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节财富分配方面,市场机制比行政权力的手段更公平、更有效。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一种经济体制比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和宪政民主的政治制度能更好地服务于穷人的利益。经济学中的库茨涅兹分配曲线表明,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社会收入差别呈缩小的趋势;市场机制在分配财富中的作用越小,财富分配的差距就越大。市场经济可以使得绝大部分穷人有机会冲出贫困的牢笼,通过自己的辛勤和创造性劳动,借助法律对财产权和经济自由的保护,来改善自己的生活,跨入中产阶级乃致更高的社会阶层。市场机制下的公平竞争是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所无法比拟的,政府不应取代市场,而只应努力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帮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里,不会有人愿意移民到计划经济国家或经济水平落后的威权、专制国家。什么样的体制对穷人最有好处,人们已经“用脚投的票”作了回答。因此, 解决中国当前的分配不公和贫富分化问题,只能依靠市场化改革,与此同时配套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解决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的定位问题,这才是实现公平的根本出路。政府应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承认公民的财产权,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制定透明、公平的程序、加快国营企业的体制转轨,同时还应把土地归还给农民,由他们自行决定土地的使用、继承和转让。如果我们承认目前的分配不公是由不自由、不公平和扭曲的市场状态所导致的,那么,就应该加快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使中国的市场经济变得更加自由、更加公平,让每个人都能从市场中得到公平发展的机会,享受充分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鼓励和诱导人们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公平竞争来获得自己的正当利益。
再次,强化政府财政汲取力度和再分配机能的观点同样是不正确的。由于中国的民主制度尚在构建之中,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衡机制还相当不完备,如果这时就赋予政府更大的财政汲取权和资源配置权,其后果只能是进一步加剧结构性腐败,并最终导致制度性腐败。在今天的中国,平等与社会公正是最为稀缺的一种公共产品,政府最急切要做的事,就是向社会提供这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果由于中国始终缺少平等和社会公正而导致在未来的某个时期腐败和贫富分化真的发展到了民怨沸腾的地步,民间出现了强烈的追查、追溯贪官资产的呼声,那时就有可能陷入巨大破坏力的社会动乱。那时的人们已经很难判定究竟谁的资产属于不义之财,谁的资产应当受到保护。倘若这样的局面不幸发生,中国的改革和发展将前功尽弃。“非派”学者常常声称他们代表的是穷人、弱势群体的利益,然而问题是,如果穷人和弱势群体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他们就失去了与他人公平竞争的机会,也就意味着他们只能永远是穷人,永远是弱者。显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给穷人、弱势群体以金钱和其他物质利益,而是他们是否拥有平等与社会公正的权利。如果没有这种权利,即使他们暂时得到了一些物质利益,最终也摆脱不了贫困的命运。如柏克所言:平等的含义是,"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是平等的东西"25。在市场经济制度下,财富分配不再像过去那样是一种零和游戏,穷人的贫困不是有钱人的富裕造成的,动用国家机器强制性地进行财富的再分配可以轻而易举地让富人变穷,却不能让穷人普遍变富。贫穷面前人人平等是一种虚假的和对所有人都有害的平等;财富占有量面前的社会公正也不过是一种永远实现不了的幻想。如前所述,平等与社会公正只能是在保障公民个人同等自由和权利的法律面前的平等与社会公正。
解决中国的分配不公问题,首要的是不失时机(虽然这种时机我们已经多次错过并且如今回旋余地已经不多了)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没有这个“首要”,所谓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财政的再分配职能便没有意义。目前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已经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是实质性的问题不但一个也没有根本解决,而且在某些方面还有停滞以至倒退的现象。判断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之间关系滞后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权力是否介入市场,从而成为一种能够直接参与价值分配的现实资源,而当前的中国,行政权力的资本化、商品化以及“馒头办”之类的政府与民争利的现象司空见惯,足以说明政治体制改革是滞后于经济改革进程的。在中国,从来就只有“问题”而没有所谓“纯粹的经济问题”。如上所述,现实中的出现的许多分配不公问题其背后隐藏着深刻的政治原因,回避这些经济问题的政治原因而侈谈经济问题,就好象编织皇帝的新衣一样,是在制作“伪理论”,从而使经济问题永远也得不到真正的解决26。观诸世界各国,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平等与社会公正仅仅是通过“经济改革”而实现的。根据诺斯、罗森伯格等经济史学家的观点,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在与经济人的关系上实现了从政经不分型到政经分离型这一根本性的转变。因此,舍弃分配不公等经济问题的政治内涵只谈经济改革的改革,说穿了就是一种“跛足的改革”或“一条腿走路的改革”,这样的改革或能收效于一时,但它所积累下来的深层次的问题,并不因为人们回避它而自行消失,而是最终会以某种更为复杂的形式让整个社会承担沉重的代价。中国的改革只有不再 “跛足”、不再“一条腿走路”,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加强政治体制改革,才能实现政治与经济、与社会的真正分离,才能使政府在市场中无私利的存在,才能使政府能够以第三方的身份建立和执行现代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并公正地监督契约的履行。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应当是它的宪政改革。通过宪政改革,要把政府改造成为真正为纳税人和全体公民服务的机构。关于这一点,笔者在近作《公共财政的宪政思维》中已作过详细的阐述27。根据现代政治学的定义,宪政是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现代政体。在宪政制度下,公民个人不再是被统治的对象,而是社会的主人,他们有权自己制定规则和制度,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和自主的意志和理性行为,都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在宪政社会,人人生而平等,任何人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将他人置于自己的奴役之下,任何人没有任何权力剥夺他人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迁徙自由和最重要的权力——财产权。在宪政国家,宪法的制定必须进行公开的讨论,并得到普遍的认同,惟有如此,才能期待宪法得到社会成员的共同遵守,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宪法也必然为社会成员所遵守,因为人们知道,通过宪法来维持社会的安定、统一、自由和繁荣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这个社会是否平等和公正。在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和宪政的政治制度下,纳税人是社会的主人,是纳税人授权给政府,而不是相反。纳税人和所有公民的整体利益就体现在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与质量上,体现在政府通过良好的财政制度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矫正市场缺陷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社会不平等和不公正,避免贫富差距极端化和由此引发剧烈的社会动荡。
对照宪政精神和宪政制度,我国应积极改进市场竞争规则的公平性,让公正的竞争机制来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财富的流动。目前最急切要做的事情并不是极大地加强政府的职能,而是首先让中国弱势的社会群体获得他们目前所缺少的包括财产权、参政权在内的经济、政治方面的自由和权利,即让所有的社会群体、包括"人民公仆"和"国家主人"在政治和经济上都拥有相同的基本权利,而不允许某个群体享有特别的、独占的政治经济权利。作为公共产品生产者和提供者的政府,在免费教育、