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托,代人理财”,其行为范围远大于行纪人所能为。
(4)成立要件不同。信托须以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行纪则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要件。
(5)法律责任不同。违反行纪合同主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中则有完全不同于合同责任的信托责任[23].(6)享有介入权不同。在委托人无相反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对于受托出售或购入的物品,行纪人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购入或售出,这就是行纪人的介入权,合同法第419条给予了规定。在信托关系中,为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受托人拥有介入权,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卖给自己,不得用信托资产购买自己的财物。
可见,在行纪与信托之间,证券公司经纪人接受投资者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实属行纪性质,非为信托。
关于证券经纪商在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证券买卖时与投资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为经纪法律关系的观点[24],从其对经纪的界定来看,经纪即为我们所说的行纪。“经纪是指一方 (经纪人)接受他方(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利益从事物品的卖出和买入等行为并收取报酬的行为。”[25]我国台湾学者陈春山在论述台湾证券交易法时认为,所谓经纪依民法第576条之规定乃是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计算,为动产之买卖或其他商业上之交易,而受报酬之营业。所谓经纪商,依证交法第15条、第16条之规定,乃是指经营有价证券买卖之经纪或民间之业务者。对经纪的这种解释及其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实际上都是对行纪的定义和有关规定,甚至条文中采用的字眼原本就是“行纪”。我们认为,该观点所说的经纪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行纪法律关系。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务中,并没有规定经纪法律关系,而是将行纪法律关系确定了下来。既然已经有了行纪法律关系,再无必要规定一个与行纪法律关系基本相同的经纪法律关系,“画蛇添足”,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和麻烦。
因此,我们认为,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是行纪或居间法律关系。这是由我国的民法范畴决定的。一位知名的法学家曾经提及,如果要执行法律,法律的条文必须准确,以防止不法者在法律漏洞中运作,削弱法律的公信力。对于证券法第 137条的规定与民法的有关规定相脱节之处,极有必要由立法
机关将证券法第137条规定的“代理”解释为适用行纪的有关规定,“中介业务”解释为居间业务等,以求法律、法规的准确性、完整性、严密性,以满足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证券法的作用。 [NextPage]
注释:
[1] 吴弘主编:《证券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53页。
[2] 潘金生主编:《中外证券法规资料汇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第771页。
[3] 张育军:《美国证券立法与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第99页。
[4] 董安生主编译:《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88页。
[5] 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4页。
[6] 陶希晋、佟柔主编:《民法总则》,中国人民
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9页。
[7] 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15页。
[8] 何美欢:《香港代理法》(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9] 罗伯特。霍恩等:《德国私法与商法》,1982年英文版,第226页。
[10] 陶希晋、佟柔主编:《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65页 . [11] 王泽鉴:《民法实例研习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364页。
[12] 吴光明:《证券交易法》,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113页。
[13] 参见Japanese Securitics Regulation,p.138. [14]陈学荣:《中国证券经纪制度》,
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263页。
[15] 韩松:《证券法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181-191页。
[16] 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30页。
[17] 吴弘主编,《证券法沦》,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54页。
[18] 李双元、李晓阳主编:《现代证券法律与实务》,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9页。
[19] 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第87页。
[20] 梁定邦:《证券法的领域》,载中国证监会主编《证券立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21] 余雪明:《证券交易法》,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1990年版,第128页。
[22] 吴弘主编:《证券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55页。
[23] 王家福等:《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01页。
[24] 徐国栋:《股票和债券的若于法律问题》,《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
[25] 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版,第18页
上一页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