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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2-26 9:39:00

论对证券市场的适度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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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证券市场的适度监管
经济,符号经济有可能脱离实体经济而出现虚假繁荣,出现泡沫经济。而泡沫经济一旦崩溃,就会出现证券市场价格暴跌,甚至诱发金融危机,对金融体系和整个国家经济造成显著的外部负面影响。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来进行补偿,但是证券活动巨大的杠杆效应-个别证券经营机构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严重的不对称性显然使这种办法显得苍白无力。另外,科斯定理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外部性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来限制证券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纠正外部性效应是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之一。  

  3.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原本都是假定信息是对称的。  

  阿克尔洛夫在把非对称信息引入对市场的研究,并使信息经济学成为主流经济学的一部分。不确定性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息经济学表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是市场经济不能像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那样完美运转的重要原因之一。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的重要前提之一是私人决策者拥有充分、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但实际上,由于信息和其他经济物品一样,也是一种稀缺资源,获得信息必须支付费用,而费用往往十分昂贵。因此,信息不完全的情况大量存在。证券市场中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现象更加突出。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以及搭便车现象使得即使主观上愿意开发信息资源的市场主体失去其积极性,从而导致证券市场信息供给不足。信息是证券市场投资人投资决策的依据,而证券市场的中小股民与大股东、企业经营者、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等存在信息不对称,小股民处于信息劣势,投资风险较大。信息在指导资本市场资源合理配置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政府及证券监管机构必须承担起克服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的重任,制定并执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为所有投资者营造获取真实、及时、充分的各类信息的市场氛围。  

  4.收入分配不公。  

  正如凯恩斯所描述的,“我们生存其中的经济社会,其显著缺点在于不能提供充分就业,以及财富与所得分配有欠公平合理”。收入的不平等难以保证市场竞争的平等,而且这种不平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不断地积累,导致更多问题。因此,要求政府在缩小收入差距,消除非价值物品方面有所作为。证券市场同样存在分配上的不公平。造成不公平主要是有下列因素:其一,市场法规、政策的不公正性,对市场参与主体采取差别待遇而使参与者处于不同的起跑线;其二,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合法投资者受损,而不法分子受益。通过对市场失灵的分析,我们发现仅仅以“看不见的手”去配置资源达到最优是不现实的。市场缺陷的存在是市场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它是个体经济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的突出表现。这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劣化资源配置,而且有碍于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损害社会整体利益。这就为政府管制的存在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而实际上,现代社会绝无纯粹的市场经济,而是一种混合经济,国家和市场在促进发展中相互作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同时发生作用。现代政治经济学著名学者奥尔森提出“利益集团模型”。经济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存在着两个基本定律,“第一定律”是指在某种情况下,当个人仅仅考虑自身利益时,集体的理性结果会自动产生。“第二定律”是指在某种情况下,不管个人如何精明追逐自己的利益,社会的理性结果也不会自发出现,只有借助“引导之手”或是适当的制度安排,才能求得有效的集体结果。 

  (二) 政府干预理论市场失灵被认为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制的理论依据。  

  尽管有些外部性效应和信息失灵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的内部化加以解决,但要将市场失灵中的任何一个案例都内部化于市场机制则存在一定的限度,或根本无法实现。尽管“政府干预”的观点自凯恩斯时代起在经济学界广泛传播,但真正意义的管制经济学(Economics of Regulation)却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逐渐发展起来的。卡恩(Alfred Kahn)于1970年出版的《管制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Regulation:Principles and Institutions)和乔治?施蒂格勒(George Stiger)于1971年发表的《经济管制论》(The 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标志了一门新兴经济学分支学科的确立。西方管制经济学以公共机构产生的规制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在发生市场缺陷情况下政府的干预问题。  

  一般来说,管制经济学包含了主张加强政府干预的社会利益学说和对政府干预效果持否定态度的特殊利益学说。社会利益学说肯定政府干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认为现代经济并不存在纯粹的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并不能带来资源的最优配置,甚至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社会福利损失。为此,市场参与者就会集体要求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在不同程度上介入经济过程,通过实施管制以纠正或消除市场缺陷,从而改善“一般福利”和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特殊利益论是由20世纪60年代以施蒂格勒(George Stigler)和波斯纳(Richard A.Posner)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所提出的,强调监管的成本和危害性。他们认为管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受管制产业的利益服务的,表面上是为了公共利益,实际上是为利益集团做事。归纳起来说:监管的代价是昂贵的,监管会产生道德风险,监管会产生进入和退出市场的障碍,监管会影响竞争性行业内的竞争条件。因此,监管者对整个社会比没有监管者效率更差。尽管芝加哥学派对监管大加批判,管制经济学关于市场缺陷和政府干预合理性以及对干预有效性的分析仍然为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管制的经济理论可被视为广义的社会选择理论的一部分。社会选择理论从公共选择的角度来解释政府管制,鉴于自由市场机制存在市场缺陷,为保证经济体系的高效运行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必然要求某些方面和某种程度的外部监管,而“管制制度”作为一种公共品只能由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来供给和安排,各种利益主体则是管制制度的需求者。对于证券市场而言,社会选择的结果是将证券市场运行的监督责任交给能够代表社会利益的团体,证券监管机构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特定政治结构的反映。社会选择理论对于监管产生的根源和合理性方面的论断,为进一步了解实施证券监管的内在原因并明确证券监管的实施主体提供了佐证。  [NextPage]

 二、 证券监管的特殊性  

  尽管自由主义的“守夜人”理论和凯恩斯主义的“看得见的手”理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模式一直有着不同的争论,但20世纪证券市场的管理实践证明,干预性管理模式符合对证券市场的管理,这也是由证券市场自身独有的一些特征所决定的。证券市场与传统其他市场比起来,在市场失灵等诸方面,更加敏感,影响范围也相对更大,因此,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地采用凯恩斯主义的干预模式来管理证券市场。即使是自律式管理体制的英国,也逐渐转向自律与监管的结合,强调政府监管之重要。  

  (一) 证券业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社会性”的产业  

  1.证券市场的公共产品特性。  

  一个稳定、公平和有效的证券市场带来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共同享受,无法排斥某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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