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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2-26 9:40:00

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的理论方法与实践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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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的理论方法与实践机制研究
显得关系更复杂、难度更大,而且在目前机械地讲求期限匹配性,其现实意义不大。
1.3.3与工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相关的经营战略分析
内部资金转移运营的基本目的,通过对低效高险区域(部门)的控制贷款投入,使其集中力量经营好有效存款和中间业务,努力增加净上存资金或减少借用资金;支持贷款高效低险区域(部门)增加净借用资金或减少上存资金,使其集中力量经营好有效贷款和中间业务,从而实现全行资金资源配置的整体效益最大化和整体质量最优化有机统一。工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必须首先服从于内部资金转移运营的基本目的,而至于业绩评价、产品评价、客户评价则应放在其次。
同时,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体系的制定,应当能够较好地体现效率和安全的第一性原则,必须尽量避免以损失巨大的内部人力物力和外部经营效率来换取所谓的提高内部个体效益(实际上是内部效益此长彼消而总量没变)。因此,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的期限档次不宜太多,不同期限之间的利率水准差异不宜过大,否则,下级行要天天分析研究上存或拆借资金的期限结构,哪来这么多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即使有,其结果也往往是对工行整体的绩效造成更大的负面效应。
1.4工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的可行模式
如果前述观点能够成立的话,那么,我们认为目前工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的可行模式,应当是以负债成本与资产收益兼顾为基础的转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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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模式的基本设计
 
2.1 工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的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取向
资金管理体制是制定工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模式的前提基础,不同的资金管理体制,需要有不同的且与之相适应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模式。差额集中配置与全额集中配置相比,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模式应当有所差异甚至较大差异,并且全额集中配置在利益调整关系和操作技术关系上比差额集中配置要复杂得多。根据工行系统内部资金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资金借贷制”取向,应当按照“全额集中、按效分配、合理计价”的原则改造工行系统内部资金配置机制的实现形式和内容结构,以及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模式。
2.1.1 资金资源全额集中
总行(分行)把分行(支行)的所有资金资源(包括各项存款、同业存放、汇出汇款、各项应付款、所有者权益等)实行全额集中管理。通过以分行(支行)为单位设立“全额集中资金”、“定期上存资金”帐户进行核算,确定合理的资金资源上存价格水平。
2.1.2资金资源的择优配置
以总行(分行)为系统资金资源配置的主体单位,分行(支行)为系统资金资源配置的对象单位,按照资金资源运用性质,将支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所需的借用资金分成备付资金限额借款(包括人民银行往来备付、系统内往来备付、现金备付借款)、各类准备金借款、信贷资金平衡借款、内部资金占用借款、信贷资金缺口借款5大项目,根据“效益优先,择优配置”的原则确定资金资源配置的项目结构和区域结构,分别确定合理的资金资源借用价格水平。
