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不算什么事,但按法律追究起来,这毕竟是件违法行为。在对佘祥林刑讯逼供这件事上,他是翻不了身,是没有任何希望的,肯定是要承担责任。所以,潘余均感到压力特别大,不想活了。[55]
对上述分析最好不过的注脚之一是所谓的“命案必破”。提出和执行这种主张的人要么是无知,要么是无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猜测,这些人把“命案必破”变成政治场域邀功请赏的政绩。可怜的却是那些用自己的鲜血染红了他人红顶子的兄弟姐妹。[56]
但在佘祥林案中,面对被刑讯逼供的人的生死反抗,公安人员无动于衷,最后终于屈打成招;作证者和上访者,也成了当地
政府的眼中钉、阶下囚,有的含恨而死,有的在强权带来的惊恐中苟活。其实,在很多其他的冤案中,被害人和他们的亲友都有类似的遭遇,面对强权,他们话语权被彻底地剥夺了,在生命和自由这些基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本能的反抗者被当做刁民,他们唯有逆来顺受。[57]
泛道德话语常常要么只是对“真理”的简单重复,要么是在“真理”基础上的谴责,而没有与具体事件,尤其是具体事件的细节有机联系起来,从而沦落到表达美好的愿望。他们的表达常常是正确的,但也只是重复了正确的理念,谴责了与正确理念相“违背”的人或事。他们在情绪上常常自以为是,以××利益代言人或良知代言人自居,以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形象出现。然而,他们并不知道他们所要维护的利益关系与整个社会条件、制度环境之间的复杂勾连,并不真正了解他们所“代表”的人群的真实生活。因此,他们的表达正确,富有“正义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在理论上也没有什么不对,但在丰富的实践面前却无所作为。因为他们解决问题的方法没有放在大的社会条件和制度背景下,套用一句意识形态的话说,“不符合中国国情”。他们充满各种各样的情绪,而应付索然无味的常规生活需要的是冷峻的理性。
泛道德化话语的要害是不允许出现任何问题,尤其是不允许政府(包括司法)出现任何问题,哪怕是偶然性的失误。只要出现了问题,就会强烈谴责政府,而不问实践本身的复杂性,也不问问题本身出现的概率。强烈谴责的结果,就是政府为了平息大众的怒气,把经手事件的人员揪出来承担责任,而不问当时的具体情景。这样就使得责任成了一种“霉运”,而不是一种明确的归责制度,受罚的责任人不是在承担责任,而是在充当“替罪羊”和“出气筒”。论者的逻辑是,只要出现问题,原因一定在于政府没有按照法治的基本规则行事,因而必须在这个层面上进行反省。其实,任何事情都存在犯错的风险,可能的意外。这世界根本不存在没有风险的事物。司法审判也是这样,任何制度下都会有冤假错案。就连法律人所崇尚的美国法治社会,司法的误判率也非常高,冤假错案也不断出现。[58]
佘祥林冤案发生后,在泛道德化话语的支配下,人们开始指责公检法机关及当年此案的经办人,尤其是京山警方。民众和法律人对京山警方的指责除了上一节提及的法律程序方面外,还对佘祥林的母亲和哥哥因上访被拘留进行了严厉的指责。指责者或者认为这是警方为了给佘祥林网罗罪名所采用的残酷手段,[59]或者认为这是警方对基本人权受到侵犯者本能反抗的压制,[60]或者认为这是警方“有罪推定”的观念延伸到工作的方方面面的体现。[61]这样的看法是泛意识形态、泛道德化的,没有深入到上访背后的政治和社会背景中去。是啊,如果公检法机关能够“认真”对待佘祥林亲属的上访,“只要侦查机关认真核实”,那么冤案在发生后不久就可以得到纠正。但是,从事后看来“只要”的事情,在事前却要巨大的信息成本。
冤案发生后,佘祥林的亲属在上访,但关键问题是,同时有千千万万个“佘祥林”们的亲属也在上访,公检法机关又如何判断哪个佘祥林是真冤,哪个是假冤呢?难道佘母拿着几百里外几个从未见过张在玉的村民的证言,公安机关就必须花费巨大成本去调查吗?泛道德化的逻辑起点是:“没有冤情,谁会风餐露宿、千里迢迢,象乞丐一样数年、甚至十几年如一日去奔走呼号呢!”这种态度看似富有同情心,实际上根本不了解我国
