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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2-26 9:05:00

反洗钱的国际经验及中国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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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的国际经验及中国的对策
第二,FATF鼓励各国政府对基于洗钱犯罪的调查、起诉、没收和(根据条约或法令)对逃犯的引渡等进行广泛的信息共享和法律合作。这一规定消除了存在于其他国际合作领域如反避税合作中的主要障碍。信息共享的另一个主要特点是FATF建议各国在其权限范围内积极主动的向外国政府提供流入或流出其国内的可疑资金的信息。
    目前,FATF已经拥有31个成员国 和2个国际组织 。FATF的成员国通过代表团、研究会以及成立与FATF有联合关系的区域组织等方式成功的促使越来越多的非成员国采纳其“四十条建议”。为了弥补反洗钱体制的缺陷,督促各金融中心按照国际标准开展对洗钱犯罪的预防、调查和打击, FATF于2000年6月首次推出了反洗钱不合作国家与地区名单(NCCT )。对于“上榜”国家(地区),FATF一方面敦促该国(地区)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加以改进,另一方面,FATF呼吁成员国(地区)对与该国(地区)的交易予以重点关注。自“黑名单”公布以来,上榜国家(地区)的数量从2000年6月的15个减少到2004年2月的7个,呈下降趋势。Donato Masciandaro(2004)以45个国家为样本通过实证的方法证明了NCCT制度的有效性。
二 发达国家反洗钱机制
发达国家反洗钱机制的典型国家是美国,它的反洗钱机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反洗钱的法律体系。美国的反洗钱立法以9.11为界,明显地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9.11之前,主要表现为打击传统洗钱犯罪,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到9.11之前,美国国会共颁布了《1970年银行保密法》、《1986年控制洗钱法令》、《1992年阿农齐奥一怀利反洗钱法令》、《1994年年禁止洗钱法令》和《2000年反洗钱法案》等五部反洗钱法案,建立了现金交易报告制度、规定了洗钱罪,为国际反洗钱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第二阶段,9.11后,重点转向打击恐怖融资。2001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美国爱国者法案》,确定了一种关于洗钱的新标准:金融交易与任何犯罪或有助于犯罪的特定环境的联系。它引入了“初步洗钱牵连 ”的新概念:任何一个法域、任何一家境外金融机构、任何在境外开立的银行账户、任何类型的金融交易,如果被怀疑与美国当局所特别关注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非法金融活动有关,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初步洗钱牵连”,因而遭受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它确立了“对国外洗钱的长臂司法管辖政策”,针对那些在外国犯罪后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美国并且本人也逃到美国的罪犯,美国司法机关有可能以洗钱的罪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并且没收其犯罪资金;同时,针对那些在美国境外卷入洗钱活动,只是在美国设有银行账户的外国金融机构有可能在美国受到追究并且以其在美国境内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以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 )为核心的反洗钱情报体系。FinCEN是美国财政部的下属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预防与发现洗钱犯罪的制度 。FinCEN的工作包括两个方面: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保存交易记录;为案件侦破提供情报和分析支持。一方面,FinCEN在美国国内广泛开展洗钱信息的收集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与全美金融机构、各金融主管当局、监管机构数据库联网的庞大的金融数据库;另一方面,FinCEN向150多个联邦、州、地方和国际执法部门的金融犯罪调查提供最新情报。同时,FinCEN是联系执法、金融和政策制定部门的网络中心。在FinCEN的示范作用下,各国陆续建立起金融情报中心(the Financial Information Unit,简称FIU)。1995年,各国的金融情报中心(FIU)联合建立旨在相互交流信息的艾格蒙特组织(Egment Group),该组织通过FinCEN建立了一个安全的国际商业活动和金融交易信息共享系统,提高了信息互换的效率,加强了世界反洗钱力量。
第三,多部门合作的反洗钱运作机制。美国的反洗钱执法由财政部、司法部、税务总署、海关总署、联邦调查局和美国邮政总局组成。首先,各机构之间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财政部负责全面实施和执行《银行保密法》;司法部负责起诉洗钱犯罪案件;税务总署负责监督有关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守金融交易报告义务的情况;海关总署则负责调查与走私或意图逃避货币或金融票据转移报告义务的洗钱犯罪;联邦调查局拥有跨部门、行业调查洗钱犯罪的权力;邮政总署负责利用邮政或其它邮政犯罪所产生的财产的洗钱案件(甄进兴,2002)。其次,在具体的问题上各部门进行密切合作。2002年,为了研究恐怖分子如何利用互联网筹集和转移资金,财政部、司法部召集网络犯罪、洗钱和恐怖主义方面的专家组成了一个工作组进行多部门集体攻关,涉及的部门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局(OCC)、恐怖主义与暴力犯罪局、FinCEN、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税务总署(IRS),联邦储备局(FRB)、国民信贷协会行政部(NCUA)、储蓄监管处(OTS)、国际事务总署;国土安全部(DHS)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司法部资产没收与洗钱局(AFMLS)、计算机犯罪与知识产权局、反恐局、联邦调查局(FBI)、禁毒局(DEA)、美国律师事务所;国防部;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 。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工作组提出了一份报告,披露了已被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情报机构掌握的恐怖组织利用互联网洗钱的方式和恐怖组织将来可能运用的某些互联网洗钱方式。
第四,通过FATF等国际机构主导反洗钱国际合作。FATF虽是反洗钱国际组织,但该组织在运作上,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居于主导。美国的很多反洗钱法规和举措在FATF的“40+8”条建议中得到很好的体现。
三 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反洗钱机制
通过对部分东南欧国家反洗钱举措的比较,可以归纳出转轨国家反洗钱的运行机制。
第一,制定了反洗钱法。反洗钱法包含了打击洗钱活动的战略规划;规定了对洗钱犯罪的认定、举证和起诉等一整套法律程序。匈牙利的反洗钱法于1994年5月8日颁布,制定较早;马其顿的预防洗钱法直到2002年3月1日才正式实施。各国反洗钱法均对金融机构的义务作出了类似规定:报告大额现金交易和可疑交易;确认客户的身份;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
第二,成立了反洗钱机构。大多数国家成立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如捷克的洗钱预防部门,立陶宛独立的反洗钱机构,罗马尼亚的全国预防和控制洗钱局,斯洛文尼亚的预防洗钱
局,马其顿的预防洗钱委员会,其中,捷克与马其顿的反洗钱机构设在财政部下面。波兰没 
有成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打击洗钱是波兰内务部下设的国家犯罪信息中心(NCIC)的主要职责之一。
第三,发挥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主战场”作用。犯罪分子洗钱,无论过程多么复杂,终归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各国对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主战场”作用达成了共识,都规定了金融机构报告交易、确认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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