在着某种关系的话,冠之以关系型融资(Relative Finance)与政策性融资(Policy Finance)最为恰当。由于银行和占经济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特性,企业和银行并不在乎借债或放贷多少。大部分银行贷款是由政府行政程序决定的,而非企业和银行协商的结果(张维迎,1999)。银行与企业之间融资是非市场交易行为,此时引入杠杆型融资关系(主办银行制),只会使银企关系扭曲程度加大,在引进这种融资关系时就已预示了它的失败。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巨大进步,国有企业的民营化进程加快。据中国改革基金会(1997)的报告估计,山东和其他一些省份,占70%强的小型国有企业已经完全或部分民营化。同时期进行的银行企业化改革,金融系统的初步放开,使银行的商业化经营目标凸现。虽然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入,但已能满足杠杆型融资关系的基本要求。而且,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亲密关系对双方还未完成的改革也具有助推的作用。

  尽管目前已经具备实行杠杆型融资模式的条件,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必然的成功。在推行过程中,还可能出现种种问题,对此也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必要的准备。

  1.银行的介入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时,是否会破坏金融活动的市场交易原则。对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看,如果银行是非纯粹的商业机构,银行缺乏自主权,那么银行的介入则是被动的,政府的干预才是破坏金融活动市场交易原则的真正原因。如果银行是纯粹的商业机构,则其对企业的选择是从市场角度进行的,这与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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