信访制度的具体运作。在信访制度运作的空间中,充满了上访者与国家之间的斗争,在斗争中,有理的上访者会使用各种各样的策略,斗争的空间还会将许多无理的上访者吸收进来。[62]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访翻案,难道另外一方当事人就不能通过上访将案子再翻过去?在实践中,国家高层常常对信访不堪重负,因而要求地方“将矛盾消灭的基层”。问题应当就地解决,随意将问题上交不但要被上司指责无能,而且最终还要在上级的要求下将上访人领回来。接回一个上访人,动辄花费几千上万元,这对贫穷的县级
财政是个巨大的负担。因此,实践中,基层政府会利用各种办法阻退上访人。在佘案中,拘留就是公安机关阻退佘的亲属继续上访的办法。
在泛道德化话语下,只要出现的问题和警察相关,舆论的矛头就很容易指向警察,指责警察权力膨胀,法律限权不够,甚至进行人身攻击,好像警察个个是混蛋。其实,我们应该从具体境况来看待公安机关所面临的问题。目前西方国家警察与人口的平均比率是万分之三十五,而我国是万分之十一,警力配置仅仅是西方国家的三分之一。我国一线警察平均每天工作11至15个小时,平均3周才能休息一天,而在美国,警察年休假达137天。警力不足导致警察长期超负荷工作,对警察身心健康造成了威胁。[63]而且,基层公安机关长期存在办案经费不足,装备落后,科技含量低等资源不足的问题。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要求中国警方完全按照西方的“程序正义”办案,不允许警察出丝毫差错,这是不是自己活却不让别人活?难怪有警察把犯罪分子制造的危险、执法遇到的程序界限、公安机关内部不切实际的规定戏称为压在警察头上的“三座大山”呢![64]
毫无疑问,“小心谨慎地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制度将使得逮捕罪犯和预防犯罪代价更高。”[65]而一旦我们的财政负担不起这种代价,那么权利要么是强人所难,要么是空头支票式的诺言,因为资源不足必然导致司法对权利的选择性保护,“涉及钱的东西没有绝对的。”如果没有政府部门承担财政预算责任,权利不可能单方面获得司法保护。将司法误判的所有意外清除是不可能的,但风险可以尽可能降低。然而,降低风险需要成本投入。比如,禁止突审,实行沉默权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但这样转嫁给公检法机关的成本是非常大的,大到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无法承受。在经济学上,存在着边际效益递减状态,降低一种不良现象1%的出现概率,可能要付出100%的代价。这样的制度安排是整体无效率的。在整个政府的可利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寻求最高效率的制度安排,这才是最重要的,而不应用虚幻的美好“真理”和“先进”理念去对政府活动中出现的错误横加指责。
泛道德主义话语既不能有助于理清社会问题的实质,也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其好处是这样做研究的学者,可以不用仔细考察,也不用深入进行理论思考,而只需用一把政治正确的剃刀,将实践剃成空洞的永远不错的口号。他们甚至可以把自己的要求、期待甚至私利塞进这些大得无边、永远正确的泛道德化大词之中。今天中国处于一个特殊历史转型阶段,来自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泛道德主义话语占据着强势地位,一些学者以此来显示自己的良知、博爱和正确时,这些话语从理论上固然可以降低社会风险,却过早地脱离了中国的社会现实,成为了中国人“消费”不起的奢侈品,这反而大大增加了整个社会运行的风险。毛主席讲过,“革命不是请客吃饭”,同样,解决社会问题,也不是请客吃饭,不是讲一讲漂亮话就可以解决的。
六、中国基层司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条件
本节中,通过对中国基层司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条件的考察,以及对基层司法的功能、特征和制约因素的论述,我将展示,佘祥林冤案发生的原因,既不是教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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