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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2-26 9:36:00

对货币职能及本质的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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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币职能及本质的再探讨
题。再次,客观规律作用的发生总是先于人们对规律的认识。“一定的社会生活形式及其在观念上的反映,在人们还没来得及弄清它的本质和规律时,就已经在世代相承的人们的活动中取得了自己客观的、固定的形式。”由于货币商品单位代替价值单位是可行的,所以在人们不自觉的实践中也是这样操作的,从而形成了固定的习惯,人们一直以货币商品的单位称呼货币,这些单位通常是早期的重量单位,如元、镑、铢等。虽然纸币已与实物商品脱离了关系,却仍然继承着货币商品的单位名称。
货币商品的质的意义在于明确以哪种商品作为货币,这一点一经明确,就要靠货币商品的单位来行使计量、比较价值的职能,而货币商品的性质对于其行使价值标准或价值尺度并没有现实的意义。例如,说一个商品像金子一样贵重,这只是形容或描述,只有说一个商品值10克金子,我们才能对这个商品的价值量有一个具体的了解。实践中,商品货币自身的单位作为价值标准或价值单位在承担着现实的职能。所以说,把商品货币视作价值尺度不如把商品货币单位视作价值标准更具实际意义。信用货币和实物商品完全脱离了关系,而成为纯粹的价值形式,其单位也成为一种抽象的价值单位。信用货币的价值确定是一种人为的外在赋予,在其价值稳定性得以保证的情况下,信用货币是理想的价值载体,能够行使价值尺度及其他货币职能,完成货币的使命。
这里存在着一个逻辑上的缺欠,作为价值尺度或价值标准是需要前提的,一个事物不能凭空就成为价值尺度。要作为价值尺度它首先应具有价值,表现出价值,然后才能以某种方式确定价值的单位、价值的标准,从而衡量、计量价值。就像作为衡量长度的标尺,自身首先得具备长度。不同的价值体其价值表现能力也是不同的,最优者价值表现集中、稳定,最宜以其确定价值标准,而使其成为价值尺度。价值表现力是成为价值尺度或价值标准的前提。作为商品就具有价值,通过长时期的、无数次的商品交换,其中交换价值最明显、最稳定,也就是价值最易于表现的商品最宜成为价值标准。易分割、易携带、价值量集中、质地均匀等品质都有助于一个商品表现其价值。商品成为价值表现的首先选择,从而也是价值标准的首先选择。
商品之所以可以互相交换在于商品均含有价值,如果商品价值以某种形式独立地表现出来将便利价值比较及交换。这种客观的要求促使某一种宜于价值表现的事物脱颖而出,专门用来表现价值,成为价值标准,确定交换比例,充当交易媒介,进而成为货币。商品成为货币的过程就是商品隐去其使用价值而只表现出价值的过程。促使货币产生的客观经济环境要求货币首先要表现价值,从而行使其职能。
在实物货币阶段,货币商品的价值只是为了表现而用,在此基础上行使货币的职能,而使用价值对于其货币角色则全无意义。作为货币的羊不是用来食用的,作为货币的金子不是用来做首饰的,都是用来以其表现出的价值进行交换的。纸币就其存在形式而言,只是价值的单纯抽象表现,除负载其所标示的名义价值量而成为货币外,再无它用。无形货币或电子货币是以帐面形式呈现货币的存在,进而表现价值。总之,无论何种形态,货币所拥有的价值就是为了表现和标示的,是其行使其他职能的前提。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货币的价值表现职能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其对价值形式的分析就是对价值表现的分析。在简单的价值形式中,处于相对价值形式对立面的等价形式的商品,就起着价值表现的职能,“两个不同种的商品A和B,如我们例子中的麻布和上衣,在这里显然起着两种不同的作用。麻布通过上衣表现自己的价值,上衣则成为这种价值表现的材料。前一个商品起主动作用,后一个商品起被动作用。前一个商品的价值表现为相对价值,或者说,处于相对价值形式。后一个商品起等价物作用,或者说,处于等价形式。……一个商品究竟是处于相对价值形式,还是处于与之对立的等价形式,完全取决于它当时在价值表现中的地位,就是说,取决于它是价值被表现的商品,还是表现价值的商品”。