2.2内部资金转移基准价格的形成机理
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从大的层面上可以划分为两种,一是内部资金转移理论价格,二是内部资金转移实际价格。内部资金转移理论价格是制定内部资金转移实际价格的基本依据,内部资金转移实际价格围绕理论价格上下浮动。内部资金转移实际价格又可划分为基准价格和浮动价格,基准价格根据理论价格确定,
2.2.1内部资金基准价格的形成机理
2.2.1.1全额集中资金基准价格的形成机理。总行(分行)整体的分行(支行)通过全部负债资金成本率生成,并随着全部分行(支行)负债资金成本率的变动而相应变化。
2.2.1.2备付资金限额借款基准利率和内部资金占用限额借款基准利率的形成机理。备付资金限额借款基准利率和内部资金占用限额借款基准利率,通过分行(支行)全额集中资金基准利率生成,并随着分行(支行)全额集中资金基准利率的变动而相应变化。备付资金限额借款、内部资金限额借款在利率上应当与相应数额的全额集中资金保持“零利差”,因而备付资金限额借款、内部资金限额借款应当执行全额集中资金基准利率。
2.2.1.3定期上存资金借款基准价格的形成机理。由于定期上存资金借款的前提条件是该分支行必须有剩余的信贷资金,定期上存资金是由其组织起来的外部存款资金,因此定期上存资金借款基准价格应当通过分行(支行)全额集中资金基准利率生成,并随着分行(支行)全额集中资金基准利率的变动而相应变化。定期上存资金借款在利率上应当与相应数额的全额集中资金保持“零利差”,因而定期上存资金借款应当执行全额集中资金基准利率。
2.2.1.4定期上存资金基准价格的形成机理。总行(分行)整体的分行(支行)全部负债资金成本率加上分行(支行)单位上存资金目标利润形成上存资金基准价格,而分行(支行)单位上存资金目标利润是总行(分行)整体的信贷资产收益率减去信贷资产费用率(含税金)、信贷资产损失率后的利润中所分享到的份额。
2.2.1.5信贷资金平衡借款基准价格的形成机理。所谓信贷资金平衡借款,是指分行(支行)能够用自身吸收进来的存款资金进行信贷资金自求平衡的借款。由于这类借款的原因是分行(支行)吸收了足额的存款资金但被总行(分行)实行全额集中配置,因此信贷资金平衡借款基准价格应当通过分行(支行)全额集中资金基准利率生成,并随着分行(支行)全额集中资金基准利率的变动而相应变化。信贷资金平衡借款在利率上应当与相应数额的全额集中资金保持“零利差”,信贷资金平衡借款应当执行全额集中资金基准利率。
2.3内部资金转移基准价格的计量模型系统
2.3.1全额集中资金基准价格的计量模型
全额集中资金基准价格=(全部负债资金利息支出+经营负债资金费用)/全部负债资金×100%。
2.3.2定期上存资金基准价格的计量模型
定期上存资金基准价格=定期上存资金借款基准价格+定期上存资金目标基本利润率。
其中,定期上存资金借款基准价格=全额集中资金基准价格。
定期上存资金目标基本利润率=[贷款目标收益率×(1—税费率—贷款收益损失率)—全额集中资金基准价格]/2。
税费率=税率+费率。
费率=经营贷款费用支出/(贷款总量×贷款目标收益率)×100%。
贷款收益损失率=(贷款本息总额×贷款本息损失控制率)/(贷款总量×贷款目标收益率)×100%。
定期上存资金目标基本利润率和贷款目标基本收益率是指在全行资金供求平衡情况下的经营战略安排。上述定期上存资金目标基本利润率的确定公式,是以全行信贷资金供求基本平衡、经营存款负债业务与经营贷款资产业务同等重要、转出信贷资金与转入信贷资金的目标基本利润率相同为主要条件性依据的。
2.3.3信贷资金平衡借款基准价格的计量模型
信贷资金平衡借款基准价格=全额集中资金基准价格。
2.3.4信贷资金缺口借款基准价格的计量模型
    在总行(分行)整体资金自求平衡且上级行组织内部资金转移“零利差”的条件下,则有
信贷资金缺口借款基准价格=定期上存资金基准价格。
2.4内部资金转移浮动价格的计量模型系统
2.4.1定期上存资金浮动价格的计量模型
定期上存资金浮动价格=定期上存资金基准价格×(1+定期上存资金价格浮动幅度)。
其中,定期上存资金价格浮动幅度根据全行资金供求状况测算制定。当内部资金转移供不应求时,定期上存资金价格浮动幅度大于零;当内部资金转移供过于求时,定期上存资金价格浮动幅度小于零。其定量测量方法为:
定期上存资金价格浮动幅度=(定期上存资金目标基本利润率—贷款目标基本收益率)/定期上存资金借款基准价格。
2.4.2信贷资金平衡借款浮动价格的计量模型
信贷资金平衡借款浮动价格=信贷资金平衡借款基准价格×(1+信贷资金平衡借款价格浮动幅度)。
其中,信贷资金平衡借款价格浮动幅度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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