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社会学论文 推荐度:
日期:2006-5-31 9:41:53

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祥林冤案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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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祥林冤案切入
只停留在抽象的层面。可以想像,这种检讨不过是话语霸权下一种无可奈何的策略。“生产”冤案的公检法机关和相关办案人员一定感到很委屈,然而在多重压力下,他们根本就没有机会表达这种委屈。

  在这种背景下,办案民警潘余均的自杀身亡[23]和随后京山警方的反应就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了。对于潘余均的自杀原因,有各种各样的猜测,[24]笔者不想加入猜测的行列。京山方面按照很高的规格为“好同事、好干警潘余均同志”举行了葬礼,并评价“他的一生是勤劳的一生,是奋斗的一生,是为人民服务的一生。”[25]而潘自杀前用鲜血写下的“我冤枉”三个字更是有所暗喻,这是因为他没有表达委屈的机会。京山警方安排的葬礼,虽然有死者家属要求的因素,但不能不说是一种隐含的表达,是对媒体、学者和上级多重压力的一种反抗。警方当是认为冤案的发生有当时特定的社会和制度背景,而在当前的主流话语中,这些背景并不被人理解。迫于多种压力,他们除了认错,不能有任何别的表达或解释。

  在自由主义法治话语下,“生产”冤案的公检法机关迅速对冤案进行了重审,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然而,这个判决是有缺陷的。在再审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包括律师、检察官、法官在内的司法人员还是一般公众,都将焦点单纯地集中于佘妻的“死”而复生,极其简短的质证和庭审仅仅毫无悬念地围绕佘妻是否真正被害而展开,法院的判决也简单地认定由于佘妻并未被害,因此佘祥林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能成立而判决无罪。但依司法的逻辑,佘妻的生存仅仅说明佘并未杀害自己的妻子,公诉机关搞错了被害人的身份。在现有案卷表明的证据基础上,尤其是案犯的口供与客观情况吻合一致的前提下,它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另一个可能:佘当时可能误把她人作为自己的妻子而加以杀害,或者佘出于某种原因不愿供认被害人的真实身份。在这些假设中,佘仍然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26]

  我的上述怀疑可能会被很多人的批判,被指责为尖刻的分析,认为公正不应当被如此繁琐的问题、如此微小的可能所纠缠,认为只要可能,正义应当尽早得到实现。然而,我这样怀疑并不是非要把佘说成是有罪的,相反,从个人从情感上,我倒坚信佘完全无辜。我只想说明,在这桩冤案因张在玉还家被揭露出来后,自由主义法治话语已经使法律人和公众陷入了某种狂热,这种狂热不但掩盖了司法的理性,还淹没了生活的逻辑。

  四、司法教条主义

  在本节中,我将盘点中国法律人运用教条主义的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对佘祥林冤案所作的评论以及总结的经验教训。自由主义法治理论被法律人作为天然正确的原则,在这些原则的裹胁下,他们用法律程序的技术性要求来衡量佘祥林冤案,从而得出佘祥林冤案的侦察、起诉、审判以及监督等全过程都存在问题的结论,得出诸多“如果……冤案就不会发生”的结论和“教训”。这表现出他们对社会条件和制度环境的漠不关心,对案件事实的想像甚至虚构。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4月11日在当地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确实,佘祥林冤案的发生从确认尸体就开始了。但是,警方把这两件事联系起来,推测死者可能是张在玉,进而推测佘祥林杀妻,应当说,是一种完全正常的侦查思维。佘祥林在乡派出所当上治安员后,与别的女人产生了感情,很少回家,张在玉知道后,经常与佘吵架,家庭生活也很困难。[27]而经张的亲属辨认,认定女尸是张。还有证人称,佘在闲谈中说,他老婆一般不会走,要走了死都不死在附近。[28]这种情况下,在警方和张在玉家人看来,佘有杀妻的可能性。

