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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2-26 9:28:00

我国银行业直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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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直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摘要: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发展与完善反映了国际银行业的一系列变化。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银行业将在2006年全面对外开放。我国银行要在更加复杂的国际环境下生存与发展,必须充分认识国际银行业的新“游戏规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并做好相应的准备。

关键词:银行业  直面    新资本协议  准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新资本协议经多次修改后即将全面实施。经过全面修改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国际金融环境不断变化与银行业风险监督不断完善的产物,该协议的实施将对国际银行业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并且将在2006年实现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必然要逐步实行新资本协议提出的相关规则。我国银行业必须充分认识和把握该协议的实质与要求,并作好实施该协议的各项准备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发展历程
1975年由西方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瑞士巴塞尔倡议建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其主要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该委员会就有关银行国际监管事宜,制定了一系列巴塞尔资本协议。纵观该协议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提出阶段。20世纪80年代拉美债务危机促使西方银行监管理念发生重大的转折,即由以总资产大小为实力象征转变为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在这一新监管理念作用下,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订了第一个全球金融界的“游戏规则”——《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业内称为“旧资本协议”)。该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对十国集团“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 Active Banks)提出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这份协议的推出对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有效运行、建立国际银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及其广泛运用,在1988年资本协议片面强调资本充足率的观点影响下,一些银行发生了重大损失,如1993年底资本充足率远超过8%的巴林银行,1995年1月还被认为处于安全期,该年2月末就破产并被接管。促使银行业人士开始关注市场风险对银行的影响。
第二阶段: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调整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有三个文件来完善旧资本协议。1996年初十国集团签署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其核心内容是必须对市场风险进行量化并计算相应的资本要求。此补充规定为银行处理市场风险制定了统一标准,也为国际银行间以及非银行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提供了条件。1997年9月巴塞尔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大原则,反映了国际银行业的变化与监管新趋势。1998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突出强调了操作风险对银行的影响,建议对操作风险提出设立最低资本标准,同时对利率风险的管理也提出了要求。
第三阶段: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全面修订阶段。上述补充规定与报告都是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发展与完善巴塞尔资本协议,但缺乏一个对银行监管的整体思路和方法。况且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中还存在诸多与金融环境不相适宜之处。如在信用风险权重上,以是否是经济合作组织(OECD)成员国为划分标准,采取“国别歧视”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科学;银行信息披露方面也不够规范。在此背景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决定对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进行全面修改,并于1999年6月发布了修改后的资本协议第一稿,此协议被称为新资本协议第一稿。2001年1月16日该委员会在第一稿的基础上发布了经过修改后的新资本协议第二稿。原准备于2004年正式实施,但因故推迟实施。2003年4月到2003年7月底该委员会向全球银行业就新资本协议第三稿征求意见。根据安排,第三稿将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国家开始实施。本文所论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指2001年修改和发布的资本协议。
总之,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是一个随着金融实践发展而发展的过程,是一个逐步得到更多国家及金融机构、金融组织认可和实行的过程。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业务的拓展,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这一国际银行界的新“游戏规则”将对国际银行业的稳健经营、有效运行与公平竞争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然,该协议自身也将随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NextPage]

二、新资本协议的主要新内容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相比,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更新: 
   (一)监管框架更完善与科学。旧资本协议在信用风险的监管上是以单一最低资本金(Minimum Regulatory Capital Requirement)为标准的。新资本协议除继续这一要求之外,还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Supervision Review of Capital Adequacy)和市场约束(Market Discipline)来对银行风险进行监管,以提高资本监管效率。新资本协议形成了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柱”,是资本监管领域的重大突破。这“三大支柱”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扮演不同角色,最低资本是核心,金融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市场约束是最低资本的必要补充手段。“三大支柱”在现代金融监管中共同发挥作用是新资本协议与旧协议区别的核心所在。 
       (二)风险权重的计量更准确。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决定风险权重的标准是以是否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成员国,成员国的风险权重是零,非成员国则为20%。这种划分标准深深的打上了“国别歧视”的烙印。而对企业无论其信用如何,风险权重均为100%的“一刀切”方式有悖于实际情况。新资本协议则使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主权政府、银行和企业的风险权重。除此之外,此三大主体风险权重的确定还需与若干国际标准相连。如银行的风险权重要与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挂钩,证券公司的风险权重则要与证监会国际组织的《证券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相连。 
(三)风险认识更全面。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主要考虑信用风险,而新资本协议则认为银行面临着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和声誉风险)。新资本协议指出的风险几乎囊括了银行所要面临的一切风险。并且新资本协议对各种风险都相应有一个资本标准要求。 
(四)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创新——内部评级法(The International Rat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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