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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2-26 9:05:00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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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金融发展路径选择
社交圈的“圈内人”。要么是亲,要么是邻,要么是熟人关系。第二、借贷的抵押品是人们头脑中的“人格品质评价”和成就事业的可信度。从借贷之日起必须进行日常观察与事业发展状况的评估,经常性督促。第三、借款额度一般都在万元以下,一年以内的短期小额贷款,并口头说明预期还款来源。但可信度低,到期不能如数偿还本息是“家常便饭”,展期或提前偿还都有可能。但展期不等于贷款损失,“父债子还”是普遍共有的观念。第四、农民对所有制的含义进行简单理解,“公”的就是国家的、共产党的,拿党和国家的东西如“子女用父母的东西”一样。而且,国家是一切资源的本源。“私”就是个人,个人的东西都是贵重的,来之不易,有借不还不道德。信用社是公的、国家的、党的,“不贷白不贷,贷了也白贷”。第五、农民最怕麻烦,最烦打官司。现代金融企业审批贷款需要的证件、复印件,证明材料,评估程序等,农民听了就烦,何况他们手中没有任何文字材料。同时,他们认为个人不可能与“公家”打官司,也打不赢,还要诉讼费,宁愿吃亏也不去打官司。上法庭是丑事,“骂娘”、“赌咒”比上法庭还难受。
    这样的原生态金融需求与金融服务,任何现代金融企业都难以适应。但民间自发的原生态“高利贷”借贷形式,正适用于目前农村的需要,它能容忍暂时困难展期还贷,甚至临时变动利率;它能接受并认可落后的观念和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封建道德观念、地区特色、风俗习惯。
    “高利贷”者,实际是“金融个体户”,其借贷形式是封建的、落后的、民间自发的原生态“金融”胚芽。之所以,它顽强地存在,其生命力就来源于“落后”,“原生态”地适应原生态的需要;其高利率的劣质性,被“高的部分类似于批发(大额贷款)与零售(小额贷款)的区别一样”说服;其简、便、活的优质性就是其生命力所在。在没有更好的“种子”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利用“高利贷”这一“金融胚芽”,把高利贷限制为“中利贷(个体金融)”,逐步把农村“金融胚芽”培育成农村金融的参天大树,不是没有可能的。

三、银监会和央行委托农发行监管、培育
    农村金融业发展,是最佳路径选择
    农村金融发展,走民营之路,由“落后”的“金融胚芽”逐步培育成农村民营金融企业。其培养、监管责任重大,必须有专门机构履行“辅导员、保育员、服务员”的功能。在现有国有金融机构中,银监会、人民银行因负责全国主体金融市场的业务,既要负责调控,又要负责业务监管,其工作应逐步与国际规范靠拢,不宜对金融非主体机构,非规范的操作,用时发挥作用。最佳选择是: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委托“农业发展银行”代行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职能,对农村民办金融履行辅导、培育、服务。
    农业发展银行是政策性银行,其中的“农业发展”包含农业金融服务,赋予其这一职责是适当的;农村金融初始胚芽期不规范操作,是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是特殊情况下的特殊措施,应与主体金融市场区别开来;农发行目前的业务相对单一,其资源相对闲置,把它配制给最需要的农村,本身就是优化社会资源配制的需要。
    这样,农业发展就有三大银行系统与之对应、为之服务。一是国有农业银行,负责全国性、流域性、区域性大型涉农金融服务。二是各省管农信社,负责县及县以下中型涉农金融服务。三是农发行监管的民营小型“金融个体户”或“民营金融企业”负责千家万户的小农户小额金融服务。从形式与内容、需求与供给与中国目前农村现代、半现代、原始的小农户的金融服务需求一一对应,其总体设计是合理的。

四、农村金融业,从“胚芽”到“农民股份制银行”培育方案
    农村金融业的培育过程,应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适,伴随着“小农户农业”向现代化规模农业发展而发展[3]。
    农村金融胚芽——“金融个体户(中利贷)”,仅仅是发展民营“农民银行”的起点和发端,是播种行为。其基本演化发展路径是“金融个体户”——钱庄——小型股份制银行——中型股份制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全能型)。
    (一)金融个体户(中利贷)模式构想:
    1、中利贷(或称金融个体户),是相对高利贷而言,其利率浮动,可高于农信社的贷款利率,最高利率适时由县以上农发行根据农村资金市场的供需状况,作出限制性规定,各地可不统一。
    2、金融个体户,必须到县以上农发行领取“金融业执业执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在地方税务部门领取“税务登记证”。如实注册资本金,总计登记费不得超过100元。
    3、除银行业禁入人员和受过一定刑事处罚者,以及参加过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人员,当地群众公认的“无业流浪者”外;年满30周岁,有家室、正当事业、固定住所和一定经济头脑的初中以上文化;个人在银行存款10万元以上的公民。农发行应发给从业执照,工商、税务机关没有特殊理由,不得不发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工商部门除执照费,每年验证费(5元)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4、金融个体户,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但其亲友和合伙人可以股份的形式入股,但增加资本金必须向农发行申报。开业前必须接受金融知识培训,并在“金融个体户章程上”签名,申明其诚信。开业后无条件接受农发行责任工作人员定期、辅导、检查、监管。
    5、金融个体户的业务特征是只贷不存、不汇。严禁事项有三条:一是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入股者应有相应入股证明与分红方案等材料;二是严禁擅自提高利率,必须在县以上农发行规定的适时最高限制利率之下。三是对逾期贷款应在友好协商的条件下,再续订还贷时限协议,包括利率变更,严禁暴力等非正当手段催贷,严禁无证照经营。
    6、对经营状况好,有能力,有信誉的少数“金融个体户”,农发行可以发放资本一定比例以内的短期(三个月以内)再贷款,支持其业务发展。
    7、当金融个体户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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