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社会学论文 推荐度:
日期:2006-5-31 9:41:53

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祥林冤案切入

字体大小:
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祥林冤案切入
的产生,在制度上源于当前中国司法的政法传统和治理化特征,在社会条件上源于我们缺乏足够的财政力量保障新兴科学技术在基层司法中的普遍运用,它不太可能通过上诉审方面的制度设计加以避免。它既是制度环境的产物,也是科学与经济发展水平的产物。

  教条主义和泛道德化话语的要害在于它不问具体事件所发生的制度背景和社会条件,一味追求所谓“先进”的理念,并以这种理念作为妄加指责的基础。我以佘祥林冤案为个案分析了这种话语的荒谬之处。选择佘祥林冤案只是一个偶然,但在我看来,教条主义和泛道德化话语在今天中国学界非常普遍。在几乎所有的社会热点评论中,这种声音都格外强烈,言辞也似乎更加激动人心,而常识、制度背景和社会条件似乎都在这些强烈的教条、激动人心道德话语面前湮灭了,在强大的话语霸权下无法言说。我举几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如2003年,“孙志刚事件”[92]引起了从中央到地方社会各方面的全面关注。随后,三博士(俞江、滕彪、许志永)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五学者(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成立专门调查委员会,调查孙志刚案的详细过程,研究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和可能的制度改革。在强烈的教条主义和泛道德化导向下,国务院迅速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废止1982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此后有关收容遣送制度的法律讨论,完全笼罩在教条主义和泛道德化的宏大宪政话语下。当有人提出为宪政话语所掩盖的具体问题时,[93]马上遭遇了一些法律人近乎“侮辱和谩骂”的批评。[94]教条主义和泛道德化话语虽然很雄辩,却掩盖了收容遣送制度发生的诸多原因,遮蔽了制度存废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技术性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在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不久,就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城市流动人口的犯罪率明显增加;[95]乞丐纠缠路人强行索要的现象普遍,甚至有专门组织、雇佣儿童甚至残害儿童乞讨的丐帮;[96]与此同时,新建的救助站中几乎没有人自愿获得救助,各地政府不得已纷纷开始采取各种措施处理应对“职业乞丐”。[97]

  再如,近年来我国信访量大幅度上升,有学者对上访群体进行调查,发现上访者处境艰难,就在正义感和同情心的驱动下,出来质疑政府不愿听取下层民众的呼声,不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要求领导们关注信访案件的处理,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在这种强大的话语下,各地纷纷开通各种领导热线,开展省长市长接待,并增加信访部门的权力;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还增加了信访问责制度,赋予了信访部门一定的督办权,强化了信访责任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对民众的信访给出明确的答复。在这些学者看来,上述做法不但能使民生得到关注,还将提高信访效率。但由省长、市长等领导出面,组织专班调查处理上访农民反映的问题,就可以解决各种积冤和矛盾?省长可以组织一个,甚至十个专案组,能组织一百个吗?况且省长接待,组织专案组变成常规了,今后所有问题都去找省长解决,这样一来,我们究竟是在增加积冤,还是消除积冤?而且这样的信访制度安排就不会使得刚刚开始自主性进程的中国司法倒退?使党政干预司法正当化、制度化、法律化?事实情形是,新《信访条例》生效后,信访量继续增长。[98]我在广州某区法院调查时也发现了新《信访条例》被无理缠讼缠访者用来谋取利益,而法院疲于奔命的情形。

  以上事实证明,教条主义和泛道德化话语将理论教义化,并作为真理,作为衡量一切实践的标准,贻害无穷。教条主义漠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泛道德化话语切断理论与真实的社会制度、社会条件之间的联系,将鲜活的社会问题意识形态化,其政策建议往往在实践中解决了旧的问题却带来更麻烦的新的问题,有时甚至连旧问题也无法解决。因此,我们一定要警惕这种教条主义和泛道德化话语。

 [1]苏力:《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以下。

  [2]苏力在分析“黄碟案”时,部分地揭露出了当代中国法理学的这一问题,参见苏力:“当代中国法理的知识谱系及其缺陷”,《中外法学》2003年第3期。

  [3]案情描述是对多种媒体报道的综合。

  [4]李国清、陈群安:“湖北省高级法院严格把关避免无辜者佘祥林被冤杀”,《人民法院报》2005年4月1日。

  [5]“荆门市委书记向佘祥林父亲道歉”,《东方早报》2005年4月7日。

  [6]刘炳路、吴学军:“湖北省委书记对佘祥林‘杀妻’遭冤狱案作出批示”,《新京报》2005年4月06日。

  [7]张瑾:“高法回应佘祥林案:审判机关要严守公正防线”,《京华时报网络版》2005年4月15日。本文注释所涉及的所有网页都于2005年8月2日重新访问。

  [8]田晓杏、沈度:“湖北省人大听取佘祥林案汇报要求加强司法监督”,中国新闻网2005年5月24日。

  [9]胡新桥:“湖北省首次公开总结佘祥林案教训办案细节公布”,中新网2005年7月20日;张先国:“荆门市政法委总结佘祥林案教训有罪推定是首因”,《光明日报》2005年7月29日。

  [10]杨维汉:“佘祥林等案例成警示‘教材’最高检要求认真总结”,新华网2005年7月28日。

  [11]王刚:“决定佘祥林命运的执法者”,《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4月25日,第21页。

  [12]“专访佘祥林案办案刑警:遗憾当时没做DNA 鉴定”,《新快报》,2005年4月14日。

  [13]掌握了诸多案件细节,查阅过这起冤案案卷的《中国新闻周刊》也持这种意见,参见王刚:“决定佘祥林命运的执法者”,《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4月25日,第22页。

  [1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15]转引自范进学、夏泽祥:“认真对待权力——法治视野下法律与权力关系的反思”,《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第73页。

  [16]徐显明:“论‘法治’构成要件”,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第40页。

  [17]刘宪权:“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反思”,《法学》2005年第5期,第81页。

  [18]赵海宁、石仁勇:“佘祥林案:刑事司法需要人权保障”,《人权》2005年第3期,第51、52页。

  [19]冀祥德、朱晶晶:“错案:缘于何止于何”,《法律与生活》2005年第8期,第52页。

  [20]谢佑平:“防止冤假错案,有赖于健全的刑事程序法”,《法学》2005年第5期,第86页。

  [21]王俊民:“依法司法避免冤案”,《法学》2005年第5期,第88页。

  [22]前文曾提及了当地有关部门领导曾对媒体表示办案程序是合法的。其实从当地有关部门出借本案案卷给媒体(如《新京报》、《中国新闻周刊》)来看,也表现了他们对程序合法的自信。或许,当地有关部门正是想通过媒体向人们表示冤案的程序合法,至少在当时的背景下合法,但事与愿违。

  [23]2005年5月25日,正在接受湖北省纪委和湖北省检察院联合审查的京山县公安局110巡警大队副大队长、原佘祥林“杀妻”案专案组成员潘余均在武汉市黄陂区一墓地自缢身亡,见刘炳路、吴学军:“佘祥林案一办案民警自缢身亡”,《新京报》2005年5月26日。

  [24]具体可参见查一路:“佘祥林案民警自杀”压力“大在哪”,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推荐文章

我得网服务大全:适时新闻 | 秘书资讯 | 专题文档 | 实用查询 | 新华字典,词典 | 成语词典 | 全唐诗 | 歇后语大全
关于我们 | 版权与隐私 | 爱心救助 | 加入会员 | 网站地图 | !报告错误 | 联系方式
公文易爱心文秘网,我得网 © 200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