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金融证券论文 推荐度:
日期:2006-2-26 9:40:00

激励相容监管:理性分析与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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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相容监管:理性分析与体系构建
当前,全球银行监管框架的发展,已经越来越注重激励相容,强调银行机构的商业目标与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的一致和协调。在非对称信息的环境下,由于违规获利的诱惑力与监管规则的强制力之间的博弈,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监管效率的发挥,为此,本文提出在我国银行业导入激励相容监管理念,并从激励、约束、相容三个层面对我国银行业激励相容监管体系的构建提出对策建议。
一、银行业激励相容监管问题的提出
银行监管作为应对银行体系脆弱性和金融交易信息不对称,保护金融交易双方权益,维护金融安全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模式经历了如下过程:行政命令式监管→标准化方法监管→现在普遍采用的内部模型监管。但它们都是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单方面提出的监管措施,都有缺陷。其中最严重的缺陷是,在这些监管模式中,监管部门的好恶表现得太突出,不利于促使市场主体对法律和监管规则产生认同感。同时,随着银行“逐利”性质的进一步强化,信息不对称导致银行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也日益突出,监管部门的监督成本和监督难度大大增加。在此背景下,激励相容理念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国际机构和国家认识到,在非对称信息的环境下,银行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银行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银行监管并不要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只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银行体系的稳定高效运行。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协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相继出台,引领各国银行监管朝着“激励相容”这一方向演变。
在我国,银行业监管同样具有非对称信息研究模型,即委托人——代理人模型的全部特征。因此,如何在我国银行业监管中引入“激励相容”的全新理念,探索适应我国银行业实际的监管之路,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首先,由于监管部门代表存款人和股东行使监管权,代表国家行使监管权,银行业监管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其次,监管部门和银行之间信息是不对称的。第三,监管与被监管双方目标函数存在偏差。
二、激励不相容监管的主要表现及负面效应
从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长期以来监管部门片面强调了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的引进,而忽视了监管环境和监管文化的建设,因此,激励不相容的监管思维和做法普遍存在,这不仅直接导致银行监管效率的损失,同时也制约了银行机构金融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的提高,给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种种问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严厉管制导致激励功能基本丧失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银行业一直实行严厉的金融管制,这种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监管体制和思维方式根深蒂固,直到今天还影响着监管部门的决策和行为。在“家长制”式的金融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实行严厉的金融管制,带来了监管权力寻租、服务效率低下等一系列弊端,而更为突出的问题则是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激励作用基本丧失,金融创新被严重遏制。一方面,过于严厉的合规性监管因为法律规章相对滞后而压制了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过于严厉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银行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金融创新活力不够。
(二)负向激励诱发违法违规行为迭出
在银行业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各种恶性违法违规事件仍在不断发生。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是银行监管效率的低下和银行机构内部控制的不足却是最重要的因素。现代管理学认为,任何一种组织行为都会产生激励作用,不是正向激励,就是负向激励。由于对违规者惩处过轻、对经营者约束不够,金融监管和银行内控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惩处和约束作用,而且导致违规获利的巨大诱惑力与监管规则相对较弱的强制力之间出现严重失衡,客观上促使和诱发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监管越位导致“三大支柱”人为割裂
在传统监管体制和模式下,监管部门集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于一身,而且承担着“最后付款人”的责任。因此,金融监管被过度扩张,凌驾于银行内控和市场约束之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银行内控和市场约束。事实证明,金融市场过分依赖于监管部门,不仅会造成金融监管和银行内控、市场约束之间的人为割裂,而且会大大削弱银行内控和市场约束的作用,导致银行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一方面,监管效率难以提高。另一方面,监管成本居高不下。
三、我国银行业激励相容监管的构思
(一)激励:改善银行外部监管的必然选择
1、建立金融创新激励机制。一是要逐步纠正和扭转过去加强监管就是要“踩刹车”的错误认识,而要成为推动银行金融创新的“加油器”,促进整个银行业保持应有的活力,特别是要改变市场准入监管的观念,对进入市场的各个主体在承担责任的能力方面给予规范,而在市场准入监管上可以适当放松或宽松,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业务,银行机构都可以大胆进行偿试。二是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和风险提示制度,告知创新产品的潜在投资人,关于兜底收益的契约是无效契约,可以要求所有有可能经营这一业务的市场主体不间断地公示这个信息。三是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分析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建立必要的考评机制,对考评不及格的创新机构强令其从市场退出。
2、实施监管事先承诺制度。监管事先承诺,是指银行对自身的风险控制水平事先向监管部门承诺,承诺在一定时期内的累积损失不超过一个最大限额,从而依据事先预测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留有充足的资本准备。在这一损失最大限额内,由各银行自行管理和控制风险,监管部门不再介入;如果在此期间任何一个时点违反了这一承诺,即损失超过了预定限额,监管部门就会介入其具体活动,对其进行处罚。在这一制度安排下,监管部门而要做的就是通过设计或选择一种合适的激励惩罚机制来涵盖监管对象任一水平的风险暴露,分析问题机构风险损失的起因,对于个别机构的冒险行为和整个行业面临的风险导致的损失按照区别对待原则予以惩罚,对于执行事前承诺较好的机构予以奖励。
3、不断完善银行差别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的评级结果要与监管收费、机构和高管人员的准入、新业务和新服务的开办、现场检查的实施等紧密联系起来。具体来讲,就是对于那些发展稳健、管理规范、合规守法的银行,实施激励的鼓励性监管,减少现场检查频率,支持和促进其创新能力的提高,反之则实施严厉的惩罚性监管,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并对违规事件予以及时严厉的查处,从而激励银行从节约成本、加快创新的角度考虑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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