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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11-18 13:51:57

民营银行准入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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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准入的现实选择
力把持、操纵的领地,但也不敢保证是否会重现‘金融三乱’而致国有银行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带来严峻的流动性风险冲击。其实若仅中小金融机构出现风险动荡,作为中小银行的新生民营银行很难不受影响而顺利成长。因此,从这个层面上分析,在短时期内,放开民营银行准入限制将不可能成为当前金融改革的优先选择。换句话说现阶段新设立民营银行为时尚早”。因此,他认为“以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民营化’改造方式替代新设立民营银行,不仅没有理论与政策障碍,而且可操作性强。这种方式同样可以全部或部分实现设立民营银行的宗旨,即打破金融体制的垄断局面,为国有银行提供一个对立面,加强金融的竞争环境,从而进一步促进国有银行加快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事实上,中国银行业的市场化改革,需要由现有银行的市场化和引进民间资本进入两个轮子推动,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笔者倾向于王自力博士的观点,认为民营银行的准入应该从改造现有城市商业银行、城信社和城区农信社入手,这是当前可操作性最强、成本较低的方案,且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另起炉灶:高昂的成本与历史的教训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有效配置资源的生产力,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高度的信用化。现代社会是信用社会,而金融机构是社会信用的高度集中体,是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企业。二是高度的社会性。不论其存贷款还是中间业务,都涉及经济的各个部门、各个方面。而且各金融机构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只要一家机构出了问题,其他机构亦受牵连。三是高度的风险性。金融出问题,将危及经济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因此,我们在设计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方案时须遵循以下原则:1、稳定原则。金融改革必须以稳定为前提。2、全局原则。金融管理当局在设计金融制度供给时,不能只针对某一方面的问题,而应从宏观经济金融的角度,综合考虑问题,特别是要面对和解决历史的包袱和现实存在的金融问题。3、成本原则。根据制度经济学和交易费用原理,任何制度安排都必须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以成本最低为优先选择。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其关闭、破产的成本代价是极高的,工作是相当复杂的,清算时间是漫长的。因此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多采用救助、重组等方式。

  我们不否认,新组建民营银行有许多优点,比如可以增加金融领域的竞争活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权限上收、资金外流和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我们更应看到,新组建民营银行,不仅在市场准入方面有着高昂的代价,还有可能重蹈过去随意办金融而引发惨痛教训的覆辙,更主要的是中小金融机构风险这个我国金融改革应首先考虑的问题依然存在。

  1、新组建民营银行无法解决中小金融机构业已存在的经营风险:支付风险、资产风险和财务风险。新成立民营银行,固然可以象建设一座新建筑来设计与施工,但是,这种新建不仅不能解决中小金融机构已存在的风险,不能提高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而且反会因个别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爆发使新组建的民营银行难以独善其身。因此,置中小金融机构现有风险于不顾,并非最优的制度供给方式,它并没有解决当前金融运行的主要矛盾。

  2、新组建民营银行的经营成本高昂。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以重新募集资本的形式成立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其资本金必须达到十亿元人民币。这个数额,对于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来说,或许不是问题,但在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就成为其市场准入的一大难题。更何况成立一家银行,并非只有足够的资本即可,还需要相应的人员、网点、机具设备等基础设施,这是一笔昂贵的费用。再者,其营业网络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建成,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及机构运转的磨合更需时日,这些都提高了新设立的民营银行的经营管理成本。由此可见,新成立民营商业银行不具普遍性。

  3、新组建民营银行缺乏市场生存空间。金融业是一个产品高度同质的行业,其产品容易模仿,而且现阶段我国银行业机构林立,业务结构雷同,竞争激烈,使民营银行难于获得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首先,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已形成了垄断的地位,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其次,外资银行的全面进入,将使金融竞争日趋激烈。2006年,我国将按照人世约定的承诺,在全国范围开放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尚且没有足够实力与国际金融寡头对抗,若按照徐教授的观点新设立的几千家民营银行,它的实力又如何呢?第三,与现有中小金融机构的竞争加剧。经过50多年的发展,农信社已占据了广大的农村市场。而且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县及县以下机构贷款权限的上收和网点的收缩,为中小金融机构腾出了市场空间。农信社凭借完整的金融服务功能和网点优势,与邮政储蓄一道,占据了县及县以下的大部分市场份额。新设立民营银行,必然使竞争加剧,结果是两败俱伤。

  4、新组建民营银行易导致地方政府介入金融。徐教授在《加快开放民营银行的步伐—与王自力博士商榷》一文中,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在此,谢谢徐先生给予了我们证明不能另起炉灶的一个论证。他说,“如果不防范权力介入金融领域,很可能在开放民营银行的过程中把整个金融体系都拖进泥潭,造成一场金融浩劫”,而且“在反贪倡廉中揭发出来许多贪官污吏,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疯狂寻租,导致金融领域中许多恶性案件”的发生。所以他发出感叹:“前车之鉴,不能不提防”!再者,处于地方经济的考虑,政府有无限扩大投资的意愿,并通过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来支配金融资源的分配,将可能导致新设立的民营商业银行的财权和人事权都牢牢地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成为政府下属的一个财务机构,刺激企业与高级官员挂钩寻租,又将引发新一轮中小金融机构危机。此外,盲目开放民营银行准入,将有可能使新生的民营银行变成部分犯罪分子洗黑钱的地方。

  5、前车之鉴。大家不要忘记,我们有着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哄而起乱办金融的教训惨痛,它带来的沉重包袱至今仍然压在各级政府和中央银行肩上,成为跨世纪的难题。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放开了城市信用社的市场准入,催生了一大批先天不良的城市信用社;此后,又在改革的过程中,诞生了一大批有政府背景的金融机构,如部分开办之日就没有真正办理过一笔合规信托业务的所谓的信托投资公司。1995年开始,人民银行依法通过接管、停业整顿、清理合并、紧急救助、改制、收购兼并、关闭、破产等方式,对存在严重金融风险的中小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处置。我们还记忆犹新的是海南发展银行仅成立了两年,却清算了四年还未结束;广东省政府为了化解辖区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已付出了巨额的财政资金。按照某些经济学家所建议的,先建 3000家民营银行,通过竞争剩下300家的方案,请问:2700家的单谁买?

  由此可见,置现实而不顾,另起炉灶成立民营银行是难于行得通的。它只能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小部分问题,而中小金融机构风险这个金融改革应考虑的首要问题仍无法解决。根据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认为: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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