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度、听证的
组织方式和听证程序作出了规范,并于2001年8月1日公布实施。2001年10月,国家计委公布了价格听证目录。2002年1月12日,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价格听证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听证会在北京举行。这次听证会所要探讨的是铁路这样的垄断企业应该如何定价,政府在指导垄断企业定价中应该起到作用,以及如何使政府的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这次听证会是我国市场化改革中的一个重大进步,也是听证制度从幕后走向前台的重大范例。2002年12月1日《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保证了听证会代表产生的公开和民主,增强了价格决策的透明度,更好地体现了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至此,我国具体实施价格听证制度具备了完善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中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是经济民主化和政治文明化的必然产物,它的产生有其深厚的时代背景和社会背景:第一,市场经济的挑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形成一般有两种机制:自由竞争形成的市场价格和非市场形成的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在竞争性行业,企业完全拥有定价权,价格完全放开,政府不加干预,它可以根据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决定并调整价格。在垄断性行业,政府则要对企业的定价权进行某种限制。因为在垄断的情况下,垄断者是市场上唯一的供给者,它可以利用这种垄断权减少产量、提高价格,实现自己的利润最大化,从而损害消费者和公共利益。因此,如何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行业的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垄断经营者与广大消费者、行政
管理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刻不容缓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以利益调整为核心的价格听证正是解决目前中国经济市场化当中所存在的政企不分、利益垄断现状的根本出路。
第二,公共决策的要求。重大公共事务的决策要求遵循客观求实和信息完备的原则,要求运用并服从人类的知识和理性。但实际上处理大多数决策时,决策者拥有完全的信息是不可能的,一方面因为决策本身的复杂性,另一方面因为决策者知识和能力的有限性。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整个社会结构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利益群体大量涌现,行业意识、社团意识、地域意识、阶层意识等都在深刻的觉醒之中,利益分化和多元格局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决策所面临的新情况。举行价格听证会,通过公开听证程序,可以避免因社会调查不充分、论证范围过窄所导致的定价不合理、群众意见大的矛盾,也可以避免无视各阶层的利益要求、以个人或行业为重的极端本位主义的决策行为。因此,价格听证是公共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公共政策维持公共性的民主路径。
第三,公共管理的需要。目前流行于欧美许多国家的“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运动,以管理主义理论(Managerialism Theory)为导向,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行政”、“企业型政府”、“后官僚制度典范”为理念,旨在克服政府“大包大揽”、规模扩大、角色错位、信任危机、不可治理性增加诸多问题。政府虽然还是专门的公共管理机构,但并非唯一的机构。在政府之外,应当有一些准自治、半自治和自治的机构去参与或承担公共管理的职能,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不能脱离政府外公共组织而开展。价格听证会便是政府与政府外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公共决策行为,是公共管理社会化的契约平台。价格听证意味着政府管理手段从直接的行政干预为主转变为以间接的宏观调控为主,政府管理价格的方式从注重定价、调价等日常价格工作转变为注重市场规范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建立价格法规体系等方面的工作上来。[NextPage]
二、当前中国价格听证的主要缺陷
自1998年《价格法》实施以来,我国各级价格机构围绕如何建立听证制度,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价格听证逐步为社会所接受。从关起门来定价、一纸通知执行到举行听证会,让公众知情参政,应该说中国在引进民主议政机制、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跨出了重要一步,这是经济民主和政治文明的重大发展。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听证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由此,笔者以结构和制度的视角探讨当前价格听证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缺陷:
第一,听证透明度不高。价格听证的关键和核心就是公开透明的制度安排。价格听证的公开,既要求听证内容的公开,又要求听证程序的公开,包括听证会之前的代表选拔与名单的公开、听证会代表发言与论辩的公开、听证结果的公布与质询等。但是,相当多的价格听证会存在着“秘密保护”、“信息隔离”的现象,存在着“暗箱操作”、“民主作秀”的嫌疑。以2000年9月电信资费调整听证会为例,有关部门煞费苦心:既要亲自遴选听证代表,又要制定严格的会议纪律;既要部署人马监控会场内外,又要告诫荣幸入选的寥寥几位记者沉默是金不要多嘴多舌;既要在调价方案中切到一块最大的蛋糕,又要使消费者感激涕零。在尘封4个月之后,有关部门才肯让中央
电视台揭开听证内容神秘面纱的一角,由记者录下的26盘现场录像带却仅被允许引用了短短的十几分钟。[3]再如2002年1月的全国铁路价格听证会,参加听证的消费者代表被“秘密保护”,使得参加听证的代表不能在会前与广大其他消费者进行交流,从而不能真正代表消费者的意志。可有关方面却美其名曰:“为使代表免受打扰,以集中精力做好准备,也可防止其公正立场受到影响。”这样的解释是不能信服的。[4]因为这12名代表在听证会上的发言不是个人发言,而是代表消费者群体的发言,因而有必要广泛听取其他消费者的意见,以使自己的发言更全面、更有代表性、更符合实际。在这次听证会上,铁路经营者提供的资料在会前也是保密的,只是在开会前才发给代表。提前把有关资料全部公开,有利于代表和各方人士了解,也便于他们提意见。此外,听证会的公开性还包括允许公民旁听,及时地把听证会的情况向社会公布;听证会的公开性也需要大众传播媒介的通力协作,注意各
媒体所反映的民意,进行科学的民意调查。听证会是一种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不应该保密。听证会的作用也正在于其公开性。[5]倘若听证透明度太低、公开性不高,听证内容信息不充分,那么听证的科学性和民意基础将受到质疑,决策的社会认同度和支持率就会大打折扣。
第二,听证公正性不足。听证是防止部门化倾向、保证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之一。听证会的公正性,不仅是听证会本身所具有的特征,也是听证会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所要达到的共同目标。所谓听证的公正性,不仅要保证结果的公正性,更重要的是保证程序的公正性。从法律上讲,程序的公正性是保证结果公正性的必要条件。以前,我们强调结果的公正性而不注重程序的公正性,这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因此,保证听证程序的公正性是听证的必然要求。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举行听证是政府价格决策的程序,不是最终决策,不享有终局裁定权。但是,听证会大多数代表的意见和消费者的意见,应该在政府的决策中得到尊重和比较充分的体现。大多数代表的意见应该作为政府价格决策部门作出最终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因为现代民主政府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众能够参与并影响公共决策。听证的公正性也要求克服非正常的、不合法的“场外交易”。依据西方的管制俘虏理论,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广大消费者没有动机去“收买”管理者。而被管制者却常常去“收买”管制者,因为其“收买”行为所带来的收益没有外部性。[6]在当前情况下,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关涉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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