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应组织以专家为主体的可行性论证小组,对决策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可行性分析:一要确立经济、技术、社会等价值标准;二要分析实现条件,即现实可能性。三要设计备选方案。解决“做什么”和“怎样做”的问题,即运用系统观点寻找实现目标的各种途径,从不同角度大胆设想,通过定性、定量的分析论证,草拟出各种不同的备选方案。(3)群众评议,权衡利弊。在被选方案面前,乡镇政府领导者就要做出选择和决断, 这是决策的关键。为此,政府需要进一步扩大征询意见的范围,使更多的专家与群众参加评议,评估备选方案的效能价值、后果及其影响、利与弊等。乡镇领导者可组织一定范围的听证会,使与决策有直接关系的人有表达意见、提供材料和证据的机会,扩大决策的民主参与,增强决策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4)跟踪实施,信息反馈。在实施过程中要跟踪调查,掌握实施情况。乡镇领导者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要深入实际调查,了解情况,特别是方案实施中的困难,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征询实施部门的主管、群众的意见,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指导与控制,并迅速对原决策方案做出修改,确保决策目标能实现。
(2)人本决策
小城镇建设涉及到诸多方面,方方面面都与民众有切身利益关系,如:土地征用、户籍改革、经济开发、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等,进行决策更应考虑公众的正义诉求。决策要体现公众的合理、合法、科学的诉求,也就是要进行人本决策。小城镇决策要切实体现人本原则,这是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归宿和落脚点。小城镇决策虽然指政府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即行政管理对象在处理国家
政务与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所做出的决策过程。
所谓人本决策是从体现政府统治意志的政令发布式转变为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政府治理行为,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吸收公众参与到决策的各个环节,既最大体现政府意志,也合理体现公众意志,同时使得决策设计更具人性化、可接受性、可实施性,这无疑对政府、对决策涉及的执行对象都是有利的。
人本决策还体现的是民主思想、科学思想、民本思想,这是现代决策精神的体现,更为重要的是,人本决策过程重要环节是公共参与决策。
小城镇的决策要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以及人本决策的原则,而保证这些得以贯彻的关键环节就是推行决策过程民主化、公开化,就是要建立决策过程的公共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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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策过程中的公共参与
(一)公共参与理念和目标选择
公共参与公共参与是指公众因公共利益需要以一种合法的渠道通过公众集体或集体代表参与到政府的决策、施政等广泛的行政行为的行为,体现了社会发展中的民主治理精神,本质上要求政府的决策和实施行为处于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中,具有以下特点:
(1)公众主体性。公共参与的主体是公众或其委托的代表,公众主体性赋予公众的普遍知情权和监督权,其行使的参与行为在于确保普遍利益不受损害。
(2)公益性。公共参与要调整的是公共利益,或是涉及区域内大部分民众或实体的利益,因个私利益与政府之间发生的参与关系不是公共参与。
(3)合法性。合法性是公众与政府共同追求的目标,当然,政府或者说决策者与民众本身不在一对等的地位上,政府往往忽视公众存在,由此而造成的不合法但合理的参与过错不在公众。而政府和公众都是希望公共参与处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在合法的渠道下参与政府决策过程或接受公众的参与。
(4)客体确定性。公共参与的客体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等外部行政行为,对于政府内部行政行为,即政府内部的奖惩、升迁等不具约束力,或者说公共参与不调整内部行政行为。
(5)形式多样性。公共参与的形式、渠道是多样,有政府主动,如:座谈、走访、问卷调查、召开代表大会等,也有公众主动的:投票、选举、上访等。
公共参与的目标(Goal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选择包涵以下内容:
(1)提供信息给民众,让公众懂得决策的过程、议题和价值(The Values), 并且能有效地参加。
(2)提供完全的机会给公众以听取他们的观点和建议、意见和以此影响计划过程的结果。
(3)建立舆论和公众的支持政府的远景计划和目标,并与政府一道为实现计划和目标而努力。
(4)保证计划的有效开展,决策的有效实施。
(5)公众的合理、合法的建议和意见能被接受,影响政府的决策行为,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6)推动政府科学、合法治理。
(2)公共参与的模式选择
目前,决策科学的发展、管理科学的变革和政府价值取向革新为公共参与提供了多种模式选择和渠道。Demelza Birch在一项调查中总结了公共参与的19种模式:申诉和建议计划(Complaints/suggestions schemes)、
服务满意调查(Service satisfaction surveys)、民意测验(Other opinion polls)、互联网(Interactive web-site)、投票(Referendums)、社区计划/需求分析(Community plans/needs analysis)、市民座谈(Citizen’s panels)、合作委员会/委员会介入(Co-option/committee involvement)、质询会议(Question and answer sessions)、问卷调查(Consultation documents)、公开会议(Public meetings)、市民评审(Citizens’ juries)、焦点组织(Focus Groups)、走访(Visioning exercises)、服务工作者讨论会(Service user forums)、问题讨论会(Issue forums)、利益分配论坛(Shared interest forums)、区域/邻里讨论会(Area/neighbourhood forums)、服务管理者论坛(User management of services)
[2]。在一个法制健全和政府效能高的体制下,这些模式的应用能够促使政府决策时考虑并接纳民众的建设性意见,因为忽视公共参与行为的合理、合法性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
我国的情况是民众对政府的预期是“不变坏”,而不是政府效能的提高,因此民众参与的主动性较差,而且由于缺乏必要的体制,公共参与水平较低,随着社会发展和政府变革,和民众理性预期的提高,民众对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参与热情逐步提高,从现实看,放开较高行政级别政府的决策参与可能性不大,也就是这类政府决策的刚性较小,而基层乡镇政府实施决策过程的公共参与具有现实性,从我国小城镇决策特点看,发展公共参与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但其具有较强的区域性和针对性在某种程度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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