  有学者指出,“从案发现场看,无名尸体所着衣物与张在玉并不相符;当时还有另一户人家也前来认尸;且因尸体高度腐败,张在玉家人实际上也无法确信死者就是张在玉。”[29]这种言辞带有先入为主的偏见,对事实有所想像,与实情不符。衣物不符,在佘的口供笔录中有让警方相信的“换衣”解释:“当时还有另一户人家也前来认尸”是莫须有的事;而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张母没有看女尸的身体,却能详细说出其部分特征。[30]

  有学者指责警方没有进行DNA 检查,就轻易确认尸体,对尸体辨认的结果采信太轻率。[31]警方自己也认为这是一大疏忽。[32]但是,这真的就是疏忽吗?京山县公安局副局长卢定成曾说:“当时公安局知道国家有个部门是可以做DNA 鉴定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做,要是做了就不会有这一起冤案了。”[33]“知道有个部门可以做DNA 鉴定”意味着仅仅是“知道”,当时京山县的案子一定很少甚至没有提交做DNA 鉴定的。既然这样,那就不是疏忽了。当一项技术没有成为常规破案手段时,没有采用这种技术,能叫疏忽吗?

  我们要知道,案件发生在十多年前,不是发生在今天;发生在湖北江汉平原一个的平静的乡间,不是在犯罪猖獗的大城市,也不是在犯罪常见的县城或小城市。在乡间,谋杀、失踪虽然也存在,但是非常罕见。也正因为罕见,佘祥林“杀妻”才在当年传遍了整个京山县。而在一个乡间,失踪了一个女人,同时发现了一具女尸,失踪女人的家人又一口咬定女尸就是失踪者,这些都说明了什么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再做DNA 鉴定吗?也许正是由于所有的人都确信尸体正是张在玉,所以在佘祥林提出看尸体时,没有得到警方的允许。[34]

  用常规的思维来看,在上述情况下,做DNA 鉴定难道不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吗?而即便是在美国,直到2003年所有被判有罪的人才有通过DNA 检测证明自己无罪的机会。[35]我国DNA 鉴定应用到实际断案中是在1989年,今天刑事鉴定使用DNA 手段的也只有大约10%,[36]而在十多年前,做一次DNA 鉴定的费用是二万元,一个中部不发达县的公安局一年经费又有多少?只要我们稍微用一下“自己活,别人也活”的思维方式和生活逻辑,就不会对京山警方没有做DNA 鉴定而横加指责。当然,在冤案被揭露出来后,在巨大的责任和良心谴责面前,京山警方这种“事后诸葛亮式”的后悔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然而,“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后悔归后悔,放在当时的情景下,要京山警方去做DNA 鉴定几乎不符合实际。

  在认定女尸是张在玉后,佘祥林进入了警方的侦查视野,被确定为重点犯罪嫌疑人,应该说,这是侦查工作的正常演进。1994年4月11日,佘祥林被公安机关带走审查,到现在为止,我们尚无法证实警方是否进行了刑讯逼供。佘曾向媒体透露他曾受到了刑讯逼供,[37]但公检法机关否认了。大部分媒体和学者接受佘曾受刑讯逼供的说法,甚至有媒体为此还制造假新闻。如曾有媒体报道,佘祥林在看守所期间左手一根手指断掉,[38]而据佘本人证实,他的手指是在监狱劳动时发生意外断掉的。[39]随后,警方对佘祥林进行了连日的轮番审讯。轮番审讯被称为“突审”,是一种“车轮战”,目的是使嫌疑人极度疲劳困乏,最终精神崩溃,不得不招供。现在,这种审判方式遭到了质疑和反思。[40]

  同确立沉默权的要求相比,突审简直是在侵犯人权。的确,突审的合法性有很多模糊之处,往往容易导致刑讯逼供。[41]但是,放在中国特定的国情环境来看,突审有其合理性。只要在网络上搜索一下“突审”,就能找到很多网页,内容大多是正面的,是作为破案的经验来宣传的。[42]突审是司法资源有限情况下的一种替代审讯方式。如果侦察不用耗费任何资源,出于保护人权的需要,我国也可以实行沉默权制度,让突审退出历史的舞台。但我国基层司法机关长期办案经费不足,装备落后,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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