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金融证券论文 推荐度:
日期:2006-2-26 9:39:00

个人银行业务发展:一个征信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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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业务发展:一个征信视角的分析
保留个人所有与金融机构借贷往来的记录,资料较为详尽。一般而言,居民个人连续多年(一般不少于5年)的信用记录,将成为银行决定是否借贷的重要参考资料。发达国家经验表明,银行在“知己知彼”基础上的信贷决策,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缓解“信息不对称”。[NextPage]

三、个人征信制度发展的主要障碍分析


 1.完善的权威性的征信管理机构尚未建立,个人征信缺乏“裁判员”。完善的社会征信管理能确保商业银行发展个人银行业务所需信息真实性。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征信管理机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企业信用几乎是市场信用的全部。改革开放后,个人信用一直没有得到很大发展,企业信用仍然是市场信用的主体,银企信贷关系仍是主要的市场信用关系。这种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自然而然地承担了信用管理的部分职能。但这种职能的承担是被动的,是由其监管银行的职能衍生出来的。中国人民银行内部部门分工中没有哪个部门明确负责信用管理,尤其是个人征信制度的管理。可以说,我国个人征信现在基本上陷于缺乏管理的局面。尽管随着社会信用状况的不断恶化,我国已开始加快个人征信制度建设的步伐。但在目前国务院和人民银行要求建立全国征信体系的方案中,偏重于组建一家全国征信公司,并没有建立专门信用管理机构的规划。


2.科学的市场化的征信运作机制远未形成,个人征信缺乏“生存力”。市场化运作机制能保证商业银行以低信息成本发展个人银行业务。我国目前专司个人征信的专业性征信公司主要是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一家,其它有关公司虽也有少数涉足个人征信业务,但都有各自的区域和目标客户,个人征信的市场竞争还谈不上,市场化运作机制更是远未形成。征信公司尽管在上海独此一家,占据了垄断地位,并且上海人民银行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上海市所有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信贷都必须向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索取有关的个人信用报告。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目前仍然运转艰难。究其原因,正是制度设计不完善导致其运作机制脱离不了“行政化”的影子。比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有偿征信和有偿出具信用报告的价格很难说是市场价格,但商业银行和消费者不得不接受。个人征信的制度安排要求保证竞争、鼓励竞争。任何一个新兴产业在成长初期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环境不完善的障碍。这时要行业“先行者”付出一定的外部成本来改善外部环境。只有引进竞争机制,让更多的公司参与竞争,在竞争中无形地扩大宣传力度,做大市场“蛋糕”,降低征信企业产品边际成本,我国的个人征信才更具“生存力”,从而能够有效推动个人银行业务发展。 


3.符合中国国情的征信法律体系有待完善,个人征信缺乏“护卫舰”。完善的征信法律体系能保证商业银行合法的运用个人信用信息发展个人银行业务,但我国目前的法规仍停留在建立个人征信制度的准备阶段。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颁布的《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中提出“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中介制度”;2000年4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规定》,向建立个人基本账户迈出了一大步;2000年2月,央行上海分行会同上海市信息办联合印发国内首部联合征信管理办法:《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管理办法》,为联合征信拟订了初步的法律框架;深圳市也于今年正式实施《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管理办法》。尽管上述法规对促进我国征信制度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些法规不论在权威性还是在可操作性方面都还远远不够,更没有对更为关键地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传播作出规范,使得银行使用个人信息时“无法可依”。个人信用领域相关法律的空缺,制约了我国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也相应地制约了个人银行业务的发展。


四、完善个人征信制度助推个人银行业务的现实举措


 (一)提升个人征信的行业管理水平,保证信用信息质量 


1.设置国家个人信用管理局。针对我国目前个人征信缺乏管理的现状,建议由国务院牵头,联合各有关部委,由人民银行出面成立一个专司个人征信管理的行政机构:国家个人信用管理局(以下简称信用局)。新的信用局可设在人民银行内部作为其一个独立的部门。信用局主要职能是确保征信公司信息产品的质量,而征信公司不管是国有、民营还是外资,都可以在规范有序的环境中进行良性竞争,优胜劣汰,通过竞争机制提升中国个人征信的效率和竞争力。由于我国的立法工作相对迟缓,在个人征信“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信用局的另一个职能是制定个人征信业的行政规章。随着个人征信市场和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信用局可以进一步推动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将部分管理职能下放给行业自律组织,最终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完善的个人征信管理体系。 


2.提升个人征信行业管理水平。信用局当前的主要职能是建设个人征信领域的“基础设施”。作为管理部门,信用局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弥补法律的空白,可以有效增加制度供给,保证个人征信的顺利发展;作为行业的促进者,信用局通过强制性的命令规定商业银行发放消费信贷时必须索取信用报告,可以有力的促进个人征信的发展;作为行业代表,信用局代表征信业协调与征信涉及的各垄断性行业、部门的关系,可以保证个人征信信息渠道畅通;作为行业监督者,信用局通过设定行业准入限制和制定行业规则,可以监督资信公司运营,保证个人征信的公平竞争;作为行业标准制定者,信用局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比如制定评分标准或对资信公司的标准进行考核认证),可以保证个人征信竞争的有序性,促进征信科技水平的提高。


 (二)探索个人征信的市场化运作机制,降低信用信息价格


 1.组建商业化征信公司。征信公司是指从银行、保险、证券、税务等各部门收集有关个人信用的信息,并将之加工成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出售的公司。目前我国组建征信公司的方案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出面组建一个全国性的征信公司。在国务院领导下组建的征信公司,在运作机制上往往摆脱不掉“行政化”的影子,而行政化运作往往又会造成效率低下。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征信公司完全可以实施商业化运作:美国的1000多家地方性征信公司大都从属于三家消费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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