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金融证券论文 推荐度:
日期:2006-2-26 9:40:00

从金融生态失衡透视民间借贷的再度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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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生态失衡透视民间借贷的再度活跃
部储蓄增量的10%以上,其只存不贷的机制造成基层地区企业出现资金需求“脱媒”现象,缺乏金融机构支持的企业必然转向求助于民间借贷。
四是宏观调控下银行信贷资金紧缩是民间借贷再度活跃的导[NextPage]

三、科学发展观: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民间借贷是一种自然金融合约安排的资金市场化配置方式,是金融交易主体博弈的结果,其产生和发展有客观必然性。
(一)民间借贷行为的产生是金融生态自我调节的产物
金融生态作为一种生态系统,它具有自我调节的功能。当由于外部性存在以及政府等干预导致金融生态失衡时,金融生态就会自我调节使金融交易主体及其外部环境自动达到新的动态平衡。民间借贷正是这样一种自我调节的产物,它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正规金融主体的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信贷管理体制过严。二是信贷程序繁琐。三是创新和服务相对滞后。另一方面是资金的供求矛盾。一是居民大量的储蓄存款找不到合理的投资渠道;二是众多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不难想象,在这种背景下,民间借贷通过其灵活性、信用性以及合理性优点解决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储户的投融资问题,弥补了市场的缺失,使金融交易主体与其外部环境重新回归动态平衡。因此,民间借贷行为的产生是金融生态自我调节的产物。
(二)民间借贷行为的盛行是经济转轨过程中的阶段性产物
为什么民间借贷行为的盛行是经济转轨过程中的阶段性产物呢?我们认为:经济转轨时期所面临的利率尚为市场化、严重的信贷配给的存在以及信息不对称等三大问题是民间借贷行为的盛行的根源。一是利率尚为市场化。利率作为资金和金融产品的价格,应是整个金融市场上最活跃的因素。然而,对处于转轨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利率市场化是一个演进的过程,在达到发达国家的利率体系之前,还可能长期存在市场化利率与非市场化利率并存的“双轨制”阶段。在“双轨制”并存的过程中还需要制度规则的不断整合,此间必然出现众多的非规范融资活动,其中包括民间借贷,也包括通过非合法的寻租活动进行的融资行为,这些都有可能加剧利率体系的“双轨制”特征,也就加剧了民间借贷的盛行。二是严重信贷配给的存在。从过去转轨时期以来,我们发现不论是名义贷款利率还是真实贷款利率都难以有效解释新增贷款的变化,也就是说贷款不是利率的函数,其中重要解释就是贷款需求者的利率弹性很低,往往先考虑资金可得性,后考虑资金成本问题。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是这样,需要充分考虑了融资困难情况下的机会成本,也就是说我国转轨时期存在严重的信贷资金配给问题。特别是当前利率市场化加速的过程中,企业资金获取能力的分化更加明显,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分化,另一方面是规范融资与非规范融资的分化。对于前者,我们看到,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局面有可能会延续。目前民营企业在生存压力下,就经常要求助于非正规金融,这无疑加剧了民间借贷的盛行。三是信息不对称。以信息经济学和契约经济学为基础的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由构成企业的各利益相关主体组成的共同体,是这些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缔结的一组契约的联结。在经济转轨时期,由于信息不对称、契约的不完备等市场不完全性的存在,企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往往不一致,更多的时候还表现为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一方面,不同的融资方式在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上的成本差异会影响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另一方面,银行与企业之间在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上会出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银行就会从自身风险的角度出发,更多的贷款投向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导致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贷款难。因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只好更多的转向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
随着利率完全市场化和信息逐步透明化后,利率将是资金的市场均衡价格,此时民间借贷行为将逐步缩小。
(三)从科学发展观的视角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发展。既然,民间借贷是金融生态自我调节的产物,是经济转轨时期的特定产物。那么,就需要我们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来引导和规范它。一是政策界定。鉴于民间借贷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影响,以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议从理论和政策上给予其合理定位。首先要从理论上肯定民间借贷行为是金融生态自我调节的产物,也是资金资源的一种合理配置方式。其次,从政策上肯定民间借贷是我国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只有把民间金融纳入整个金融市场统一考察,才能正确把握宏观资源体系,有效统计金融市场比例,这对于发挥货币政策的正确决策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最后,建议出台相应政策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监管,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二是法律定位。对民间借贷法律定位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承认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二是规定民间借贷得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三是民间借贷应缴纳相应的税收;四是明确民间借贷在利率、合同等方面的若干通行原则。因此,建议尽快出台《民间借贷管理办法》,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三是制度安排。建议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大对民间借贷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及民间借贷的风险性,同时,要求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建立有效的监测制度,通过农调队或农村金融监管组织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特别对利率变动情况等定期监测,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三是加快金融创新力度,将民间资本导入金融体系。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要加快金融创新力度,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这样一来,大量的游离资本将被吸纳入银行体系。另外,还可以设立中小企业融资公司试点,将之定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允许社会各界入股,并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这样就能合理地引导民间借贷资金,更好发挥民间资本对当地经济的支持作用。四是加快社会征信制度建设。一方面要继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鼓励社会各界筹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并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经营模式;另一方面还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建立起个人信用系统,逐步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参考文献
[1]Putman,R.,1993.Making emocracy Work:Civil Tranditions in Modern Ital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Ostrom,E.,1986.“An Agenda for the Study of Institutions”, public Choice,48:1-23.
[3]谢平(2001),“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争论”,金融研究,2001,第一期.
Abstract: In View of financial ecologic development, The author empirically studies the informal credit in Guangdong province.And Conclusions are 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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