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公共管理论文 推荐度:
日期:2006-2-24 6:48:00

精英博弈、亚瘫痪状态与村庄公共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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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博弈、亚瘫痪状态与村庄公共治理
没有)。村民认为是当地政府包庇了村干部,抵触情绪高涨,政府各项工作根本无法开展,且危及矿区与当地村民的关系。村民被“组织”起来到县级部门上访,有关部门迅速成立了专案小组进行调查,刘渊的受贿案没查出什么,但瞒报上矿指标的黑幕却查了个水落石出。
结局:上级部门收缴赃款10万余元,并将赃款返还到新成立的村班子,才将事态平息,而这场闹剧中,李直也退出赃款20000余元。村庄原班人马几乎全部涉案,村庄班子进行大调整,乡镇政府在充分尊重刘渊的意见下,任命雷军为村支书,精心策划下,李南国被当选为村主任,2002年全省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李南国及其团伙被一举端掉,去了他“该去的地方”。风波后的村民仍心有余悸,对新的村庄班子心存戒备,下台后的原村庄干部也心存不甘,不愿积极配合新班子开展工作,村级治理一直处于“亚瘫痪”状态。
问:你觉得你这样做划算吗?
答(李直):现在有点后悔,当时觉得受了排挤,我也是堂堂的村主任呀!我能没气?只想着把他(刘渊)搞倒,谁知自己也牵进去了。不过这事迟早得捅出来,那么多人想当干部……
问:当时怎么没想到与李直通通气?
答(刘渊):就那么些小事,我一个书记还得事事向他(李直)汇报,那谁是一把手?
问:村里现在工作还好做吧?
答(雷军):不好做呀,老百姓防贼似的防着我们,老干部怪我们抢了位置,也对我们有怨气,哪能做成事呀……。
                  四、精英博弈视角中村庄公共治理变革的制度取向
民主制度的嵌入改变了国家传统自上而下高度一元化的村治格局,中国乡村治理进入权威性自治向代表性自治转型的变革时期,中国乡村民主在国家强有力的推动下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但制度供给的短缺也导致了乡村组织明显的不适应,“亚瘫痪”状态就是一种表征。我们研究的目的不是通过对村民自治制度的怀疑来为过去政府主导治理模式的怀念甚至再回到从前提供依据,而是要在法律和制度框架下寻求弥补缺陷的方法与路径,通过制度设计和政策实施的完善来促成理性秩序的达成。制度的作用在于对权力进行明确的配置,而较为均衡的权力配置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实现均衡需要对可能扩大的权力给予限制,这些限制的基本目的在于使权力分配不致失衡,而政治进步正是通过建立一种力量平衡的结构,将冲突和竞争引至和平、公开、可控的秩序过程(张静,2002:212)。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能够增进参与各方的利益,力求将各方引入共赢或多赢的合作博弈结构中。在精英博弈分析框架中,村庄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乡镇政府与村民四个主体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行为偏差,我们认为,当前乡村治理应从规范四者行为的角度进行制度创新。
(一) 明晰治理责权,建立村支两委协调均衡机制
村委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村务管理权,而党支部则依据1998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强调党支部对村务工作的核心领导权,而村务管理权与村务领导权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迭的,如村务决策权、财务审批权等,无论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是<<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都没有就村委会和支委会具体职责权限作出明确划分并对村务工作运行机制作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何增科,2003)。界限模糊的责权分配产生了“相互性问题”,村支书与村主任陷入“科斯悖论”③之中而不得自知,“有利的事抢着干,没好处的事无人管”。因此合理界定村支两委的责、权、利关系,形成产权明晰、职责明确、权力均衡的制度配置是解决矛盾的关键。 
1、强化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地位不可动摇,这是一切制度设计或制度创新的可能性边界。党支部要严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搞好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村支书应从具体的村务工作中脱离出来,把重心放在村庄规划、村务决策等全局性问题上来,对村务决策,村支书要负主要责任。同时对村主任要适当放权,充分调动村主任在发展村庄经济方面的积极性。
2、强化村委会自治功能,加强组织与协调职责。村委会是村庄社区一切公共事务的承担者和组织者,是村民自治权力的唯一载体。村民自治权力也是村庄非治理精英争夺的主要对象,只有进一步加强村委会在公共物品提供上满足村民多元需求的功能,才能保证其职能真正履行。特别是在选举候选人确定机制上,要实现决定权由村支两委向村民的真正下移,如建立候选人预选制度、候选人全体村民投票提名制度等。同时在村务管理上既要尊重村民意见,也要充分听取村支部的意见,而不可偏颇偏废。
3、建立村支两委制衡的权力分享机制。一种制度安排,要发生效力,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张维迎,1996:17).在村级治理制度建设中,我们一方面要通过保证党支部特别是村支书的领导地位和书记的“一把手”权威来调动村支委特别是村支书的积极性,防止产生村支书“撂担子”和“支部滑坡”现象,另一方面要通过让村委会特别是村主任分享村务管理权即保证村民的知情权来赢得村委会与村民的合作,防止“一言堂”等过度专权现象,如建立村务决策联席会议制度、财务审批“两支笔”制度、村级事务定期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等。
(二) 拓宽民意渠道,完善非治理精英吸纳机制
    村庄非治理精英处于治理精英与村民之间的隔离带,他们一方面具有自利性的政治目的,另一方面又代表着部分村民的集体利益,其非正式权威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乡村治理的效能取决于治理精英与非治理精英能否取得一致。我们应该看到,在村庄共同体中,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村民三者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因此关键是建立一套能够有效整合三者利益的吸纳机制。一是体制吸纳,通过将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经济能人、老干部等非治理精英纳入村级组织和村务管理活动中赢得他们的支持,如将经济能人、退伍军人、乡村文化人等有影响的精英分子作为后备干部或培养入党,成立村级治理顾问委员会,邀请老干部、在外退休返村定居的国家工作人员入会,为村庄建设献计献策、发挥余热。二是利益吸纳,建立村民意见箱、民主议政日和干部民主评议制度,使村民能够在村级组织体系和体制内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组织真正代表村民的利益。当然,对于那些进入村庄组织寻求个人利益和那些图谋不轨的黑恶势力、宗教组织的非治理精英应进行孤立、打击。
(三) 扩大民主参与,加强村民监督机制
 村民是村级权力的主人,可以简单的认为,村民与治理精英是委托—代理关系:村民是委托者,通过民主选举的模式,将管理村庄公共事务的权力交予治理精英代理。而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最大的问题是委托代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治理精英可能利用信息的独占性来为自己服务,村民由于信息短缺而无法监督,滋生治理精英腐败的土壤。要保证村级组织的健康运行,就必须提高村民在治理中的参与积极性,扩大参政议政面,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一是规范村务公开制度,推行村务“阳光工程”。村庄重大决策要交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村庄财务开支要定期公布。二是提高民主理财能力,加强理财人员财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杜绝村级班子人员进入理财小组任职,保证民主理财不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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