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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2-24 6:48:00

小城镇决策与公共参与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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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决策与公共参与机制建设
制是比较健全的,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信访机构,可以接待公众来访,但仅有这些是远远不能满足公众的需要的,而且,不是公众的所有参与都适合走信访路线的,因此,建立广泛的公共参与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非常必要的,这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也是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NextPage]

四、小城镇公共参与机制建设       (1)小城镇决策过程中的公共参与机制       当前,我国小城镇建设主要进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乡镇经济,进行乡镇机构调整和建制村合并,农村耕地、建设用地、绿化用地整理,大力改善城镇基础设施,有效利用开发自然资源,进行生态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社会治安交通综合治理,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等等,所有这些都与广大群众有密切的关系,政府任一项都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特别地,在小城镇中的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用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都直接关乎群众的生活。从小城镇建设中反馈的情况看,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政府有些决策不考虑实际情况和市场因素,违背市场经济规律,造成资源浪费,损害群众利益。因此,能否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直接影响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对于小城镇的决策怎样做到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呢?如何保证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谁对最终决策负责,谁又能对决策的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政府的非天然公益要求适当制度安排去约束其行为,建立一种制度性公共参与,一则可以保障公众的利益不受合法的非法的侵害,二则可以促使政府科学、民主决策,三则,有利于决策的实施,四则,有利于改善政府和公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公共参与行为贯穿政府决策的全过程,不仅是政府的主动的、积极的行为,也有民众的主动的、积极的行为,它所体现的是民众理性和政府对民众意愿的重视和对群众利益的关切,然而,在我国小城镇建设中的决策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是公众的主动要求和对切身利益的关注,而要求参与到政府的一些决策行为中,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进行必要的监督,是由下而上的诉求,在多数情况下,不能够有效的实施公共参与,政府对此认可度比较低,这种非体制性的参与并不能得到预期收益,目前,公共参与渠道的渠道缺乏或不畅通造成许多民众与基层政府的冲突性,民众的参与意识的提高与政府忽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的矛盾可能导致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和政府合法性受到质疑。       美国能源部政府和公共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Intergovernmental and Public Accountability. U.S. Department of Energy)发表的《如何设计公共参与计划》(How To Design Public Participation Program)认为一个有效的决策过程的公共参与计划包含三个阶段:决策分析(Decision Analysis)、公共参与计划(Public Participation Planning)、实施计划(Implementation Planning),而决策分析包括:①解析为什么要作出如此的决策,②详细说明制定决策的步骤及日程安排,③决定是否需要公众参与,为得是什么目的;公共参与计划包括:①向公众详细说明在决策过程中需要完成的工作,②确定利害关析——内在的和外部,③确定过程中每一步要用到的方法,考虑不同群体的需要④整合整个计划中的方法;实施计划包括如何提高公共参与的主动性[6]。       当前,公共参与制度化及法制化是有具有现实和理论意义,顺应政府“治道”变革和适应政府“善治”要求。公共参与机制是促进政府良好决策的制度安排,也是预防、化解社会问题的制度安排,同时也是保障群众利益的制度设计,就是政府与社会民众之间通过一种合法的、合理的、公平的渠道就政府政策、行政决策、行政问题的解决等等行政外部行为进行的协商、协调机制。针对我国的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共参与实践,对决策过程中的公共参与机制作如下描述:既然是决策过程中的公共参与,应该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它必须解决为什么而参与、公众为什么要参与、如何参与等问题。决策过程是一个系统工程,公共参与过程本身也是一个系统过程,决策过程中每一个步骤内含公共参与过程,也就是决策过程中有几个公共参与系统组成,按照系统工程理论,公共参与作为一种输入(Income),而参与的结果是一种输出(Outcome),在这个系统中,还包括传递函数(Transfer function)、反馈函数(Feedback function),传递函数将系统中各个结构、功能、相互关系有机整合,是处理公共参与的核心,也是其中的关键所在,反馈函数包括机制内的反馈,也包括机制外的反馈,内外界因素对输出结果也即决策的反映,传递到公众,而后通过公共参与对决策进行修正。同时,公共参与机制既然是一种机制,其主体、客体、调整对象是有机整体,其顺利和良性运行需要动力、协调和推进机制等,一方面要求决策者的自觉行为,另一方面法律应该政府决策作法律上的约束,这是保障公共参与机制有效性和良性运行的关键,不仅要求参与过程、程序的法制化,也要求公共参与行为的制度化。       (2)当前建立小城镇决策公共参与机制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一、赋予民众参与的对等权利。(1)提高民众的法律认识,这对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也起到促进、监督和约束作用;(2)信息公开,保证决策信息能够得到传达和赋予公众的一般知情权和质疑权。法律赋予民众有知情权。政府应尽可能公开一些政务信息,使民众对政府决策、动态有所了解,这实质上也是民本思想的体现;(3)尊重民众的意愿和参与诉求。       第二、立法为公共参与机制的运行提供法律保障。公共参与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公共参与行为的法制化是公共参与机制运行的根本保障,没有法律法规等给予的保护和对政府的约束、监督,不利于公共参与的发展,也很难体现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最终影响政府施政能力,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       第三、提高政府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的意识。法律创制意义在于能够被毫无保留地贯彻执行。政府也以实现公众的最大利益为诉求,重视公众的意志。政府应以民本思想为指导,依法、积极、主动地就有关问题与民众磋商,听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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