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减少费用,而且也有利于增加收益。
u 新经济环境下的银企关系发生根本性变革。“银行老大”不见了,原来站在客户的末端,现在必须要站在客户的前端,通过全面、优质、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使客户与自己之间更加更加了解、更加信任;
u 信息技术的发展要求商业银行能够及时有效的为成千上万的家庭、个人、企业等
组织提供更多金融、投资等信息,这样导致传统的服务模式受到严峻挑战紧。[NextPage]
2、环境和现状分析
2.1 国外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趋势
投资银行萌芽于欧洲,其雏形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商人银行。早在商业银行发展以前,一些欧洲商人就开始为他们自身和其他商人的短期债务进行融资(一般是通过承兑贸易商人们的汇票对贸易商进行资金融通)。由于这些金融业务是由商人提供的,因而这类银行就被称为商人银行(Investment Banking)。相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投资银行是专门向企业和公司提供财务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和公司在各类资金和资本市场筹措资金、替客户管理资金的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它主要从事与资本及资本市场有关的业务活动,而不办理商业银行经营的存贷款业务。
发达国家纷纷以立法的方式确认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
ü 1986年 英国实行“金融大爆炸”,在英国银行业实行了自由化;
ü 1989年欧共体发布“第二号以行业务指令”,明确规定了欧共体内部实行全能银行制度;
ü 在日本,1992年颁布的《金融制度修正法》,同样也允许投资银行的混业经营。实际上,国际商业银行界早已经开始了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过度。
ü 1986年,日本的住友银行投资9亿美元给美国的高盛公司,打开了美国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界线;后来JP.摩根开始申请先做高等级的投资债券,再做高收益债券,又申请做股票承销。现在,JP.摩根已经与一般的综合性的投资银行没有什么区别。
ü 1996年所罗门兄弟公司收购了仅次于美林的零售商斯密司巴尼。而它自己又被美国旅行者
保险集团收购;旅行者收购所罗门后,又与花旗银行合并,现在花旗-旅行者集团是金融巨无霸。现在无论全球任何一个地方的消费者,走进花旗-旅行者集团,无论从银行开户、支票、信用卡、人寿保险、财产保险、股票发行、买卖债券、买共同基金,一揽子金融服务全提供,它的发展成为金融混业经营的重要标志。
ü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止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使得美国混业经营模式也从
法律上得以确认。2000年美国联邦
储备委员会又正式批准大通曼哈顿银行以352亿美元的价格收购J.P.摩根投资银行,从而合并成为当今美国规模最大的投资银行,资产总额将达到6620亿美元。
从发达国家银行业发展来看,投资银行业务与传统银行业务的融合发展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大都已发展成为集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及现代投资银行业务于一身的全能银行。
投资银行业务已包含了: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经纪、证券私募发行、企业并购、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公司理财、投资咨询、资产及基金管理、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等,是名副其实的“金融大超市”----打破银行网点传统的柜台服务模式,开创开放式、一站式、分区式、差别化的全新金融服务模式,金融超市除了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产品和服务外,还必须集合金融服务领域的其它更多产品,并且与中介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密切合作,设置不同的业务区域,如自助服务区、现金业务区、非现金业务区、洽谈区、客户休闲区、VIP等功能区域,满足不同客户的服务需求,实现业务的规模化经营。金融超市还应该为VIP客户配备专职客户经理,提供一对一的专业金融服务,为客户量身定做个性化理财方案,让客户独享专属的理财空间等等。
近20年来,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银行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开展的投资银行业务逐渐形成明显的国际化、多样化、专业化和集中化的发展变化趋势。
2.2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环境分析
我国投资银行业产生、发展的历程很短,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目前只能说刚刚开始,在渐进式银行业管制放松的思路下,也不可避免地带上了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制度供给的贫乏与频繁的制度变迁,也必将在未来严重影响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行为和经营模式。分析我国商业银行拓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环境离不开证券公司已经走过的投行之路。
2.2.1 现状
笔者以为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进入资本市场的路未必多么平坦而笔直。因为我国整个资本市场:
u 是一个法律环境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市场。中国资本市场在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中,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一直是制约中国投资银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从1984年飞乐音响股份成立开始,关于资本市场和投资银行方面的立法就一直没有能够跟上市场的节拍,更不要说去引导市场了。目前情况虽然已有改变,但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必须要清晰认识到:
ü 商业银行面临金融混业经营的一系列法律障碍;
ü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配套,造成许多在国际上通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在中国无法开展,致使商业银行结合传统业务进行投资银行产品创新的空间极其有限,很多在世界上已经十分成熟的新金融品种及利率为基础的期货、期权、远期合约、掉期、互换交易、资产担保证券等很难在使用;
ü 《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已经不能适应中国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因为它们的约束造成商业银行在兼并收购工作中步履为艰;
ü 由于法律与制度的相对滞后,中国的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还必须依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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