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完全遗漏,法定应予公开的信息完全未予公开,使公众不知有其事。
1、完全遗漏型虚假陈述的判定
判定完全遗漏型虚假陈述较为容易,重要的是应确定该遗漏信息是否法定公开内容。如果法定应当公开该信息而没有公开,构成遗漏型虚假陈述无疑,否则不构成。
例如美国判例Greenfield v. Heublein,Inc,案中,[i]法院认为,首先被告有义务在其签订兼并协议之前公开谈判的实质内容细节;其次,被告7月14日的声明注明了专声明日期,即使该声明在14日后继续有效,也不会导致投资者对后来发生事件的重大误解,所以被告行为不构成重大遗漏型虚假陈述。[24]
2、部分遗漏型虚假陈述的判定
部分遗漏型虚假陈述较难判断。[25]对应公开信息仅作部分公开时,要确定该部分公开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在客观上会给投资者以误导。
部分遗漏型虚假陈述通常是公开信息的结论是正确的,但保留了得出结论的相关条件。例如,公开信息说明该公司有固定资产5亿元,这是可证实的真实信息,但是该信息没有具体说明5亿元固定资产中已有2亿元为贷款设定抵押。这种公开信息使投资者难以对公司资产有完整的判断,可以造成投资者的错误判断。所以此种部分遗漏陈述属于虚假陈述。
所谓部分遗漏陈述是相对的,因为某事实是否独立的事实是相对的。某事实的公开部分是真实陈述,遗漏部分是属于重大遗漏。遗漏部分也可能是属于相对独立的信息,这需要根据公开信息的上下文环境而定。如前述2亿元资产固定资产设定了抵押,这相对于固定资产总额这个独立信息而言部分信息,但就抵押权本身情况而言可视为独立信息。如果该公司公开文件中仅说明了2亿元固定资产设定了抵押权,而没有说明该抵押权已到期,抵押权即将实现,那么该公司就抵押权这个独立信息的公开也属于部分公开,存在重大的部分遗漏,构成虚假陈述。
部分遗漏可以作为重大遗漏型虚假陈述的一种,也可以作为误导型虚假陈述的一种。本文在误导型陈述中还会论及。
3、信息遗漏与信息公开时效
信息遗漏与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有密切关系。信息公开的实现标准之一是信息公开及时有效性。时效性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信息初次公开应在法定时间公开;其二是公开义务人应在该项信息发生实质变化时,及时更改补充已有信息,以使投资者获取当前真实有效信息。 由此可见,信息公开真实保证义务人有更新更正公开信息的义务。如果原公开信息由于后继事件的发生变得不准确或公开后发现原有陈述存在错误或误导,同时该公开义务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投资公众仍继续相信原陈述的全部或一部分,此时该公开义务人有义务更正更新该陈述。[26]
公开义务人通常是发行人,发行人理应承担更新更正义务;由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人提供的信息,该信息提供者也应负更新更正义务。公开义务人因后继事件的发生而承担信息更正更新义务的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形而定,原陈述与新事件的间隔和信息变化的程度都会影响原陈述的性质,即是否会构成虚假陈述。例如公司与合作者的谈判计划,若已向公众公开,此后的谈判内容一般无须向公众公开,除非谈判取得了实质进展或没能正常进行。所以,在谈判没有成功或失败时,原公开的谈判信息不属于重大遗漏,不构成虚假陈述。[27]
作为法定信息公开制度的补充,美国的证券交易所一般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公开可合理预期的严重影响市场上股票价格的
新闻或信息,而且要求公司对谣言或表明未确定的公司发展计划已经泄露的不正常市场行为给予坦率明确的声明。如前述案例中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被告发表“公司没有发展声明”。如果有必要,证券交易所(如NYSE)会中止或延迟不及时就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发表声明的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28]
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和法院已经注意到在存在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内部信息时,如果没有内部交易,公司是否可以暂时保留该重大信息不向投资者公开的问题。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Texas Gulf Sulphur案中认为,重大信息公开的时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法规定积极公开要求范围内,由公司高级经理和董事会等公司管理层决定。[29]
美国证券法上要求积极公开的情形有:(1)SEC法规或规则要求公开;(2)内幕人员(或发行人自己)正在进行内幕交易;(3)以前公开的信息由于时间经历而成为不完整、不准确或易令人误解的信息。公司可能有选择地不公开某些重大信息,或仅向少数证券公司人员或机构公开该信息。有选择地公开信息可以导致“暗示”(tip),这在美国证券法上可依据反欺诈规则10b-5起诉。
(四)误导型虚假陈述
误导型虚假陈述是介于不实陈述和遗漏陈述之间的虚假陈述类型。误导型虚假陈述的特征是:(1)公开义务人公开了应公开的事实;(2)表述公开事实的语句在理解上模糊歧义或与事实不符;(3)已公开的陈述导致投资者语认为所公开的信息就是该事实的全部;(4)该误导性信息确实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误导型虚假陈述的类型有:(1)语义模糊歧义型,这种陈述使公众有不同理解;(2)语义难以理解型,这种陈述的语句艰涩难懂,虽从文义上看是正确的,但对于一般投资公众而言则不知所云,不可理解;(3)半真陈述型,即部分遗漏型,这种没有表述事实全部情况,遗漏了相关条件,误导投资者。此种陈述以遗漏的方式致人误解,故亦可纳入误导型虚假陈述。半真陈述与不实陈述一样有害。
语义模糊歧义型的虚假陈述,例如某为电车生产橡皮轮胎的公司公布的招股说明书声称,该公司从一些大公司处接到了定货单,并且得到了试用定货的通知,表示今后会有大批定货。这个陈述给人的印象是该公司业务已完好地建立起来,有发展前景。但事实是,该公司的所有定单都是试用定货,尚未有客户表示任何大量的购买意向,所以该公司的业务刚刚开始,未有确定的定货。
半真陈述的案例如,英国1932年的一个经典案例。案中Kylsant先生的船舶公司于1928年发布其发行说明书,说明减去折旧和债券利息后的过去20年的公司平均年收益,足以支付5倍以上发行说明书所定的债券利息并可派发从1911年到1927年间遭受了贸易损失,1921年到1927年公司靠动用一战期间的累计准备金和为将来纳税使用的准备金来支付红利。
该案中发行说明书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但是没有说明该事实的全部。该发行说明书的陈述给人的印象是公司股票红利是从公司本期营业利润中支付的,公司在过去已为将来挣得了这笔利润。“在过去20年中可用于支付其股票红利的平均收益”的陈述使债券认购人误认为这是认购人现在能够期望的。发行说明书避开直接说明事实,遗漏了1921年到1927年间的情况,用含混的语句力图给阅读者提供上述误解的意思。[30]
(五)错误预测
错误预测是指在没有合理的根据情况下,对未来事实所作的与真实情况不同的陈述。证券法的信息公开制度虽然主要是针对将来公开过去的事实,公开制度也逐步要求公开一些将来的信息。
1、美国法对错误预测的立法演进
证券市场的信息可以分为两类:硬信息和软信息。早期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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