在一般等价形式中,价值表现的功能集中于一种商品上,即货币商品上。“最后,一种特殊的商品获得一般等价形式,是因为其他一切商品使它成为它们统一的、一般的价值形式的材料。” “但至此我们只知道货币的一种职能:它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或者是商品价值量借以取得社会表现的材料。”
马克思认为价值表现的具体方式是以使用价值来表现价值,“当商品A(麻布)通过不同种商品B(上衣)的使用价值表现自己的价值时,它就使商品B取得一种特殊的价值形式,既等价形式。……在考察等价形式时看见的第一个特点,就是使用价值成为它的对立面即价值的表现形式。”这一点不能解释信用货币阶段的货币现象,纸币、电子货币都不具有使用价值,它们都是作为单纯的价值载体来表现价值。
笔者认为价值表现的实际过程是通过长期广泛的商品交换实践,使交换价值集中、稳定并具备质地均匀、易分割携带等特点的商品成为一般等价物。然后,以其自身的衡量单位标示、表现价值量。就是说价值体都可以通过自身的单位来表现价值。商品货币拥有商品本身的内在价值,纸币、电子货币拥有法律赋予的外在价值。商品货币、纸币、电子货币的共同特征在于它们都是价值体,而且是不同时期价值体中最优的,因而是独立的、纯粹的价值表现者。
由此可见,价值表现是货币先于价值尺度的一项重要职能,是货币的本质。[NextPage]

(二)交换媒介
交换媒介的存在,使得物物交换中同时进行的买卖过程得以分离,从而挣脱了其在时间、空间上的束缚,使交换过程更加公平、高效,从深度和广度上大大地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商品交换的意义就是货币存在的意义。
货币源于交换,服务于交换,并将随着交换的发展而发展,也将随其消失而消失。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任何形式的货币运动的最终归宿都是交换,无论是借、贷、存、贮、汇等运动,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消费—即交换,即在W-G-W这一运动过程中,终点总是商品。孤立的货币,无论是金银还是纸币,是没有意义的。凯恩斯曾这样论述道:“人们持有货币不是为了货币本身而是为了它的购买力,也就是为了它所能购买的东西。”货币的购买力就是货币与商品的交换能力,现实世界对货币的主要要求就是交换媒介。因此,货币的交换媒介职能是货币的根本职能。
作为交换媒介必须是交换能力最强的事物,如前面提到的门格尔的论述“销售力最大的财货”,在自然的选择过程中,也只有交换能力最强的事物才能充当交换媒介。它必须是明确的、集中的、稳定的价值载体,并充分表现出这些内容特点。很显然,货币作为价值表现、价值尺度或价值标准是其行使交换媒介职能的前提。原因在于,⑴价值要和价值相交换,因而货币应具有价值,表现为价值。⑵一定量的价值要同其等量的价值相交换,货币要能确定商品间价值量的比例关系。商品顺理成章成为首先的选择,基本原因在于商品具有价值,商品中最适于价值表现者符合社会经济对货币的要求而成为货币;纸币拥有法律赋予的外在价值,同时不存在商品所具有的使用价值,是纯粹的价值表现的形式,比货币商品更适于充当交换媒介,当然纸币的良好运行是以其所含价值的稳定为前提的;在充当交易媒介这一点上,无形货币由于高科技支持而显得更加方便。
(三)支付手段
货币是价值的载体,货币的转移就意味着价值的转移,这种转移就是支付过程。如果支付手段执行着价值的单方面转移职能,那么它已包括在交换媒介职能的内容之中。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无论是第一形态变化(由商品转化为货币),还是第二形态变化(由货币再转化为商品从而最终完成商品间的交换)都包含二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为商品的转移,即交货的过程,卖的过程。其二为货币的转移,即付款的过程,买的过程。买或卖的过程以交货及付款的完成而结束。其中“付款”的过程就是支付的过程,如果单独考察这一过程,就是价值的独立形态进行单方面转移的过程,这一过程同标准的支付过程如清偿货款、支付税款等并无本质区别。这时,货币就承担着支付手段的职能。也就是说,在交换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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