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下的政府法》等,要求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其除机密以外的文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财产申报制,公开公务员的财产收入,增加行政工作透明度,保证每个公务员时刻处于严密的社会和舆论监督之下。这些做法在事前防腐方面收到了良好成效,值得借鉴。
在中国,从暗箱行政到阳光行政的价值取向转变集中体现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五”计划的制订上。本次制定“十五”计划,政府不再采取以往由计划部门提出框架,社会参与修改的做法,而是 面向全国启动了为“十五”计划献计献策活动,用征文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对“十五”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吸收国内外各界人士,共同参与,反复讨论,形成建议,鲜明地体现出了参与性、透明性、公开性和包容性的价值取向。但是,关于五年计划由全社会公开参与制订,由于缺乏配套的制度平台,因而它更多的是一种政策选择而非成熟的制度规范。
我国即将加入 WTO,尤其需要法律法规较高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在涉外经济活动中,所有相关政策法规都要在
媒体上公布,同时还要提高制定与执行政策程序的透明度。统一对外解释法律与政策的具体内涵,保证各社会主体能够随时了解政策法规的立改废。在这方面,中国政府以司法公开为突破口,正式开始了从暗箱操作到政务公开的全面制度变革。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
法院院长肖扬在高法
工作报告中明确宣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逐步在媒体和网络上公布。”在报告中并不太起眼的这一小句话,却意味着中国在维护司法公正,推动司法公开的进程中向前跨进了一大步。公布裁判文书,就意味着不能有黑箱操作,意味着把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包括案件判决的内在逻辑关系、审理人员思路的明晰水平、适用法律的恰当、量刑的准确程度等,都放在阳光下。
从暗箱行政走向阳光行政,对于中国公共行政的未来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具体说来,阳光行政至少有以下意义:( 1)政府如政绩突出,可以展示政府绩效,增强政府合法性;(2)政府如遇到问题或施政不当,可以借此袒露政府的苦衷和难处,获得公民的谅解;(3)利于公民监督和公民参与,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是现代民主宪政的标志;(4)自我加压,促进政府廉洁增效;(5)信息公开,利于理顺部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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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责任:从非完全责任到完全责任
现代民主宪政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而责任政府必然要求责任行政。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所有者,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形式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
服务。这就从根本上规定了政府对国民负责的法政原则。可见,我国关于责任行政的宪法原则是明确的和完全的。
然而,“执行一部宪法变得比制订一部宪法更要困难的多。” [4] ( p4 )尽管已经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但我国至今仍缺乏确保责任行政的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又由于我国在行政理念上“常常混淆社会主义的正当的公民权利与崇高的共产主义精神之间的界线,用国家至上、集体至上否定个人的合法的利益与要求”, [5] ( p496 )仍然带有“国王不能为非”的国家豁免主义色彩,因此,从实证的角度看,我国公共行政仍然是非完全责任的行政。以政治责任为例,在我国,政府官员承担政治责任,并无一套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习惯做法往往是轻者受到群众或者上级的批评,做出检讨,被责成更改政策或纠正行为;重者自请辞职,或被免职、罢免。追究责任的形式,大都仅限于上级党政领导对下级人员做出行政处分,极少由人大来监控实施。
近一年来,我国公共行政开始注入完全责任理念,政府责任意识不断加强。自 2000 年以来,
国务院建立了重大事故问责制,相继
组织了四起重大事故调查组,处理了 3-24 江西萍乡烟花爆竹、上栗县爆炸事故,武汉空难, 9-27 贵州水城矿务局木冲沟煤矿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和 11-24 山东省烟台海难事故。
今年 3 月 27 日,重庆市颁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安全生产大宣传、大检查、大整顿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一年内发生一次性死亡 10 人以上事故两次或发生死亡 30 人以上事故一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对党政领导也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因管理不到位,严重的官僚主义或失职、渎职而酿成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事故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行政一把手也要引咎辞职。 [6] 这是中国第一个提出“引咎辞职”的省级政府政令,表明中国政府正在告别集体负责但实际上谁都不负责的状况,其意义无疑是深远的。但是,正如北京大学张国庆教授所言,由于缺乏配套的制度平台,现在的引咎辞职“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一种政策,而不能说是规范意义上的制度”。 [7]
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高法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对发生重大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其本人应主动提出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建议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罢免或撤换”。这是我国法院对人民做出的勇于承担政治责任的庄严承诺,表明我国政府的责任理念已经开始从政策取向的选择转向制度平台的配套。
官员的政治责任就是要对选出他的民意机关负责,这种责任是宽泛的、不特定的,在某种程度上,它较法律责任更能对官员加压和制约,使之克尽职守。当然,法律责任也是不可或缺。它要求官员要依法行政,否则就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政治责任代替不了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也代替不了政治责任,二者并行才能实现对官员的有效制约与监督。长期以来,我国对于违法乱纪的官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已属常事,但使其承担政治责任的却少有耳闻。
此次法院系统主动提出要承担政治责任,其可贵之处不仅在于表明了中国政府惩治司法腐败、确保公正廉洁的决心,而且唤醒了宪法中沉睡已久的政治责任制度。让官员承担政治责任,是强化人民监督的一种有效机制。多一份责任和监督,自然会多一份廉洁和尽职。 3月15日在 就江西万载芳林小学爆炸事件答记者问时, 朱镕基 总理强调:“绝对不能允许学生和未成年的儿童进行有生命危险的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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