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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2-26 9:27:00

中美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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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剖析
制和信用机制三个方面,实践中具体表现为法律法规的约束、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把关、证券分析师对上市公司的追踪分析、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的评价、证券市场内在规律的制约和人力资本市场的评价等。应该说,多方健全的监控有利于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有利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很好地履行职责,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存在缺陷,这些缺陷包括:缺乏一套科学的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管理制度,股东们选择公司经营者困难重重;政府对股票市场的监督还存在诸多漏洞;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经济监察”的作用大打折扣;证券分析师的素质高低不一,并且主要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服务,为中小投资者提供的服务有限;社会舆论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监督能力有限;证券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人力资本市场发育不全,等等。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的缺陷,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7]。

四、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和健全的启示

    我国公司治理状况和美国的情况有着明显的区别。美国公司治理的问题主要是由于股权高度分散导致股东对管理层缺乏约束,而且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造成的。我国公司治理的问题恰恰相反是由于股权高度集中造成的,但带来的后果却很相似:国有股、法人股股权代理人的缺位而形成的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董事会独立性差、独立董事不能独立执行其职能、外部监管不完善也是主要原因。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 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畸形结构,优化股权结构

    我国股市之所以接二连三的出现违规现象,主要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失灵,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的畸形结构普遍存在。国有股处于绝对统治地位。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的改善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我们并不是否定国有股“一股独大”,因为在经济转型初期这都是不可避免的事实。但是正是国有股代理人行为的非理性化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国有股代理行使的问题至今没有妥善的解决,国有股代理缺位的现象十分严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委托者或代理人干好、干差都没关系,责任感和风险意识不强。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的畸形结构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人员由国家行政分派可能造成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由于有着复杂的政府背景,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某些指标而导致外部审计机构和上市公司共同勾结,出现“审计合谋”现象。只有改变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的畸形结构,才能使得公司治理的正常化和公司行为的理性化。

    (二) 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发展独立董事制度

    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一种制衡关系,这种制衡关系的核心就是董事会。从董事会发展过程来看,保证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是董事会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也是制约“一股独大”行为的有利措施。在资本市场如此发达并且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相当完善的美国对董事会的独立性也相当的重视。作为公司外部治理机制还不是很发达的中国更加应该重视和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证监会颁发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利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外部治理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更加需要强化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制,即以董事会的独立性来弥补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不足。 

    (三)扩大监事会职权,强化监督作用

    《公司法》有关监事会职权的规定简单笼统,对职权的行使没有程序上的保证,监事会不够独立。要真正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还应从完善监事会的组成、加强监事的权力及其保障、明确监事所负的义务和责任等方面入手。如对于监事会成员的组成,《公司法》只是规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为了使得监事具有很好的独立性,应该要求股东代表人选必须不是该公司的现有职工;职工代表应由职工开会决定,公司提高协助职工选出他们的代表。而且,公司需要提供协助让当选的职工代表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例如,出资让当选的代表接受财务知识培训,能够读懂公司的财务报表。由于国有股是各上市公司大股东,政府应该选出代表出任上市公司监事,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政府可以公开选拔人员,出任监事。这些监事应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如《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就规定国务院向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独立的监事会,代表政府对上述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四) 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机制

    长期以来,人们都很关心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的问题,而对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不够重视。从美国等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实践过程来看,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公司的外部监督机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8]。因此,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必须双管齐下,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市场机制、行政机制和信用机制三个方面。

    市场机制主要是涉及公司控制权方面的机制。由于股东们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不满意,可能会更换董事长或总经理,或者可能局外人通过收购股票达到控股的目的,使得董事长或总经理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在国外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而我国国有股不能流通妨碍了上市公司的收购和兼并。因此,今后我国政府有关部门需要不但努力解决“一股独大”的局面,加强流通股的比重,为公司控制权机制创造必要条件。

    行政机制主要是指政府对一、二级市场的管理机制。股票市场出现的一系列现象:迅速快捷的在股市圈钱,勾结庄家故意制造和发布虚假会计信息,转移资产、处罚力度欠缺和处罚滞后等等说明我国股票二级市场管理还是存在很多漏洞。因此,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还必须加强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二级市场的运作制度,加大对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定和修正有关法律法规等。

    信用机制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信用机制。银广夏、亿安科技等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不少中介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缺乏社会信用,从而恶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助长了一些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必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使其能够诚实守信的开展中介活动,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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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刘嫂波 证券投资学 [M] 广东: 暨南大学出版社 2002
  [2] 宋永新 从安然事件论美国公司治理模式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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