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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2-26 9:39:00

世易时移、变法已矣 ——不动产证券化对我国现行法制的冲击及立法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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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易时移、变法已矣 ——不动产证券化对我国现行法制的冲击及立法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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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参见关涛、樊静:“不动产证券化的民法原理”,载于《中国法学》2002年第五期。另可参考冉昊、王丽媛:“ABS若干法律问题论析”,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307页。  

  [9]陈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若干担保问题的探讨”,载中国法学网,2004年3月2日浏览。  

  [10] 转引自注释10文。  

  [11] 关于此部分的探讨可参考陈耀东著《商品房买卖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中笔者参与写作的部分内容,第332页至343页。  

  [12]朱学良等:《借鉴美国经验建立健全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载《中国房地产》1996年第2期。转引自http://www.cftl.net.cn.  

  [13] 参见唐菲、李传全:“赴中集集团进行资产证券化调查报告”, www.chinasecuritization.com,2004年4月1日浏览。  

  [14] 语出王文宇[台]著《新金融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24页。  

  [15] 若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非一个法律部门所能解决,大量的法律问题甚至法律空白制约着不动产证券化的推行,例如在我国设立SPV的公司法、会计法空白,又如不动产证券化的监管体制、是单独立法还是分别修订现有法制等诸多问题,寄希望于法学、金融学同仁的研究乃至笔者的后续研究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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