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民银行的运行情况来看,却没有有效体现这一性质和人民银行的自身职能。突出体现为:人民银行的独立性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内部管理体制运行不顺等。要全面履行人民银行职能,实现人民银行的机构性质,重点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科学划分中国人民银行的隶属关系,保持中国人民银行在法律上的独立性。
关于人民银行的隶属关系,争论颇多。由于人行隶属于国务院,因而在与政府的关系上,其独立性存在着先天不足。所以有的学者主张,人民银行应像美联储对国会负责那样而直接对全国
人大负责,这样人民银行所有关于独立性不足的问题就都能够迎刃而解了。笔者对这种观点却不敢苟同,因为我们和美国的国情不一样,政治体制不同,所以人行向全国人大负责的条件不具备,起码现在还不具备。众所周知,美国政治体制实行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国会作为立法机关对行政具有很强的牵制力,因而美联储对国会负责,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总统对联储横加干预的可能性。而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国务院都是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因而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在宏观决策上是统一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存在较大的分歧。所以在现行政治体制下,人民银行欲借助于全国人大的力量而独立于政府的宏观经济决策,显然是行不通的。况且,国务院主管全国的经济工作,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政策、法令还要借助于国务院的权威和政令渠道而在全国顺畅的推行。如果人民银行划归全国人大领导,很难想象人民银行的工作能够比以前更顺利地在全国展开,如果人行的工作与其他利益部门发生冲突,受到阻挠,那么,国务院在处理这些纠纷、维护人行的权威性等方面,比起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来,更富有经验和效率。由此可见,目前情况下,人行直接向全国人大负责而脱离政府的管辖,条件还不成熟,并且这种改革所牵涉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范畴,含有一定程度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含义,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因此,在现有的政治体制基本框架下,笔者不赞成人民银行直接划归全国人大领导,但人民银行应积极改善与国务院的关系,国务院不宜过多干预人民银行的具体业务操作,人民银行应有别于其它的部委机关,两者不应是简单的上下级的关系,而应是建立在互相尊重、彼此合作基础上的、新型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国务院在依法监督人民银行的同时,也应成为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有力保障。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行货币政策的监督权。虽然《人民银行法》第六条规定人民银行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工作,但该条规定过于粗疏,笔者认为,人民银行除了向国务院汇报工作以外,也应定期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及时了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知情权是其履行监督权的前提。当然,人大对货币政策的监督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改进,并应逐步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
为了保证人民银行在事实上的独立性,避免政府换届对人民银行高层
人事变动的影响,继而影响货币政策的连续性,我国可以借鉴美联储的做法,使人民银行的领导成员与政府首脑任期错开,并且逐年轮换和增补。应修订《人行法》中关于人行行长的任免规定,“副行长由总理任免的规定”,改为“副行长由行长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另外,《人行法》应增设行长、副行长的任期,任期与政府总理任期错开,是否可以连任等规定;副行长的具体人数,如何更换和离任等,都应有详细的规定。修订后的《人行法》将使人行最高领导层能够保持一个比较稳定的人事制度,避免因政府换届影响人行高层领导的变动,从而大大加强人行的独立性,并对我国货币政策的连续性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二)授权人民银行建立监管协调机制,确保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有效发挥。目前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但在这种体制下,存在着很多问题。在已有知识情况下,政府部门缺乏对经济的‘微调’和精确而快速的反应。所以我们应加强人民银行与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当局之间的相互沟通和协调,实现信息共享,使之制度化和规范化。长远说来,应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加强货币政策和其它经济政策的协调机制。强调货币政策的核心作用,决不意味着仅靠货币政策就能达到所有的效果。货币政策需要和其它经济政策协调配合,才能有效发挥作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三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货币政策和其它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是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之一。而人民银行作为货币政策的决策主体,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自1991年开始至2003年完成的证券、保险与银行监管与人民银行渐进式分离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其根本目标不是削弱而是加强人民银行在金融宏观调控与稳定中的主导作用。兼之改革以前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发挥着全面协调的作用,拥有其他机构无可比拟的资源优势及知识储备。因此,授权人民银行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较其他机构而言更为适合。
(三)授予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最终决定权,保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7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同时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依法有效履行职责要置于国务院领导之下。中国人民银行只享有一般货币政策事项的决定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及汇率等重大货币政策事项只有制定和执行权,却无最终决策权。从各国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实践来看,其突出特点是灵活性。但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不能独立决定货币政策取向,因此货币政策从谋划到出台往往时滞过长,容易错过最佳时机。因此,在未来人民银行体制改革过程中,全国人大、国务院应赋予其更大决策权,至少能够独立选择和制定货币政策取向,决定利率、汇率水平和货币供给数量,并在修改人民银行法时以法律文件形式固定下来。
从我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制定的实际情况看,当前关键是要赋予货币政策委员会在金融政策制定上以更大的权力。目前,人民银行虽然已经成立了货币政策委员会,但从其地位来看,目前仅仅是咨询议事机构,权威性远远不够。未来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改革趋向应当使其由目前的咨询议事机构,提升到央行的最高决策机构,并通过规范的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决策。与发达国家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相比,我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突出表现为官员过多、学者偏少且任期过短,此外也没有大区分行、企业界和银行界恰如其分的代表。未来货币政策委员会人员的组成结构应当优化,以加强其公正性、科学性。首先,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应当有几名大区分行官员,以充分体现来自地区的货币政策呼声。过去,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在货币政策决策过程中几乎没有任何发言权,很大程度上使我国大区分行体制流于形式。其次,未来货币政策委员会中企业界、银行界的代表应来自全国工商联、中国银行业联合会等相关行业组织,以便准确地反映有关各方的普遍呼声。过去,货币政策委员会中企业界代表来自国家经贸委,它是政府机构,是企业的监管者,无法真正代表企业界对货币政策的需求;银行界代表仅仅来自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这对广大中小金融机构是显失公平的。再次,应当增加货币政策委员会学者委员人数,即从目前的1人增加为2人,同时适度延长学者委员任期,至少任期不短于官员委员。这是因为,官员的职位短期可能会发生变化,而货币政策的理论基础是相对固定的。
(四)加强金融研究,为科学合理制定货币政策提供理论支持。理论研究是各国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重要基础。美国各联邦储备银行的研究部门平均由15名经济学家组成。各储备银行雇佣国内一流的经济学家运用最新的分析方法研究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为行长出席美联储会议制定货币政策进行充分的理论准备。欧元区各国中央银行的研究力量比美国的各联邦储备银行更为强大。为了顺利实施欧元体系的某些政策,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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