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快金融创新步伐
金融创新是应对WTO的利器,这不仅包括以增加种类、提高质量为核心的金融工具的创新,还包括金融信息技术的创新及金融服务方式的创新。在入世后的过渡期内,我国商业银行应充分运用信息革命的成果,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高起点,宽领域,进行金融创新,在发展中间业务中有所突破,创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品牌。这既是我们加入WTO后巩固“后方”的保证,也是我们拓展海外业务领域的基础。
一是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银行中间业务。目前,我们可以以信用卡、储蓄卡、IC卡为媒体,大力发展电子货币、网上支付、代发工资、代扣代缴公用事业费等代收代付业务,使银行渗透到医疗保险、税收、加油、道路收费、停车收费等社会生活各个角落;可以利用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将银行网络同各种证券网络联成一体,大力发展证券交易、证券转账、国债买卖、外汇买卖、结售汇等中间业务,可以利用国有商业银行的网络技术优势,将大企业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及销售站点联结进网,形成可供集团公司总部统一监控、统一资金汇划、统一财务结算、统一信息交流的网络服务,发展大客户销售结算网络中间业务,可以利用银行信息处理技术及数据库技术,发展代客理财、企业财务顾问等业务,通过电脑的统计分析和运算为客户提供多种咨询服务和投资组合方案,全方位满足客户的理财需求。
二是大力发展对证券基金、保险基金、产业基金托管等业务。基金托管是商业银行一项比较新的业务,发展空间和潜力巨大。目前,美国基金资产约4.5万亿美元,英国为1576亿英镑,法国为5310亿美元,日本为5127亿美元,而我国还不到60亿美元。专家预测,我国投资基金有望达到1000多亿美元。
首先,商业银行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无论是技术、业务、工具、管理和市场开拓都必须周密调查,为社会接受,并有长期的稳定市场。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及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信用观念和制度保障。政、银、企三方要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协调,减少摩擦成本,争取资源配置最优化的结果。其次,正确处理好金融创新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关系。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客观上要求突破一些现行的制度规定和金融监管规定,金融监管在本质上是鼓励、保护和规范金融创新。中央银行应尽快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快金融监管人才的培养,根据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前提下进行金融创新,适时适度放开商业银行拓展新业务方面的限制,引导商业银行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和品种,满足客户多种需求,形成规模经济,增加收入来源,使商业银行创新在宽松、公平的环境中进行,对那些不涉及资产负债、无风险的新业务,可允许采取报备的方法;对可能导致风险的新业务,则按照“积极支持创新试点、谨慎批准推广”的原则进行监管,中央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还要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进行相应的政策规范,抑制恶性竞争。再次,正确处理短期和长期的关系。金融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做到长短结合、主次分明、重点突出、注重实效,要明确战略重点、长期目标和当前任务,要逐步实施,稳步推进。
7.完善金融监管
为全面提高金融监管能力,积极应对WTO的挑战,中央银行应完善银行监管体系建设,实行依法合规监管。在实施合规性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风险监管,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注重考核金融机构识别、衡量、检测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控相结合;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增强商业银行竞争力,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强化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强化反洗钱与防止金融犯罪,加强与各国监管当局的合作,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同时应充分发挥和利用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督作用。
为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界定交叉业务的监管责任,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提高监管效率,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要积极推动并完善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已建立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协调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